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21年06月18日 01:11 证券时报

原标题: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上接B105版)

  王先生拥有逾28年银行业务运营及管理经验。彼于1996年8月加入本行,并于1996年8月至2011年12月先后担任本行经五路支行行长及本行副行长、行长。王先生于2012年5月至2021年4月担任本行附属公司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在加入本行之前,彼于1988年7月至1992年11月担任中国职工旅行社及龙祥宾馆财务部副经理、经理,并于1992年11月至1996年8月担任河南省豫工城市信用社副主任。此外,王先生于2013年1月起担任第十二届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5年4月荣获“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并于2018年1月当选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王先生于1988年6月毕业于河南财经学院(中国河南)财政专业及取得经济学学士学位,于2006年6月取得新加坡国立大学(新加坡)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于2015年1月取得清华大学(中国北京)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于2018年12月取得华中科技大学(中国湖北)经济学博士学位。彼自1998年12月起一直为河南省人民政府认可的高级会计师。

  王先生持有本行27,503股A股股份。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情况外,与本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本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王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情形。

  申学清先生,1965年7月出生,于2012年7月起担任本行执行董事,且于2012年4月起担任本行行长,主要负责本行日常运营及管理。

  申先生拥有近25年银行业务运营及管理经验。彼于2011年12月加入本行。在加入本行之前,彼于1996年6月至2011年11月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称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多个职位,其中于1996年6月至2000年10月历任郑州分行花园路支行综合部副经理、经理、营业部主任、支行行长助理职务,于2000年10月至2004年7月历任郑州分行东明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于2004年7月至2006年4月历任郑州分行办公室总经理、公司银行三部总经理,于2006年4月至2009年9月担任安阳支行行长,并于2009年10月至2011年11月担任长沙分行副行长。此前,彼于1990年9月至1996年6月于河南省平顶山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工作,历任办公室科员、副科长、副主任。

  申先生于1990年6月毕业于河南财经学院(中国河南)财政专业及取得经济学学士学位,于2008年12月取得西安交通大学(中国陕西)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于2015年7月取得清华大学(中国北京)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彼自2005年12月起一直为河南省人民政府认可的高级经济师。

  申先生不持有本行股份。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情况外,与本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本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申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情形。

  夏华先生,1967年8月出生,于2020年7月起担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董事长,主要负责分管董事会内审办公室工作,并协助王天宇先生分管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办公室和董事会战略发展部。此外,彼于2019年12月起任本行子公司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夏先生拥有近31年银行业经验。彼于2011年12月加入本行,于2012年2月至2020年7月担任本行副行长。在加入本行之前,彼于2003年9月至2011年12月于原中国银监会河南监管局先后担任国有银行监管一处主任科员、副处长,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处副处长、监管调研员职务,于1996年8月至2003年9月于中国人民银行先后担任伊川县支行副行长,河南省分行农村合作金融管理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济南分行郑州监管办事处合作金融机构处主任科员、农业银行监管处主任科员,并于1990年7月至1996年7月担任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分行外汇科科员。

  夏先生于1990年7月毕业于北京农业工程大学(中国北京)应用电子技术专业及取得工学学士学位,于2015年10月取得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中国上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彼自1995年6月起一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认可的经济师。

  夏先生不持有本行股份。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情况外,与本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本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夏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情形。

  王丹女士,1978年1月出生,于2021年5月起在郑州市中融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工作。此外,彼于1999年12月至2006年11月担任安阳市北关区财政局预算股科员,于2006年11月至2016年9月担任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科员、副主任,于2016年10月至2021年4月担任郑州市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郑州市投融资决策服务中心)资金管理处处长。

  王女士于1999年7月毕业于河南财经学院(中国河南)会计学专业,于2011年1月取得河南科技学院(中国河南)会计学学士学位。彼自2005年5月起一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认可的中级会计师。

  王女士不持有本行股份。王女士为郑州市中融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郑州市财政局控股郑州市中融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郑州市中融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控股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刘炳恒先生担任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运营中心总监,郑州市财政局、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均为本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情况外,王女士与本行其他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本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王女士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情形。

  刘炳恒先生,1969年9月出生,于2015年10月起担任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运营中心总监。此外,彼于1988年8月至1999年5月担任郑州手表厂财务科副科长、科长、团委副书记,于1999年5月至2000年3月担任郑州百文股份公司进出口公司财务部经理,于2000年3月至2012年5月担任河南百和国际公路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于2012年5月至2015年9月担任中电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刘先生于1988年7月毕业于郑州轻工业学院(中国河南)财务会计专业。彼自1994年10月起一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认可的会计师。

