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5 证券简称:*ST海陆 公告编号:2021-012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002255 证券简称:*ST海陆 公告编号:2021-012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21年03月05日 01:26 证券时报

原标题:证券代码:002255 证券简称:*ST海陆 公告编号:2021-012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海陆重工”)于2021年2月2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21】第23号)。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地自查与分析,已按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做了回复。现将相关事项的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2021年2月2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并购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方的业绩补偿进展公告》,因你公司2017年并购标的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集成”)未完成业绩承诺,你公司向业绩承诺方吴卫文、聚宝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宝行”)发出要求其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通知。2017年,你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江南集成83.60%股权,交易对手方吴卫文、聚宝行承诺江南集成2017年至2019年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82,327.02万元。业绩承诺期届满,江南集成三年累计实现的扣非后净利润为-138,648.66万元,吴卫文、聚宝行的业绩补偿金额为155,960万元。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问题进行核查并作出书面说明:

  1、吴卫文、聚宝行应补偿的金额为155,960万元,其中以股份补偿75,960万元,由你公司以1元的总价回购吴卫文、聚宝行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9,750.96万股股份并注销;以现金补偿80,000万元,由吴卫文向上市公司支付。

  (1)请你公司结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明确业绩补偿总金额、股份及现金补偿金额的确认依据及计算过程,上述业绩补偿金额是否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1)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相关协议约定

  (1)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

  1、净利润低于业绩承诺的补偿安排

  在业绩补偿期届满时,海陆重工应对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期内累计实现的扣非净利润数与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差异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专项核查意见出具后,如发生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数低于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数而需要交易对方进行补偿的情形,海陆重工应在业绩补偿期届满后计算并确定交易对方应补偿股份数量和应补偿现金金额。

  业绩补偿期内,补偿义务人即交易对方应补偿股份数量和应补偿现金金额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交易对方应补偿金额=【标的资产对价总额×(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数-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数)÷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数】

  各补偿义务人按照其各自在标的资产中的占比确定应承担的补偿义务,即吴卫文占80.383%、聚宝行集团占19.617%。则各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数量如下:

  吴卫文应补偿股份数量=交易对方应补偿金额×80.383%÷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聚宝行集团应补偿股份数量=交易对方应补偿金额×19.617%÷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吴卫文、聚宝行集团应补偿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其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取得的股份总数。

  补偿义务发生时,如吴卫文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取得的股份数不足补偿时,除履行股份补偿义务外,吴卫文还应当以现金形式进行补偿,并按照上市公司发出的付款通知要求向上市公司支付现金补偿价款。

  吴卫文应补偿现金金额=【吴卫文应补偿股份数量-吴卫文在本次发行股份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取得的股份数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吴卫文应补偿现金总额不超过其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取得的现金总额。

  2、减值测试及补偿安排

  业绩补偿期满时,海陆重工应当聘请合格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利润补偿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经减值测试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交易对方业绩承诺应补偿金额,则交易对方应当按照如下方式另行进行补偿。

  交易对方应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交易对方业绩承诺应补偿金额

  各补偿义务人按照其各自在标的资产中的占比确定应承担的补偿义务,即吴卫文占80.383%、聚宝行集团占19.617%。整体减值测试下,各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数量如下:

  吴卫文应补偿股份数量=交易对方应补偿金额×80.383%÷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聚宝行集团应补偿股份数量=交易对方应补偿金额×19.617%÷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补偿义务发生时,如吴卫文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取得的股份数不足补偿时,除履行股份补偿义务外,吴卫文还应当以现金形式进行补偿,补偿方式如下:

  吴卫文应补偿的现金金额=【吴卫文应补偿股份数量-(吴卫文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取得的股份数量-业绩补偿中吴卫文已补偿的股份数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各方同意,标的资产减值测试补偿与业绩承诺补偿合计不应超过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即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支付的现金补偿与股份补偿总计不应超过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3、补偿股份的调整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补偿期限内有现金分红的,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在补偿实施前累积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赠送给上市公司;若上市公司在补偿期限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补偿股份的数量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2)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

  公司向吴卫文支付现金对价的支付方式变为分期支付,现金对价的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单位:万元

  ■

  根据补充协议,上市公司在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完成且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吴卫文支付第一期现金对价50,000万元;如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在标的资产交割后6个月内未完成,则上市公司应以自有资金或/和依法自筹资金在标的资产交割后6个月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吴卫文支付第一期现金对价;

  如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度实现扣非净利润不低于第一年度预测净利润,则上市公司在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吴卫文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否则暂不予支付;

  如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度、第二年度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不低于第一年度、第二年度累计预测净利润,则上市公司在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第二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吴卫文支付第二期、第三期现金对价合计49,600万元;如第二期现金对价在业绩承诺第一年度后已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支付的,不再重复支付。

  如江南集成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度和第二年度合计经审计扣非净利润低于两年预测累计净利润,则第三期现金对价暂不支付。

