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证监局关于对王光辉、徐秀丽、汪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王光辉、徐秀丽、汪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2020年10月21日 13:55 同花顺财经

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王光辉、徐秀丽、汪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来源:证监会网站

王光辉、徐秀丽、汪华:

  经查,我局发现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环保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审议披露关联交易

  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中创环保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方上海嘉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嘉昂)、上海将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将圣)等发生多笔关联交易,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才分别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补充确认并对外披露。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0年4月22日,中创环保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因对2019年部分应按净额法确认的贸易业务收入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根据股权价值的评估报告计提相应的商誉减值准备,导致公司此前披露的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存在会计差错,分别同时冲减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5557.13万元、45698.76万元、107105.18万元,冲减资产减值损失0万元、10400万元、10400万元。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王光辉作为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未能准确认定并及时告知中创环保其与上海嘉昂、上海将圣等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两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徐秀丽作为公司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代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两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汪华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王光辉、徐秀丽、汪华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们于2020年10月31日前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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