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泽股份实控人林伟光泄密 某董事长内幕交易亏185万

万泽股份实控人林伟光泄密 某董事长内幕交易亏185万
2020年10月12日 16:00 新浪财经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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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万泽股份实控人林伟光泄密 某董事长内幕交易亏185万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2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5号)显示,2018年6月,经高中校友郑某雄介绍,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泽股份”,000534.SZ)董事长黄某光开始与江西有关政府部门接洽,就公司在外地建设高温合金基地等事宜了解相关政策。2018年8月25至26日,万泽股份董事长黄某光带队前往江西南昌,与经开组团初步议定了公司注册地迁入赣江新区、医药产业投资、高温合金投资等问题。

  2018年8月27日,黄某光向万泽股份时任实际控制人林某光汇报了情况。林某光没有对前述初步议定内容提出异议,但新增提出关键条款之一是——对方受让万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泽集团”)持有的5%-10%上市公司股权,并答应9月初前往赣江新区考察。

  2018年9月4日,由经开组团主任带队前往万泽股份,双方就万泽股份高温合金和医药两个项目落户赣江新区达成合作意向,形成了《合作备忘录》,并约定进一步商议合作协议具体条款。2018年10月18日,赣江新区方面与万泽集团、万泽股份正式签订了《战略框架协议》,约定三方在建设“万泽航空新材料产业园”、打造“万泽生物医药产业园”方面开展合作;同时,万泽股份将注册地迁入江西,经开组团指定第三方公司受让万泽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万泽股份5%以上的股份。2018年10月22日,万泽股份发布停牌公告称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万泽集团、经开组团于2018年10月18日签署《战略框架协议》。

  综上,万泽股份与万泽集团、经开组团签署《战略框架协议》事项的相关信息,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依法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10月22日。林某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8年8月27日。

  李正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光微信通话联系15次,成功5次。此外,2017年至2018年,李正春前往万泽股份调研过四次,在2018年6月份陪同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光前往株洲考察调研,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光长期保持微信联系。

  李正春是广州道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是“道恩鼎霖新里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里程基金”)账户的交易决策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2018年8月28日至10月19日,李正春通过“新里程基金”长城证券信用账户累计买入“万泽股份”股票563.96万股,成交金额6204.14万元;截止立案调查日,前述买入的“万泽股份”股票563.96万股已全部卖出,对应卖出金额6008.28万元。经交易所计算,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正春使用“新里程基金”账户买卖“万泽股份”股票的行为,实际亏损184.83万元。

  “新里程基金”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基金设立时所募集的资金,以及融资融券资金。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新里程基金”长城证券信用账户从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账存入3242.33万元,并融资借入3798.82万元,用于买入“万泽股份”股票。

  李正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新里程基金”交易“万泽股份”股票,其交易存在“新里程基金”长城证券信用账户开立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一致,“新里程基金”账户资金变化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资金主要用于购买“万泽股份”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新里程基金”长城证券信用账户除参与申购新股外只交易“万泽股份”,李正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之间联络意愿强烈,“新里程基金”长城证券信用账户买入的时间与李正春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间基本一致等异常交易特征。李正春对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或合理解释。

  广东监管局认为,李正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李正春处以罚款20万元。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汕头市供热供电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有投资建设电厂、电站、电力供应、蒸气热供应、房地产投资等.2006年万泽集团有限公司入主本公司成为第一大股东之后,公司主营业务逐步转变为以房地产业务为主电力业务为辅的经营格局。万泽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2.28%,为第一大股东。

  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光为万泽集团董事长林伟光,林伟光直接持有万泽集团20.70%股份,通过深圳市万泽实业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万泽集团79.30%股份。2006年8月30日至2016年9月19日担任万泽股份董事长兼公司董事。截至目前,林伟光为万泽股份实控人。

  李正春是广州道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持有广州道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0%股份。

  2018年10月22日,万泽股份发布停牌公告称,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万泽集团有限公司、赣江新区经开组团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8日签署《战略框架协议》。三方基于对彼此发展理念、发展战略的理解和认同,将在共同推进生物医药以及军民融合等产业发展等方面开展战略合作。其中,赣江新区经开组团将指定第三方公司受让万泽集团持有的万泽股份5-10%的股份,成为公司重要战略股东,赣江新区经开组团还将和万泽集团探讨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可能性。本次签署《战略框架协议》不会影响公司继续推进与万泽集团的重大资产置换事项。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5号

