原标题: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含质保金)52,942,269.81元及相关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在2020年度计提相关利息,该诉讼对公司2021年利润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20年8月19日,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实业”或“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2020)豫01民初788号、应诉通知书及原告的起诉状,获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六冶”)因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月21日,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收到法院送达的(2020)豫01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20-058号、临2021-005号公告。
2021年10月19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豫民终378号《民事判决书》。
二、二审判决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初7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初7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孚实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六冶工程款52,942,269.81元及利息(垫资利息截至2019年11月19日为13,372,094.75元;以38,647,745.07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12月1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以14,294,524.74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12月1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中国六冶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22,580元,由中国六冶负担54,610.35元,中孚实业负担367,969.6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0,714.53元,由中国六冶负担13,350元,中孚实业负担37,364.53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在2020年度计提相关利息,该诉讼对公司2021年利润无重大影响。
2021年8月10日,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该笔债权后续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受偿。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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