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中介责任赔偿又出新判例,毕马威被诉索赔4100万一审判赔120万,比例不足3%

虚假陈述中介责任赔偿又出新判例,毕马威被诉索赔4100万一审判赔120万,比例不足3%
2021年06月01日 15:09 金融界

原标题:虚假陈述中介责任赔偿又出新判例,毕马威被诉索赔4100万一审判赔120万,比例不足3% 来源:财联社

财联社(北京,记者 李慧敏)讯,继*ST中安案瑞华和招商证券二审逆转被判案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又一例涉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一审审结。

5月31日,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晟资产”)等四原告起诉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并索赔8800万元一案,原告之一金元顺安基金收到了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审理认为,毕马威对于案涉债券的发行及存续期间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过错,判令毕马威赔偿120万元。而原告金元顺安所提出的赔偿请求为4100万元,从判决结果来看,法院支持比例不足3%。

专业人士认为,中介机构责任追究属于从无到有陆续出现了一些判例,从判决结果来看,尚无明显规律可循,有全额连带赔偿,有按比例赔偿,赔偿比例有高有低,全额连带赔偿的有逆转也有在二审推进中。

索赔4100万判赔120万

合晟资产联合金元顺安基金、长安基金、中信建投基金等基金管理人一起起诉毕马威, 理由为毕马威对富贵鸟2014年和2015年的财务审计结论,影响了债券投资人对于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判断,应当对债券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合晟资产有关人士表示,毕马威极有可能屈从于发行人并提供了定制化的函证服务,格式函证因此被“阉割”,众多富贵鸟债券投资人对此持合理怀疑态度。合晟资产及其担任投资顾问的产品持有的公司债券“14富贵鸟”的规模为9000万元。

金元顺安基金在四家原告当中标的约占一半。

判决书显示,2020年7月21日立案,2021年4月15日公开审理。金元顺安基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毕马威赔偿金元顺安投资损失4100余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判令毕马威以4100余万元为基数,向金元顺安公司支付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毕马威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毕马威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五个:其一,在毕马威未受到行政处罚的前提下,原告能否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其二,案涉债券的发行及存续期间所涉及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其三,毕马威对于案涉债券的发行及存续期间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其四,原告的投资行为及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或否存在因果关系;其五,毕马威对原告的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承诺责任的范围如何确定。

判决书显示,针对上述争议问题,一审法院大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观点。

一审法院认定:1. 原告的起诉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受理相关诉讼;2.依据证监会向富贵鸟公司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及毕马威未函证定期存款受限的事实,依法认定本案诉争的虚假陈述行为具备重大性的特征。3.毕马威对于存款账户是否受限存在审查不彻底、不到位,甚至主观臆断的情形;加之毕马威亦未就《警示函》确定的事实提出异议等客观事实,认定毕马威对于发行人存款账户受限情况未能准确核实,该重大遗漏足以影响投资人对发行人偿付能力判断,故毕马威对于案涉债券的发行及存续期间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过错。4.在认定毕马威对于其信息披露文件中关于发行人偿付能力相关内容的重大遗漏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以及购买债券时间等因素,认定原告的投资行为及损失与毕马威的重大遗漏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5.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毕马威未函证相关存款是否被质押、用于担保或存在其他使用限制情况,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未函证的行为系出于故意,进而认定其相关行为属于过失,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书载明,针对赔偿责任的范围,法院综合考虑债券投资自身风险、宏观经济风险、行业风险及富贵鸟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等因素,结合毕马威过错的程度,依法酌定毕马威赔偿原告损失金额为120万元。

一审判决显示,法院最终判决毕马威赔偿120万元,判赔比例接近3%。但财联社记者注意到,3%这一比例并未出现在判决书当中。

“一审法院对于案涉债券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说理,基本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观点,但是在最终的责任认定上,只要求毕马威承担了不到3%的责任,确实比较意外。”原告代理人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符标如是表示,目前并非最终的生效判决,后续也可能提起上诉。

公司债券“14富贵鸟”总规模为8亿元,即便按照3%的比例判赔,未来毕马威也可能将承担2400万元的赔偿责任。

中介责任判定尚无明确规律可循

关于中介责任界定,因其涉及额度大、范围广,一直是个关注度极高的话题。但从目前相关判例来看,并无规律可循。

回顾中介机构虚假陈述诉讼纠纷的案例,“五洋债”案系首例。

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德邦证券和大信会计所均未勤勉尽职,对案涉债券得以发行、交易存在重大过错,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和锦天城律所均未勤勉尽职,存在一定过错,大公国际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的10%范围内、锦天城律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的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2021年1月底,该案的中介机构被告均选择了上诉。据悉,二审进程至今仍在推进中。

首例中介机构按比例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终审判决在5月21日落地,*ST中安案二审现逆转,瑞华、招商证券分别按照15%和25%承担连带责任。

在*ST中安虚假陈述案的一审判决中,法院判决招商证券和瑞华均在债务全额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中介虚假陈述责任的认定,此前普遍的观点是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近期陆续发布的同类案件判决,*ST中安虚假陈述案中,二审将一审判决的全额连带责任改判为招商证券承担25%,瑞华承担15%,而‘五洋案’的二审中,浙江高院对于一审判决最终也可能存在不一样的看法和认定。”有匿名专业人士表示,因为二审并不一定遵循一审态度,所以作为原告的投资人心里预期也在逐渐调低。总体来看,法院对于证券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即便认定了存在过错,但判赔的标准也无法统一,因此对投资人而言,趋势并不十分乐观。

另有法律界人士对此有不同看法,认为在2020年年7月、即《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出台之前,对于中介责任的追究就是空白,就没有过此方面的诉讼提起,或者提起也很难被受理。而今已有相关判例出现,说明相关制度基础设施正在逐步完善,也需要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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