  刘先生不持有本行股份。刘先生为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财务运营中心总监,郑州市财政局控股郑州市中融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郑州市中融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控股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王丹女士为郑州市中融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郑州市财政局、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均为本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情况外,刘先生与本行其他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本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刘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情形。

  苏小军先生,1973年4月出生,自2018年4月起任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自2018年12月起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自2020年11月起任百瑞(北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此前,彼于2008年3月加入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3月至2012年7月先后担任信托业务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业务总监,于2012年7月至2018年2月先后担任副总裁(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代为履行总裁职权),于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担任总裁,于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兼任党支部副书记。此前,苏先生于1996年2月至2008年3月先后担任郑州信托投资公司营业部出纳、会计、主管会计,稽核部主管会计,信托部经理助理,北京管理总部财务主管,信托业务部业务主办、业务经理。

  苏先生于1995年7月毕业于郑州粮食学院(河南工业大学前身,中国河南)财务会计专业,于2001年12月毕业于中共中央党校(中国北京)经济管理专业(函授),于2011年12月取得西安交通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于2020年1月取得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苏先生不持有本行股份。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情况外,与本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本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苏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情形。

  姬宏俊先生,1963年6月出生,于2012年7月起担任本行非执行董事。彼自2003年12月起先后担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自2008年12月起担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自2017年8月起担任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此外,彼于1984年7月至1984年12月担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财贸处干部,于1984年12月至1994年12月历任河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办事员、对外经济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于1994年12月至2000年8月历任河南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处主任科员、老干部处副处长、固定资产投资处副处长,于2000年8月至2003年11月担任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期间于2002年9月至2003年9月担任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信贷一处副处长),并于2012年11月至2016年5月担任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姬先生于1994年7月毕业于中共河南省委党校(中国河南)经济专业(夜大),于2004年6月取得武汉大学(中国湖北)商学院金融学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并于2010年11月取得亚洲(澳门)国际公开大学(中国澳门)工商管理学硕士学位。彼自2007年10月起一直为北京金融培训中心认可的金融理财师。

  姬先生不持有本行股份。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情况外,与本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本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姬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情形。

  王世豪先生,1950年4月出生,于2018年7月起担任本行非执行董事。彼自2010年7月起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兼职教授,自2011年1月起任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兼职教授,自2013年5月起任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兼职教授,自2016年6月起任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自2019年1月起任上海城创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此外,彼于1991年2月至1995年12月任上海市城市信用合作社联社主任及法定代表人,于1995年12月至2010年5月任上海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现称为上海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于2002年7月至2013年8月任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理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于2008年3月至2010年2月、2010年12月至2012年11月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特聘专家,于2011年10月至2018年11月任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号:03698)独立董事,于2012年7月至2018年6月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于2012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2012年至2014年度客座教授。

  王先生于1984年7月毕业于复旦大学(中国上海)金融管理干部专业,并于2005年6月完成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中国上海)与亚利桑那州立大学(美国)合作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项目及取得亚利桑那州立大学(美国)工商管理学硕士学位。彼自1993年7月起一直为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高级经济师。

  王先生不持有本行股份。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情况外,与本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本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王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情形。

  李燕燕女士,1968年1月出生,于2018年7月起担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彼自2008年5月起任郑州大学教授,自2015年1月起担任郑州大学学报编辑部主任兼主编。此前,彼自1990年7月至1994年8月担任新乡医学院社科部教师,于1997年6月至2001年5月担任河南大学经济学院教师,自2001年5月至2015年1月历任郑州大学商学院教师、副院长。

  李女士于1990年7月毕业于河南大学(中国河南)历史系及取得学士学位,于1997年6月获得复旦大学(中国上海)经济学硕士学位,于2007年6月获得南京大学(中国江苏)经济学博士学位,并于2007年10月至2010年4月在中国社科院(中国北京)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彼自2008年5月起一直持有河南省人民政府认可的教授职称。

  李女士不持有本行股份。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情况外,与本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本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女士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情形。

  李小建先生,1954年8月出生,于2014年12月起担任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01216)外部监事。彼于2010年9月至2015年9月担任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于2003年10月至2010年9月担任河南财经学院校长,于2001年9月至2003年10月担任河南大学副校长以及于1994年4月至2001年9月担任河南大学环境与规划学院院长。

