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知情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买卖股票情况自查结果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知情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买卖股票情况自查结果公告
2021年01月06日 06:02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知情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买卖股票情况自查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菲达环保”)于2020年7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0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披露的《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0-087)。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期间为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首次披露之日(2020年8月1日)至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告披露之日(2020年12月12日)期间,即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12日。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本次自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主要交易各方法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以及前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成年子女)。

  三、本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上述纳入本次自查范围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

  针对上述买卖情况,上述人员均出具了关于菲达环保股票交易的相关声明与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环保”)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标的公司,王冰于2020年10月任职紫光环保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冰及其配偶何军、儿子王炜之就核查期间何军、王炜之买卖菲达环保股票事宜已出具《关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的自查报告》及《关于买卖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王冰承诺:“在菲达环保本次筹划实施及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本人未透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菲达环保股票或操作菲达环保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本人承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何军承诺:“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个人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自主投资行为,本人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没有任何了解,从未知悉或探知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本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本人承诺不利用任何内幕信息买卖菲达环保股票,不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对本说明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本说明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王炜之承诺:“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个人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自主投资行为,本人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没有任何了解,从未知悉或探知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本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本人承诺不利用任何内幕信息买卖菲达环保股票,不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对本说明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本说明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四、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顾问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认为:在上述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文件真实、准确且完整的情况下,上述相关人员在核查期间买卖菲达环保股票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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