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6月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宁波北仑区戚家山街道东海路20号戚家山宾馆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水荣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副董事长王维和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3人,董事长李水荣先生、董事李彩娥女士、董事沈伟先生、独立董事郑磊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会主席李金方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汤子俊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追加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水煤浆业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及续签《委托加工合同》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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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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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不含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朱和鸽、何卓君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公司聘请的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朱和鸽律师、何卓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1年6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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