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接C1版)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C1版)
公司2021年上半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二、2021年1-6月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2021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较同期增长87.47%,主要系:(1)下游消费电子和物联网市场需求保持快速增长,市场整体呈现供不应求的态势;(2)公司在重大客户中的供货占比持续上升;(3)公司持续扩展海外市场,境外客户业务规模持续上升。
2021年1-6月,公司利润总额和净利润较同期大幅增长,主要系下游市场需求保持快速增长,市场存在供不应求的情形,进而拉动公司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增长。其中,公司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增幅分别为289.91%、325.23%,远高于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87.47%,主要系公司通过研发实现工艺制程的升级、新产品的量产以及原有产品的迭代,提升了公司的产品的竞争力,同时,全球半导体行业持续景气,使得产品供不应求,平均单价上涨远高于成本涨幅,故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增幅远高于营业收入。
2021年1-6月,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同期增长283.59%,略低于净利润增速,主要系2020年1-6月计提股份支付费用275.14万元,导致去年同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基数较低。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整体经营状况正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情况、主要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综上所述,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情况与经营业绩较为稳定,总体运营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异常变动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本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人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提高公司业务的核心竞争能力,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人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中信证券为普冉股份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王建文,男,保荐代表人,英国莱斯特大学金融学硕士,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参与及负责了澜起科技、博通集成、海宁皮城、天顺风能、润和软件、桃李面包、菲林格尔、隆平高科、电广传媒等企业的价值评估、战略投资者引进、改制辅导、保荐承销、重大资产重组等工作。
赵亮,男,保荐代表人,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曾负责或参与了东软载波、天和防务、三诺生物、奥瑞金、白云电器、朗新科技、彩讯科技、睿创微纳、左江科技、斯达半导等IPO项目,歌尔声学、天康生物、全聚德等再融资项目,东软载波、新研股份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工作。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楠和李兆桂承诺:
(1)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人真实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以货币的形式投入。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收盘价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应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4)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5)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最低减持价格和数量将相应调整)。
(6)本人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8)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和股份减持的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或拒绝履行该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王楠的一致行动人上海志颀承诺:
(1)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企业真实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况,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以货币的形式投入。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收盘价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4)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最低减持价格和数量将相应调整)。
(5)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企业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6)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2、持有公司申报前6个月内增资扩股股份的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中证投资承诺:
(1)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公司真实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等情况,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以货币的形式投入。
(2)自本公司参与发行人2020年3月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2020年3月19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的上市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的上市股份。
(3)本公司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减持规定,并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股东嘉兴揽月、嘉兴得月承诺:
(1)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企业真实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等情况,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以货币的形式投入。
(2)自本企业参与发行人2020年3月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2020年3月19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3)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减持规定,并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4)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最低减持价格和数量将相应调整)。
(5)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股东深圳创智、杭州赛智承诺:
(1)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企业真实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等情况,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以货币的形式投入。
(2)自本企业参与发行人2020年3月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2020年3月19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3)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减持规定,并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股东深圳南海承诺:
(1)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企业真实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等情况,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以货币的形式投入。
(2)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2020年3月19日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在2020年3月19日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的股份。在本企业参与发行人2020年3月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2020年3月19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认购的发行人的该部分新增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认购的发行人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3)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减持规定,并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4)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最低减持价格和数量将相应调整)。
(5)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股东张江火炬承诺:
(1)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公司真实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等情况,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以货币的形式投入。
(2)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2020年3月19日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在2020年3月19日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的股份。在本公司参与发行人2020年3月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2020年3月19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认购的发行人的该部分新增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认购的发行人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3)本公司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减持规定,并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股东顾华承诺:
(1)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人真实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等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以货币的形式投入。
(2)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2020年3月19日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在2020年3月19日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的股份。在本人参与发行人2020年3月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2020年3月19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认购的发行人的该部分新增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认购的发行人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3)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减持规定,并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发行人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杭州翰富、深圳创维、赛伯乐瓦特、北京亦合、赛伯乐伽利略、宁波志佑、江苏元禾承诺:
(1)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企业真实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等情况,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以货币的形式投入。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3)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减持规定,并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股东杭州早月、杭州晓月承诺:
(1)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企业真实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等情况,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以货币的形式投入。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3)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减持规定,并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4)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最低减持价格和数量将相应调整)。
(5)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股东刘芸、马铁平承诺:
(1)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人真实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等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以货币的形式投入。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3)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减持规定,并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股东陈凯承诺:
(1)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人真实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等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以货币的形式投入。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相关规定。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人真实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以货币的形式投入。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收盘价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应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4)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5)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最低减持价格和数量将相应调整)。
(6)本人在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8)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和股份减持的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或拒绝履行该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
(1)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人真实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以货币的形式投入。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应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4)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行人监事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5)本人在作为发行人监事期间,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5、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人真实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况,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以货币的形式投入。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3)上述锁定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上市前的股份不得超过首发上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前述每年转让比例累计使用。
(4)如本人同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其他锁定期承诺,且该锁定期承诺时间久于或高于本承诺项下锁定安排的,还应当遵守其他锁定期承诺。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根据公司2020年6月27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1、本预案的有效期
