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毅达信披违法前董事长遭罚 申辩称帮朋友忙未领报酬

ST毅达信披违法前董事长遭罚 申辩称帮朋友忙未领报酬
2021年04月14日 11:30 中国经济网

原标题:ST毅达信披违法前董事长遭罚 申辩称帮朋友忙未领报酬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4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1〕1号)显示,经查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毅达”,股票简称“ST毅达”,600610.SH)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中毅达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

  2019年1月12日,中毅达独立董事发布《独立董事关于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的说明及公司股票存在重大风险的公告》,称四名独立董事均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并提示了关于公司失联的风险。此后,中毅达相关公告均以独立董事的名义发布,直至中毅达完成董事会改组。

  2019年3月14日,中毅达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免去张某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议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重新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等议案,完成了中毅达的董事会改组。

  2019年3月15日,中毅达发布《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其中第七项议案要求公司印章证照和财务会计资料的任何持有人、各类公司财产的侵占主体,在2019年3月17日前向公司董事会返还公司印章证照、财务会计资料及各类公司财产。

  2019年4月1日,中毅达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声明公司公章、财务章等一切公司印鉴作废并申请新的公司印鉴的议案》《关于授权法定代表人采取所有合理必要措施获得公司会计资料的议案》等议案。

  2019年4月19日至4月27日期间,中毅达多次发布《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告》,披露年报工作的进展、获取编制年度报告所需的公章证照、财务会计等文件资料的进展情况,并提示风险。在相关公告中,中毅达称为追回财务会计资料,中毅达以相关人员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向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报案,公安机关开展了调查工作。

  2019年4月30日,中毅达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及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2019年6月28日,中毅达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

  中毅达未在2018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3月14日,张某任中毅达董事长期间,未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情况;未及时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推进安排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且较长时间处于无法联系状态,亦未采取与其董事长职务相匹配的合理措施,推动年报编制、披露工作向前发展;在其被免去董事长职务时,也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办妥相关移交手续。张某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行为与中毅达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其出于朋友关系帮忙担任中毅达董事长,未收取公司费用;二是其本人一直在住院,并不知情公司的其他事情,请求不予处罚。经复核,上海监管局认为:张某作为中毅达时任董事长,应当勤勉尽责,关注、推进安排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按规定进行相关交接,督促中毅达按期披露定期报告。其提出的不知悉公司情况正是其不关注公司情况、未勤勉尽责的体现。未领取报酬也非免责的理由。同时,其本人也未能提出在积极督促中毅达按期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事项上尽到了与其身体状况相当、必要适当的注意义务、已切实勤勉尽责的证据。综上,对张某的申辩意见,上海监管局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张某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据天眼查APP显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于1992年6月22日在上海市工商局登记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承接园林绿化、园林建筑、喷泉、雕塑等工程等。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4.27%。

  时任中毅达董事长的张某为ST毅达前董事长张培,张培于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3月14日担任ST毅达董事长兼公司董事。

  《证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四)收购目的;

  (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六)收购期限、收购价格;

  (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八)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1〕1号

  当事人:张某,男,1989年11月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毅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毅达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中毅达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

  2019年1月12日,中毅达独立董事发布《独立董事关于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的说明及公司股票存在重大风险的公告》,称四名独立董事均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并提示了关于公司失联的风险。此后,中毅达相关公告均以独立董事的名义发布,直至中毅达完成董事会改组。

  2019年3月14日,中毅达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免去张某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议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重新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等议案,完成了中毅达的董事会改组。

  2019年3月15日,中毅达发布《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其中第七项议案要求公司印章证照和财务会计资料的任何持有人、各类公司财产的侵占主体,在2019年3月17日前向公司董事会返还公司印章证照、财务会计资料及各类公司财产。

  2019年4月1日,中毅达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声明公司公章、财务章等一切公司印鉴作废并申请新的公司印鉴的议案》《关于授权法定代表人采取所有合理必要措施获得公司会计资料的议案》等议案。

  2019年4月19日至4月27日期间,中毅达多次发布《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告》,披露年报工作的进展、获取编制年度报告所需的公章证照、财务会计等文件资料的进展情况,并提示风险。在相关公告中,中毅达称为追回财务会计资料,中毅达以相关人员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向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报案,公安机关开展了调查工作。

  2019年4月30日,中毅达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及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

  2019年6月28日,中毅达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有中毅达相关公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毅达未在2018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3月14日,张某任中毅达董事长期间,未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情况;未及时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推进安排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且较长时间处于无法联系状态,亦未采取与其董事长职务相匹配的合理措施,推动年报编制、披露工作向前发展;在其被免去董事长职务时,也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办妥相关移交手续。张某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行为与中毅达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其出于朋友关系帮忙担任中毅达董事长,未收取公司费用;二是其本人一直在住院,并不知情公司的其他事情,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本局认为:张某作为中毅达时任董事长,应当勤勉尽责,关注、推进安排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按规定进行相关交接,督促中毅达按期披露定期报告。其提出的不知悉公司情况正是其不关注公司情况、未勤勉尽责的体现。未领取报酬也非免责的理由。同时,其本人也未能提出在积极督促中毅达按期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事项上尽到了与其身体状况相当、必要适当的注意义务、已切实勤勉尽责的证据。综上,对张某的申辩意见,本局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张某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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