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0年12月30日 05:34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两起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一审审理阶段、案件二立案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两起案件涉案的金额:本金分别为57,984,218.73元、50,000,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

  近日,管理人分别收到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孚实业”)发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案号(2020)豫0103民初14443号】、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案号(2020)豫0191民初23824号】等材料。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1、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城支行(以下简称“建行绿城支行”)

  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6号

  负责人:朱天舒

  被告: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煤业”)

  住所地:登封市大冶镇冶南村

  法定代表人:包洪凯

  被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崔红松

  被告:包洪凯

  被告:冯二黑

  注:金丰煤业、包洪凯、冯二黑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2、本次案件的基本事实和理由

  依据建行绿城支行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被告金丰煤业于2019年9月27日与原告签订编号为HTU410790000FBWB201900002、HTU410790000FBWB201900004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分别向原告申请借款人民币370万元整和5430万元整,借款期限均为2019年9月27日至2020年7月26日。同日,被告包洪凯、冯二黑与原告签订HTC410790000YBDB201900014、 HTC410790000YBDB201900017《自然人保证合同》,分别为编号HTU410790000FBWB201900002、HTU410790000FBWB201900004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9年9月27日,包洪凯与原告签订编号为HTC410790000ZGDB201900030《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用其一套房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2019年9月29日,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HTC410790000YBDB201900013、 HTC410790000YBDB201900016的《保证合同》,分别为编号HTU410790000FBWB201900002、HTU410790000FBWB201900004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前述合同到期后,金丰煤业未履行到期还款义务,原告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金丰煤业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7984218.73元,拖欠利息2897819.2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1日)及2020年10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逾期利率计算,并计收复利);

  (2)判令原告对编号HTC410790000ZGDB201900030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中约定的被告包洪凯用以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判令被告被告中孚实业、包洪凯、冯二黑对本案全部债务(暂合计60882038.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4、关于公司为金丰煤业提供担保的说明

  2019年7月,金丰煤业因融资需要,拟向建行绿城支行申请8000万元借款,提请公司为该笔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9年7月5日、2019年7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城支行申请的8,00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19-057号、临2019-061号公告。

  (二)案件二:

  1、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33号美盛中心

  负责人:王举

  被告: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登封市大冶镇冶南村

  法定代表人:包洪凯

  被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崔红松

  被告:登封电厂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登封市中岳大街西段288号

  法定代表人:闫奇俊

  被告:登封市兴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登封市大冶镇西刘碑村

  法定代表人:王营超

  被告:包洪凯

  被告:冯二黑

  注:金丰煤业、登封电厂集团有限公司、登封市兴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包洪凯、冯二黑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2、本次案件的基本事实和理由

  依据洛阳银行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2018年3月7日至2019年3月29日期间,被告金丰煤业共在原告处办理10次银行承兑业务,并签订了相应的《银行承兑汇票协议》,被告中孚实业基于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中的4份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公司类),对金丰煤业对原告形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9年12月19日,被告金丰煤业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洛银(2019)年(郑州分)行流资借字第1980022GX03441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2月18日。

  同日,被告中孚实业、登封电厂集团有限公司、包洪凯、冯二黑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公司类)和《个人保证合同》,对被告金丰煤业对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登封市兴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其名下位于登封市大冶镇西刘碑村(证号:C4100002013111120132189)的采矿权抵押给原告,为被告金丰煤业上述债务提供担保。

  由于上述承兑汇票业务到期后,被告金丰煤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致使原告对票据垫款,故产生了相应的罚息和复利,被告未归还。鉴于此,原告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为此,原告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的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金丰煤业偿还原告欠款本金50,000,000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共计2,003,172.22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和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以上共计52,003,172.22元。

  (2)依法判令被告金丰煤业偿还原告承兑业务垫款利息2,468,265.81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和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

  (3)依法判令被告中孚实业、登封电厂集团有限公司、包洪凯、冯二黑对诉讼请求第1项确定的被告金丰煤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依法判令被告中孚实业对诉讼请求第2项确定的被告金丰煤业其中460,319.3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登封市兴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登封市大冶镇西刘碑村(证号:C4100002013111120132189)的采矿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等所有费用均由诸被告承担。

  4、关于公司为金丰煤业提供担保的说明

  (1)金丰煤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2015年2月,金丰煤业因融资需要,拟向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海路支行申请4950万元融资额度,提请公司为该笔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5年2月16日、2015年3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申请的9,95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15-013号、临2015-028号公告。

  (2)金丰煤业流动资金借款业务

  2019年12月,金丰煤业因融资需要,拟向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海路支行申请5000万元借款,提请公司为该笔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9年12月4日、2019年12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申请的2.2亿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19-091号、临2019-101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1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已通知前述案件原告进行债权申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城支行已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目前上述案件分别处于一审审理阶段、立案受理阶段,暂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管理人及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后期安排

  1、由于公司对上述《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担保责任尚未终止,公司正积极与被担保方沟通,尽快解决被担保方《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争议。

  2、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及相关诉讼,若有相关进展,管理人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2月29日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APP专享直播

1/10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7X24小时

  • 01-06 之江生物 688317 --
  • 01-05 天能股份 688819 --
  • 01-04 浩欧博 688656 --
  • 12-31 传智教育 003032 8.46
  • 12-30 征和工业 003033 23.28
  •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