  李先生于1982年1月取得河南师范大学(中国河南)理学学士学位,于1990年6月取得南开大学(中国天津)经济学博士学位及于1990年3月在澳大利亚国立大学修毕博士课程。李先生于1993年11月获河南省政府评定为教授,于1997年获国务院特殊津贴,1998年被评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2003年被中华全国回国华侨联合会授予新侨成功创业人士。

  李先生不持有本行股份。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情况外,与本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本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情形。

  宋科先生,1982年4月出生,于2017年5月起担任本行外部监事,任期直至第六届监事会届满为止。彼自2015年9月起担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货币金融系教师,自2019年4月起担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党委副书记,自2014年1月起担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理事兼副所长,并自2018年8月起任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号:06199)独立非执行董事。宋先生于2004年7月至2009年9月期间担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团委书记,于2012年7月至2015年7月期间为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博士后,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挂职担任贵州省政府金融办银行处副处长,于2017年12月至2020年9月担任浙江永安融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号:08211)独立非执行董事。

  宋先生于2004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北京)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专业,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彼于2006年9月至2012年7月期间,攻读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北京)财政金融学院硕博连读项目,获得经济学博士。

  宋先生不持有本行股份。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情况外,与本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本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宋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情形。

  李淑贤女士,1962年12月出生,自2018年9月起担任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自2017年2月起担任Elite Beam Limited董事,自2021年4月起担任Community Business Limited董事。彼于1986年9月至1994年6月在英国伦敦先后任职于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并成为特许会计师,担任长谷工英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以及THE SUMMIT GROUP PLC集团财务经理。李女士自1994年7月起任职于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直至2018年3月荣休前为毕马威中国金融服务业审计主管合伙人。此外,李女士自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任澳门立桥银行高级顾问。

  李女士于1986年7月毕业于英国埃克塞特大学会计学专业及取得荣誉会计学学士学位,于2020年6月取得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企业风险管理深造文凭。彼自2000年9月起一直为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自2002年12月起一直为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

  李女士不持有本行股份。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情况外,与本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本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女士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情形。

  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简历

  赵丽娟女士,1962年9月出生,于2016年6月起担任本行监事、监事长。此外,彼于2017年11月起任本行子公司浚县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女士于1996年8月加入本行,并于1996年8月至2016年6月先后担任本行五里堡支行副行长、行长、金海大道支行行长、本行副行长,于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担任本行股东监事、监事长,于2018年6起担任本行职工监事、监事长,于2007年11月至2021年4月担任本行工会主席。加入本行之前,彼于1984年12月至1996年8月先后担任郑州市五里堡城市信用社会计员、会计科长。

  赵女士于2004年6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后勤管理学院(中国江苏)财务管理专业,并于2008年3月取得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北京)财政金融学院工商管理硕士课程金融方向高级研修班结业证书。彼自2009年1月起一直为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认可的高级政工师,自2015年11月起一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认可的高级经济师。

  赵女士不持有本行股份。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情况外,与本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本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赵女士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情形。

  朱志晖先生,1969年8月出生,于2015年6月起担任本行股东监事。彼于2005年12月起任河南国原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于2011年11月起任郑州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于2013年3月起任河南晖达嘉睿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于2015年1月起任晖达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此前,彼于1987年6月至1993年3月担任河南省轻工经济技术进出口公司副总经理,于1993年3月至2011年11月担任郑州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于1998年5月至2014年12月担任郑州晖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先生于1996年12月毕业于中共河南省委党校(中国河南)经济管理专业(函授),并于2010年4月取得北京大学(中国北京)经营方略高级研修班结业证书。

  朱先生不持有本行股份,彼控股的河南国原贸易有限公司持有本行318,951,121股A股股份。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情况外,与本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本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朱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情形。