  当事人:李正春,男,1972年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正春内幕交易“万泽股份”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8年6月,经高中校友郑某雄介绍,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泽股份)董事长黄某光开始与江西有关政府部门接洽,就公司在外地建设高温合金基地等事宜了解相关政策。

  2018年7月6日、7月26日和8月20日,赣江新区经开组团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组团,与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于“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招商局局长、赣江新区开放发展局局长、江西省副省长分别带队前往万泽股份考察后,江西有关政府部门认为万泽股份在高温合金业务领域处于一流水平,明确赣江新区一定要把万泽股份招商引资到江西。

  2018年8月25至26日,万泽股份董事长黄某光带队前往江西南昌,与经开组团初步议定了公司注册地迁入赣江新区、医药产业投资、高温合金投资等问题。

  2018年8月27日,黄某光向万泽股份时任实际控制人林某光汇报了情况。林某光没有对前述初步议定内容提出异议,但新增提出关键条款之一是——对方受让万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泽集团)持有的5%-10%上市公司股权,并答应9月初前往赣江新区考察。

  2018年9月4日,由经开组团主任带队前往万泽股份,双方就万泽股份高温合金和医药两个项目落户赣江新区达成合作意向,形成了《合作备忘录》,并约定进一步商议合作协议具体条款。

  2018年9月25日,由林某光带队前往赣江新区考察,并与江西政府有关部门召开了座谈会。随后,各方继续就协议文本、业务考察等事宜进行沟通交流。

  2018年10月18日,赣江新区方面与万泽集团、万泽股份正式签订了《战略框架协议》,约定三方在建设“万泽航空新材料产业园”、打造“万泽生物医药产业园”方面开展合作;同时,万泽股份将注册地迁入江西,经开组团指定第三方公司受让万泽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万泽股份5%以上的股份。

  2018年10月22日,万泽股份发布停牌公告称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万泽集团、经开组团于2018年10月18日签署《战略框架协议》。

  综上,万泽股份与万泽集团、经开组团签署《战略框架协议》事项的相关信息,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依法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10月22日。林某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8年8月27日。

  二、李正春内幕交易“万泽股份”情况

  (一)李正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光存在联络接触

  李正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光微信通话联系15次,成功5次。此外,2017年至2018年,李正春前往万泽股份调研过四次,在2018年6月份陪同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光前往株洲考察调研,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光长期保持微信联系。

  (二)李正春控制使用“新里程基金”账户交易“万泽股份”情况

  李正春是广州道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是“道恩鼎霖新里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里程基金”)账户的交易决策人。

  “新里程基金”账户于2017年9月8日开立于光大证券东莞东骏路营业部。2018年8月15日,李正春在长城证券广州天河路证券营业部开设“新里程基金”普通账户,8月27日开设信用账户。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2018年8月28日至10月19日,李正春通过“新里程基金”长城证券信用账户累计买入“万泽股份”股票5,639,600股,成交金额62,041,372.74元;截止立案调查日,前述买入的“万泽股份”股票5,639,600股已全部卖出,对应卖出金额60,082,764.01元。经交易所计算,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正春使用“新里程基金”账户买卖“万泽股份”股票的行为,实际亏损1,848,305.11元。

  (三)交易资金情况

  “新里程基金”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基金设立时所募集的资金,以及融资融券资金。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新里程基金”长城证券信用账户从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账存入32,423,345.69元,并融资借入37,988,213.89元,用于买入“万泽股份”股票。

  (四)李正春买卖“万泽股份”的交易异常特征

  李正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新里程基金”交易“万泽股份”股票,其交易存在“新里程基金”长城证券信用账户开立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一致,“新里程基金”账户资金变化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资金主要用于购买“万泽股份”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新里程基金”长城证券信用账户除参与申购新股外只交易“万泽股份”,李正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之间联络意愿强烈,“新里程基金”长城证券信用账户买入的时间与李正春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间基本一致等异常交易特征。李正春对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或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协议文件、相关人员谈话笔录、微信记录、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李正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李正春处以罚款20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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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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