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原标题: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235                                                 证券简称:民丰特纸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二、 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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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控股股东民丰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122,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87%;民丰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累计冻结数量84,300,000股,占其持股数量比例68.82%,占公司总股本的24.00%。

  一、基本情况

  (一)股份冻结背景情况

  上海寰亚电力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寰亚”)于2019年12月20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起诉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公司”)(同时将深圳市中小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担公司”)以及民丰集团列为第三人),认为飞马公司与中小担公司通过协议方式擅自转让寰亚公司的应收账款,未征得寰亚公司同意,应属无权处分的行为,该应收账款仍属于寰亚公司享有,要求判令:1、飞马公司向上海寰亚支付人民币492,238,403.22元;2、判令飞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海一中院已经受理上述案件,案号为:(2019)沪01民初368号。

  在该案的诉讼过程中,上海一中院依照寰亚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沪01民初36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飞马公司存款人民币492,238,403.2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于2019年12月25日向民丰集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飞马公司在民丰集团应收账款,以人民币492,238,403.22元为限,冻结期限三年,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2年12月24日止。

  飞马公司对上述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经上海一中院((2019)沪01民初368号之一)于2021年5月8日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后上海寰亚对该裁定提出上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沪民辖终71号)于2021年6月29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目前该案尚未判决。

  (二)股份冻结基本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民丰集团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84,3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24.00%)被司法冻结。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民丰特纸股份冻结公告》(详见公司临2020-021公告)。

  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收到民丰集团转来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初2733号),判决如下:1、被告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小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应收账款380,238,403.22元;2、被告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小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80,238,403.2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小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161,601.32元;4、驳回原告深圳市中小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42,992.01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深圳市中小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丰集团在收到上述判决书之后,已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民丰特纸股份冻结后续进展公告》(详见公司临2020-033公告)。

  (三)进展情况

  2021年8月22日,公司收到民丰集团转来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民终238号)。判决结论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42,992.01元,由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民丰特纸股份冻结后续进展公告》(详见公司临2021-017公告)。

  二、其他

  (一)对控股股东的影响

  1、上述上海寰亚与飞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移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尽管该案尚未判决,但鉴于民丰集团与中小担公司纠纷一案已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预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会判决民丰集团作为第三人再行向上海寰亚支付剩余应收账款。

  2、民丰集团目前已与中小担公司口头商定上述判决款项的支付方案,民丰集团将于2021年11月27日之前结清全部剩余应收账款、违约金及相关费用。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民丰集团已经向中小担公司支付3亿元。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民丰集团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本次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事项不会对民丰特纸生产经营、控制权、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产生直接影响。

  民丰集团在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马上办理上述被冻结股份的解冻事宜。

  截止本报告出具日,上述冻结股份尚未解冻。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份冻结事项的司法程序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1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曹继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学如        会计机构负责人:葛春林

  合并利润表

  2021年1—9月

  编制单位: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曹继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学如        会计机构负责人:葛春林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1年1—9月

  编制单位: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曹继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学如        会计机构负责人:葛春林

  (三)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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