  马宝军先生,1963年3月出生,于2018年1月起担任本行外部监事。彼自2016年12月起任河南嵩山科技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自2010年6月起任肇庆市宝鑫投资有限公司监事,自2017年6月起任香港德祐有限公司董事,自2020年7月起任中原创新(河南)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彼于1986年8月至1988年11月任郑州市财政局工业科科员,于1988年11月至1992年3月任郑州市财政局办公室科员,于1992年3月至1993年11月任郑州市财政局办公室副主任,于1993年11月至1995年10月任郑州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于1995年10月至2002年5月任郑州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于2002年5月至2011年4月任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于2011年4月至2016年8月任国家电投资本控股公司党组成员,于2011年4月至2016年12月任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于2015年1月至2018年3月任中原航空港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7月任河南建业控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于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任河南厚朴建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马先生于1986年7月毕业于中南民族学院(中国湖北)语言文学系,获文学学士学位。彼于2005年6月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新加坡),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彼自1994年4月起一直为河南省人民政府认可的高级经济师。

  马先生不持有本行股份。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情况外,与本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本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马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情形。

  徐长生先生,1963年10月出生,彼自1987年7月起于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任教,自1997年9月起任教授。徐先生自1995年1月起任中华外国经济学研究会理事并自2007年9月起兼任发展经济学分会副会长,自1998年1月起任中国生产力学会理事,自2014年1月起任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理事。彼于2000年1月至2015年1月任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于2015年9月至2018年10月任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000939)的独立董事。

  徐先生于1984年7月毕业于南京大学(中国江苏)政治经济学专业及取得经济学学士学位,于1987年7月毕业于武汉大学(中国湖北)西方经济学专业及取得经济学硕士学位,并于1992年7月取得武汉大学(中国湖北)经济学博士学位。

  徐先生不持有本行股份。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情况外,与本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本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徐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情形。

  此外,因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三峡新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600293)2011年及2012年财务信息披露失真、存在舞弊行为及其2013年年度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差异较大,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4年8月给予徐先生(作为该公司时任独立董事)通报批评的处分。因三峡新材于其2011年及2012年年度报告记载不实,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于2014年12月给予徐先生(作为该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因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披露其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8年7月给予徐先生(作为该公司时任独立董事)通报批评的处分,徐先生在一定程度上尽到了勤勉义务。就本行所知,徐先生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

  李怀斌先生,1969年9月出生,于2018年6月起担任本行职工监事,且自2018年9月起任本行农业东路支行行长。彼于1997年7月加入本行,并于1997年7月至2018年9月先后担任本行商交所支行员工、总行对公业务部科长、行政区支行行长、东区支行行长、荥阳支行行长、商丘分行行长。此前,彼于1993年7月至1997年7月任郑州粮机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部销售经理。

  李先生于1993年7月毕业于郑州粮食学院(河南工业大学前身,中国河南)粮食工程专业,并于2007年8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湖北)金融学专业,取得金融学硕士学位。彼自1998年11月起一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认可的经济师。

  李先生不持有本行股份。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情况外,与本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本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情形。

  陈新秀女士,1973年6月出生,自2021年5月起任本行总行营业部主任。彼于1996年8月加入本行,并于1996年8月至2021年5月先后担任本行政六街支行信贷科长、资产保全部职员、市场业务部主管、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政通路支行临时负责人及行长、总行营业部临时负责人。此前,彼于1995年3月至1996年7月任郑州市大通城市信用社职员。

  陈女士于1994年7月毕业于开封大学(中国河南)财务会计专业,并于2008年1月毕业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金融学专业。彼自1999年7月起一直为郑州市人事局(现称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可的助理会计师。

  陈女士不持有本行股份。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情况外,与本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本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陈女士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情形。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合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31日、2021年5月17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31日、2021年5月17日刊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网站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31日、2021年5月17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及深交所网站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31日、2021年5月17日刊载于香港联交所网站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2021年5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及深交所网站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1年5月17日刊载在香港联交所网站的《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及H股通函;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1年5月15日,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1年6月17日召开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

  2021年5月17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及深交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载了《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1年5月17日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刊载了《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6月17日9:00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郑州银行大厦召开。

  3.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17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

  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3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34,712,4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9392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3,532,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0098%。

  综上,出席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0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78,244,5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34027%。

  2. 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对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3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21,023,9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66.97378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3,532,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1.033492%。

  综上,出席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0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64,556,0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68.007276%。

  3. 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对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3,688,5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H股股份总数的18.785994%。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系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A股股东提供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现场投票统计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相关信息,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

  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

  上述议案第16至第19项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就议案第8项的审议,郑州市财政局、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郑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环卫清洁有限公司、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河南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国原贸易有限公司、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见证,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上述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A股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A股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经本所律师见证,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上述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未获得出席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H股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上述议案未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袁冰玉

  【】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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