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ST浪奇 公告编号:2021-110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ST浪奇 公告编号:2021-110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1年07月20日 01:41 证券时报

原标题: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ST浪奇 公告编号:2021-110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州浪奇”)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下发的关于公司与南通鑫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乾公司”)、南通福泽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泽公司”)、南通福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鑫公司”)、如东泰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东泰邦”)买卖合同纠纷四案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1586号],法院对公司提出的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判定鑫乾公司、福泽公司、福鑫公司、如东泰邦向公司支付相关款项。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与南通鑫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鑫乾化工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及诉讼依据:

  2018年以来,原告广州浪奇经清查盘点发现,与被告鑫乾公司针对案涉工业产品的购销存在多份《工业原料销售合同》,合同均约定:广州浪奇向鑫乾公司销售工业原料,鑫乾公司向广州浪奇支付相应货款。鑫乾公司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向广州浪奇支付违约金。同时,广州浪奇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鑫乾公司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货款、迟延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

  根据现有清查证据材料显示,被告鑫乾公司在签收确认货权转移凭证后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存在不按合同数额标准的零星支付、拖延支付、商票无法兑付等问题,后鑫乾公司经对账函最终确认截止2020年6月30日案涉合同项下共有货款本金69,764,786.85元未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因此,鑫乾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工业原料销售合同》约定,广州浪奇有权要求鑫乾公司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其应付未付的货款本金69,764,786.85元,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逾期违约金共14,447,660元以及支付广州浪奇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3、本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共计69,764,786.85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共计14,447,66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

  (以上金额截至起诉时暂合计84,212,446.85元)

  4、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法院下发的关于公司与鑫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1584号],法院对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69,764,786.85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69,764,786.85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从2020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14,447,660元);

  (3)案件受理费462,86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467,862元,由被告负担。

  (二)公司与南通福泽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福泽化工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及诉讼依据:

  2019年以来,原告广州浪奇经清查盘点发现,与被告福泽公司针对案涉工业产品的购销存在多份《工业原料销售合同》,合同均约定:广州浪奇向福泽公司销售工业原料,福泽公司向广州浪奇支付相应货款。福泽公司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向广州浪奇支付违约金。同时,广州浪奇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福泽公司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货款、迟延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

  根据现有清查证据材料显示,被告福泽公司在签收确认货权转移凭证后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存在不按合同数额标准的零星支付、拖延支付、商票无法兑付等问题,福泽公司经对账函最终确认截止2020年6月30日案涉合同项下共有货款本金68,117,574.4元未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因此,福泽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工业原料销售合同》约定,广州浪奇有权要求福泽公司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其应付未付的货款本金68,117,574.4元,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逾期违约金共13,945,540元以及支付广州浪奇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3、本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共计68,117,574.4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共计13,945,54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

  (以上金额截至起诉时暂合计82,063,114.4元)

  4、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法院下发的关于公司与福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1583号],法院对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68,117,574.4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68,117,574.4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从2020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13,945,540元);

  (3)案件受理费452,11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457,116元,由被告负担。

  (三)公司与南通福鑫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福鑫化工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及诉讼依据:

  2019年以来,原告广州浪奇经清查盘点发现,与被告福鑫公司针对案涉工业产品的购销存在多份《工业原料销售合同》与《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均约定:广州浪奇向福鑫公司销售工业原料,福鑫公司向广州浪奇支付相应货款。福鑫公司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向广州浪奇支付违约金。同时,广州浪奇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福鑫公司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货款、迟延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

  根据现有清查证据材料显示,被告福鑫公司在签收确认货权转移凭证后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存在不按合同数额标准的零星支付、拖延支付、商票无法兑付等问题,福鑫公司经对账函最终确认截止2020年6月30日案涉合同项下共有货款本金157,602,514.84元未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因此,福鑫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以及案涉16份合同约定,广州浪奇有权要求福鑫公司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其应付未付的货款本金157,602,514.84元,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逾期违约金共33,476,784元以及支付广州浪奇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3、本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共计157,602,514.84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共计33,476,784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

  (以上金额截至起诉时暂合计191,079,298.84元)

  4、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法院下发的关于公司与福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1585号],法院对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57,602,514.84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57,602,514.84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从2020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33,476,784元);

  (3)案件受理费997,19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1,002,196元,由被告负担。

  (四)公司与如东泰邦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如东泰邦化工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及诉讼依据:

  2018年以来,原告广州浪奇经清查盘点发现,与被告如东泰邦针对案涉工业产品的购销存在多份《工业原料销售合同》,合同均约定:广州浪奇向如东泰邦销售工业原料,如东泰邦向广州浪奇支付相应货款。如东泰邦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向广州浪奇支付违约金。同时,广州浪奇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如东泰邦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货款、迟延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

  根据现有清查证据材料显示,被告如东泰邦在签收确认货权转移凭证后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存在不按合同数额标准的零星支付、拖延支付、商票无法兑付等问题,如东泰邦经对账函最终确认截止2020年6月30日案涉合同项下共有货款本金203,476,192.46元未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因此,如东泰邦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工业原料销售合同》约定,广州浪奇有权要求如东泰邦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其应付未付的货款本金203,476,192.46元,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逾期违约金共46,504,420元以及支付广州浪奇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3、本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共计203,476,192.46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共计46,504,42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

  (以上金额截至起诉时暂合计249,980,612.46元)

  4、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法院下发的关于公司与如东泰邦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1586号],法院对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203,476,192.46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203,476,192.46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从2020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46,504,420元);

  (3)案件受理费1,291,70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1,296,703元,由被告负担。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1586号],法院判定鑫乾公司、福泽公司、福鑫公司、如东泰邦分别向公司支付货款本金69,764,786.85元、68,117,574.4元、157,602,514.84元、203,476,192.46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同时,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均由前述四家公司承担。

  本次判决均为一审判决,最终诉讼及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公司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1584号];

  2、《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1583号];

  3、《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1585号];

  4、《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1586号]。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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