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1年03月27日 05:38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9日和2020年5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和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0年度为全资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维信诺(固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0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和2020年5月2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0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等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以下简称“苏州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为公司控股孙公司国显光电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内办理各项业务所实际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8千万元。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由国显光电与苏州银行在上述担保额度内签署具体的业务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和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国显光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24.70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25.50亿元,本次担保后国显光电2020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10.5亿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号4幢

  5.法定代表人:程涛

  6.注册资本:670,715.246304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

  8.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注:2019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0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国显光电为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92.88%的公司,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1.被担保的主债权

  1.1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从2021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3月24日止(即债权确定期间),在折合人民币捌仟万元整的最高限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签订的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本金余额。

  1.2本合同所述最高限额,是指债权人核定给债务人的,允许债务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未清偿本金余额。

  2.保证担保范围

  2.1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费用、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过户费等)。

  2.2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在本金余额不超过最高限额的前提下,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财产处置费、过户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4.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债务人在各单笔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3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解除的,则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之日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4.4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的,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本合同自双方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后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金额为1,757,058.33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7.3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1,140,592.20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6.18%,对子公司担保为616,466.13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决议;

  3.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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