  业绩承诺期届满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截至业绩承诺期末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数与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上市公司根据审核结果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扣除吴卫文应补偿现金(如有)后,将剩余应支付现金对价一次性支付给吴卫文。

  二、业绩补偿总金额、股份及现金补偿金额的确认依据及计算过程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江南集成83.6%股权对价总额为175,560.00万元。

  1、江南集成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业绩完成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

  2、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吴卫文、聚宝行各自应承担的股份补偿及现金补偿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交易对方应补偿金额=【标的资产对价总额(175,560.00万元)×(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数(82,327.02万元)-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数(-138,648.66万元))÷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数(82,327.02万元)】=471,224.28万元

  (2)吴卫文应补偿股份数量=交易对方应补偿金额(471,224.28万元)×80.383%÷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7.79元/股)=48,624万股

  聚宝行集团应补偿股份数量=交易对方应补偿金额(471,224.28万元)×19.617%÷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7.79元/股)=11,866万股

  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4.3.1应补偿股份”约定,吴卫文、聚宝行集团应补偿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其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取得的股份总数,因此,吴卫文应股份补偿53,299,101股,聚宝行应股份补偿44,210,526股。

  (3)吴卫文应补偿现金金额=【吴卫文应补偿股份数量(48,624万股)-吴卫文在本次发行股份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取得的股份数量(5,329.91万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7.79元/股)=337,260.96万元

  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4.3.2应补偿现金”约定,吴卫文应补偿现金总额不超过其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取得的现金总额,因此,吴卫文应现金补偿80,000万元。

  (4)此外,公司在业绩补偿期限内没有现金分红,也未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因此,无需对补偿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3、综上所述,因江南集成在业绩承诺期内未能实现承诺的业绩,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补偿义务人需要对上市公司补偿175,560.00万元,扣除尚未支付的对价19,600.00万元(现金对价99,600万元,实际已付80,000.00万元),实际应补偿155,960.00万元,补偿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三、上述业绩补偿金额是否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上述业绩补偿具体方案是按照上市公司与吴卫文、聚宝行签署的相关协议来执行的,公司收购江南集成实际已支付15.596亿元,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收到了出售江南集成83.6%股权的支付对价即1.9亿元。公司将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保障上述业绩补偿方案顺利实施,以期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

  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获取并查阅公司与吴卫文、聚宝行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等资料;

  2、获取并查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绩承诺报告;

  3、从互联网查阅公司的发布的与业绩承诺相关的公告;

  4、与公司管理层等沟通与江南集成业绩承诺有关的事项及进展情况;

  5、获取并查阅吴卫文、聚宝行股票质押、冻结的相关资料;

  6、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对业绩补偿的相关约定,计算各补偿义务人应补偿金额;

  2)核查意见

  经核查,因江南集成在业绩承诺期内未能实现承诺的业绩,补偿义务人需要对上市公司补偿175,560.00万元,扣除尚未支付的对价19,600.00万元(现金对价99,600万元,实际已付80,000.00万元),实际应补偿155,960.00万元,其中:补偿义务人吴卫文应补偿121,520.00万元(其中:股份41,520.00万元,现金80,000.00万元);补偿义务人聚宝行应补偿34,440.00万元,该等补偿金额符合公司与补偿义务人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关约定。

  (2)请你公司结合吴卫文、聚宝行所持股份的取得价格、市场价格、受限情况等因素,说明回购注销9,750.96万股股份能否覆盖75,960万元的业绩补偿款,上述股份回购注销的时间安排、是否存在障碍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答复:

  1、吴卫文、聚宝行所持股份的取得价格、市场价格

  上市公司向吴卫文、聚宝行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并同意本次交易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7.79元/股。

  截至2021年3月4日,海陆重工股票(股票代码:002255)二级市场收盘价为4.86元/股。

  2、吴卫文、聚宝行所持股份受限情况

  截至目前,吴卫文所持53,299,101股上市公司股票于2018年10月质押给了宁夏银行。为督促保障吴卫文、聚宝行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公司于2019年3月提起仲裁,冻结了吴卫文、聚宝行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时向法院申请对吴卫文、聚宝行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3、回购注销应补偿股份能否覆盖业绩补偿款的说明

  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

  交易对方应补偿金额=【标的资产对价总额×(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数-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数)÷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数】

  各补偿义务人按照其各自在标的资产中的占比确定应承担的补偿义务,即吴卫文占80.383%、聚宝行集团占19.617%。则各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数量如下:

  吴卫文应补偿股份数量=交易对方应补偿金额×80.383%÷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聚宝行集团应补偿股份数量=交易对方应补偿金额×19.617%÷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吴卫文、聚宝行应补偿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其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取得的股份总数。

  如上述计算公式所示,应补偿股份数量是按照本次发行价格来计算的,吴卫文、聚宝行取得的股份总数共计9,750.96万股,按照发行价格7.79元/股计算,共计应补偿金额为75,960万元。回购注销该部分应补偿股份能够覆盖业绩补偿款。

