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银保监局:将金融支持乡村振兴与机构新业务准入等适度挂钩

河南银保监局:将金融支持乡村振兴与机构新业务准入等适度挂钩
2021年04月17日 20:33 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河南银保监局:探索将金融支持乡村振兴与机构新业务准入等适度挂钩

  作者:李愿

  各类型银行要优化金融服务体系,提升银行业专业化服务能力。

  4月16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河南银保监局近日印发《河南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提出重点加大金融倾斜力度,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目标。

  上述目标具体包括三方面:

  一是2021年力争实现脱贫地区贷款余额和农业保险保额持续增长,脱贫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品种稳中有增;

  二是有效增加重大战略、关键领域金融供给,2021年力争实现涉农贷款持续增长,大中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完成总行下达的普惠型涉农贷款计划,法人银行机构要完成普惠型涉农贷款差异化考核任务;

  三是进一步强化监管政策正向激励,大力推动尽职免责制度全面落地,努力实现银行机构实施细则出台落地率达到100%,加快推动建立“敢贷愿贷、能贷会贷”机制。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河南银保监局了解到,截至2月末,河南省涉农贷款余额达2.3万亿元,单户授信1000万元(含)以下普惠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余额达88.5亿元,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共计2654个;新增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原扶贫小额信贷)8.3亿元,新增贷款户数2.1万户。

  为进一步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提供有力支撑,上述《意见》提出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监管政策引路、坚持市场自主运作、坚持深化改革创新的四个原则。

  坚持监管政策引路方面要求,完善监管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将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情况,与银行保险机构的网点增设、新业务准入、产品备案等适度挂钩,推动其在资金投入、服务定价、人员配置、业务流程、产品研发、考核管理等方面予以倾斜,增强服务的内驱力的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方面要求,深化银行业保险业改革发展,规范农村中小法人银行机构公司治理,引导回归本源、专注主业;鼓励因地制宜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创新银行保险服务乡村振兴的专业化机制建设,强化科技赋能,研发专属金融产品,提升差别化、特色化的服务能力。

  《意见》要求,各类型银行要优化金融服务体系,提升银行业专业化服务能力:

  精准发挥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作用,将新增贷款向脱贫地区和信贷资金供给不足地区倾斜,持续加大对乡村振兴战略的中长期信贷支持;

  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在豫分支机构要结合自身发展战略,积极向总行争取信贷资源,在服务对象、服务领域、网点布局、产品设计等方面打造差异化竞争能力,不断提升乡村振兴综合金融服务水平;

  中小法人银行机构要充分发挥深耕当地的优势,用足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创新的货币政策直达工具,下沉服务重心、下倾金融服务、下移资源力量,进一步加强“三农”金融供给;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设立服务乡村振兴的内设机构,在信贷审批流程、授信权限、产品创新、经济资本配置、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人员配备、考核激励、费用安排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建立和完善涉农金融专业化体制机制。

  《意见》同时要求做好认真落实《转发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豫银保监发〔2021〕7号)的要求,保持政策连续稳定,将扶贫小额信贷进一步优化调整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对符合条件且有贷款意愿的已脱贫户和边缘户发放优惠利率的小额信用贷款,明确财政资金对2021年新发放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5万元(含)以内部分,在2023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利息给予全额贴息,确保应贷尽贷。

  《意见》还特别提出开展乡村振兴金融服务提质行动:大力支持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着力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服务、合理提升县域信贷资金适配性、持续提升农村基础金融服务质效。

  合理提升县域信贷资金适配性方面,《意见》要求各银保监分局要结合地方经济金融发展实际,合理确定信贷资金适配性较差县的名单(2021年存贷比低于40%(含)的可视为信贷资金适配性较差县,以后年度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并综合当地产业规划,深入调研分析辖内县域有效信贷需求情况,科学制定县域存贷比提升计划。建立完善县域信贷资金适配性季度监测分析机制,强化考核引导,确保资金适配性较差县完成存贷比提升计划。积极联动政府开展乡村振兴领域融资对接、项目推介活动,减少信息不对称,及时满足县域合理有效资金需求。鼓励在县域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县域存贷比内部考核要求。

  持续提升农村基础金融服务质效方面,《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保障县域和社区的物理网点供给,统筹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既要避免重复建设、过度竞争,也要避免网点撤并带来的金融空白等问题。鼓励具备条件的股份制银行等在机构空白市、空白县设立分支机构。各级监管部门要不定期对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情况开展“回头看”,重点加强对银行网点“先建后撤”、金融服务“有名无实”、重复建设等现象的监管。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提升综合金融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县域客户融资、理财、保险、养老、财务咨询等金融需求。

  此外,《意见》还要求强化涉农金融风险监管。正确处理促发展与防风险的关系,紧盯乡村振兴金融业务各个领域、人员、环节,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引导银行保险机构贯彻审慎、合规的理念,坚决守住风险底线。认真落实贷款“三查”,加强涉农信贷的贷后管理,避免信贷资金被挪用;控制对农村地区“两高一剩”行业、房地产等领域信贷投放,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运用,提高风险监测、识别、预警、化解水平。切实纠正对农业经营主体过度授信、违规收费等行为,及时通过催收、核销、转让等,多种渠道化解涉农不良贷款。持续加大农业保险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广大农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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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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