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年11月03日 05:51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1月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方大道988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钱群山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董事钱群英女士、蒋中先生、陈颐女士,独立董事张旭先生、沈一开先生、高坚强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吴健敏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订《响水生态化工园区企业退出补偿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1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议案1对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单独计票。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金臻、王省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江苏吴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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