  4、回购注销的时间安排、存在障碍及应对措施

  由于吴卫文持有的海陆重工53,299,101股股票在被公司冻结之前已全部质押给宁夏银行,且其本人涉经济刑事案件于2019年12月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涉及送达问题无法解决,因此公司提请的上述仲裁事项一直未能实质开展。近日,中止审理的客观原因已经消除,公司已于2021年1月收到律师转达苏州仲裁委员会的通知【(2019)苏仲裁字第0190号】,苏州仲裁委员会恢复申请人海陆重工与被申请人吴卫文、聚宝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仲裁程序,仲裁事项重新启动。

  在此期间,江南集成一直主动采取各项应对措施,积极与宁夏银行进行沟通,以助海陆重工顺利解除股权质押,推进仲裁进程,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吴卫文、聚宝行就其应承担的补偿义务事宜通过邮政快递发出书面通知。2021年2月10日,邮寄给聚宝行的书面通知已显示签收。2021年2月25日,邮寄到张家港看守所的送达吴卫文的书面通知亦已显示签收。

  鉴于上述原因,公司回购注销吴卫文、聚宝行应补偿股份事项,受多种客观因素影响,时间上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双方协议约定,主动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推进回购及注销流程,不排除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要求相关方履行补偿义务,以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仅由吴卫文承担现金补偿义务的具体原因,并结合吴卫文的履约能力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答复:

  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相关约定,公司向吴卫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江南集成67.2%股权,向聚宝行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江南集成16.4%股权,公司并未向聚宝行支付现金;《盈利预测补偿协议》“4.3.2应补偿现金”条款相应地仅约定了吴卫文的现金补偿义务,其应补偿现金总额不超过其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取得的现金总额即80,000万元。因此仅由吴卫文承担现金补偿义务。

  目前吴卫文本人涉经济刑事案件且尚在侦查阶段,其履约能力公司尚未掌握,存在无法履约的可能性,特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2、请你公司说明在确认业绩承诺未完成至向业绩承诺方发出要求其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期间内,你公司所采取的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措施及进展,并自查董监高是否勤勉尽责。

  答复:

  1、确认业绩承诺未完成情况

  2020年4月28日,公司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0]004568号),江南集成2017年度、2018年度的财务报表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由其分别出具“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8)第102010号”、“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9)第337003号”审计报告。江南集成2019年度财务报表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大华审字[2020]008052号”审计报告。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江南集成2017-2019年3个年度累计实现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8,648.66 万元,完成率为-168.41%。

  2、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所采取的措施

  1)业绩承诺期未满前,公司为督促保障吴卫文、聚宝行履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业绩补偿承诺,于2019年3月申请冻结了吴卫文持有的53,299,101股股票(轮候冻结)及聚宝行持有的44,210,526股股票(首轮冻结)(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2021年2月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基于以上措施,聚宝行所持有的股份,公司申请为首轮冻结,有利于公司实现后续对于执行聚宝行应补偿股份的回购注销事项。

  2)受政策、行业等各方面因素影响,江南集成2019年度开始应收账款回款难度显著加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且其大量人员离职,无法开展正常业务。公司作为彼时江南集成的大股东,积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江南集成应收账款等的清查核实、诉讼及催收工作,抓紧处置有效资产,偿还银行贷款,以期尽可能减少上市公司财产损失。

  3)公司于2019年下半年发现江南集成经营危机,没有新的光伏电站建设业务、多笔到期债务的债务人资信可能存在问题、已有多个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等,经自查,发现其金额达1.64亿的存货实际并不存在,遂向公安机关以其董事长吴卫文涉嫌挪用资金罪报案。2019年12月24日吴卫文被张家港市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

  4)为了保持上市公司原有主营业务的健康发展,公司向张家港信科诚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售了所持有的江南集成83.60%股权。股权转让价款1.9亿元已于2020年6月22日支付完毕。于2020年6月30日,江南集成已不再属于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

  5)2021年2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于2021年2月22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并购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方的业绩补偿方案暨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的议案》,并于2021年2月9日向吴卫文、聚宝行就其应承担的补偿义务事宜通过邮政快递发出书面通知。

  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确认江南集成业绩承诺未完成,但由于上述仲裁事项被申请人之一吴卫文已于2019年12月24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涉及送达问题无法解决,因此仲裁一度中止,公司无法推进仲裁进程。后经过多方了解,确认吴卫文经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送张家港市看守所羁押。由于仲裁中止审理的客观原因已经消除,经公司申请,2021年1月,苏州仲裁委员会恢复申请人海陆重工与被申请人吴卫文、聚宝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仲裁程序,仲裁事项重新启动。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协议要求,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业绩补偿方案,并将补偿义务事宜书面通知到吴卫文、聚宝行。

  经自查,在确认业绩承诺未完成至向业绩承诺方发出要求其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期间内,公司董监高恪尽职守,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3、你公司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答复:

  公司无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特此公告。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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