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2、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3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审计基准日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本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3、具体措施和方案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选择单独实施或综合采取以下措施稳定股价: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应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公司应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3个月内以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回购公司的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但是,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或公司已回购公司股份总数3%的股份,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将无法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公司虽实施完毕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停止执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应于增持通知书送达公司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但是,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或控股股东已增持了公司股份总数3%的股份,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前述两项措施实施后,仍出现公司股票价格仍未满足停止执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并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措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确定方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除存在交易限制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增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增持公司的股份,其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其他董事的平均税后薪酬的50%为限);但是,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任何措施都以不影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对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要求为前提,且不能致使增持主体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将严格执行上述股价稳定预案中的具体措施,以稳定本公司股票在合理价值区间内。公司如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楠、李兆桂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将严格执行上述股价稳定预案中的具体措施,以稳定发行人股票在合理价值区间内。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非领薪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将严格执行上述股价稳定预案中的具体措施,以稳定发行人股票在合理价值区间内。
三、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的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其他申请文件以及向各上市中介机构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其他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全部新股。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有关违法违规事实的认定结果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自股份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或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之日起(以较晚完成日期为准)六个月内完成回购。本公司将按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的价格进行回购。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且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若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经济损失。
(3)若上述回购新股、收购股份、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且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股份、收购股份以及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1)及时、充分承诺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影响;(2)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权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楠、李兆桂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志颀承诺
(1)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其他申请文件以及向各上市中介机构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承诺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承诺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合理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4)若上述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承诺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暂扣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和薪酬,同时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其他申请文件以及向各上市中介机构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其他申请文件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合理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3)若上述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承诺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和薪酬,同时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楠、李兆桂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志颀承诺
(1)本人/企业保证普冉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普冉股份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企业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普冉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整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成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规范募集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公司将合理有效使用募集资金,努力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资本回报水平。
(3)持续推动业务全面发展,拓展多元化盈利渠道
公司将在目前业务稳步增长的同时拓展业务创新机会,持续关注行业发展趋势,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发掘新的利润增长点,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先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楠、李兆桂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志颀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将严格自律并积极促使公司采取实际行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在自身职权范围内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的要求,承诺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当参与公司制订及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决策时,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应该使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之《公司章程(草案)》以及《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其他利润分配安排,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七、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1)如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影响;2)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权益。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将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2)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对本人进行现金分红(如有),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或津贴,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
(4)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
3、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如本人/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人/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人/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对本人/企业进行现金分红(如有),停发本人/企业应在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或津贴,直至本人/企业履行完成相关承诺。同时,本人/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企业履行完成相关承诺。
(4)如本人/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4、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杭州早月、杭州晓月、嘉兴揽月、嘉兴得月承诺
(1)如本合伙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合伙企业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合伙企业将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2)如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合伙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对本合伙企业进行现金分红(如有),直至本合伙企业履行完成相关承诺。同时,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合伙企业履行完成相关承诺。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5、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南海承诺
(1)如本合伙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合伙企业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合伙企业将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2)如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合伙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对本合伙企业进行现金分红(如有),直至本合伙企业履行完成相关承诺。同时,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合伙企业履行完成相关承诺。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八、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杭州早月、杭州晓月、嘉兴揽月、嘉兴得月、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承诺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督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本次发行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如有),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发行人上市以后,承诺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承诺人以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并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尽快采取适当措施消除与发行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如果届时发生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承诺人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公平交易,严格履行法律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设定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并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绝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
(4)承诺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如承诺人违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并赔偿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承诺人因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所取得的利益亦归发行人所有。
(6)上述承诺一经签署立即生效,上述承诺在承诺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期间及关联关系终止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对发行人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深圳南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承诺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督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本次发行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如有),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发行人上市以后,承诺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承诺人以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并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尽快采取适当措施消除与发行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如果届时发生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承诺人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公平交易,严格履行法律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设定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并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绝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
(4)承诺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如承诺人违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将赔偿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承诺人因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所取得的利益亦归发行人所有。
(6)上述承诺一经签署立即生效,上述承诺在承诺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期间及关联关系终止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对发行人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九、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楠和李兆桂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志颀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均未开发、生产、销售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将不开发、生产、销售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本承诺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十、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
3、在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的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董事会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若需要)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股份的发行价格。
4、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楠、李兆桂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购回方案并予以公告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要约收购等方式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股票时公司股东发售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协商价格或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是不低于原转让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若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仔细审阅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确信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承诺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发行人律师,因本所为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作为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就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文件,郑重承诺如下:
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资产评估机构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本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一、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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