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多地升级公职人员禁酒令:工作日八小时外饮酒是否违规?
在厉行节约,防止餐饮浪费的背景下,近期多地出台了公职人员禁酒令。与此前各地落实八项规定出台的禁酒令不同,此次多地出台的新规,不仅规定公务接待活动、工作日午间不得饮酒外,还规定工作日期间、工作日八小时外不得饮酒。
工作日八小时外属于私人空间,禁酒这一行政规制是否合情合理?
新一轮公职人员禁酒高峰
今年7月,甘肃省庆城县印发了《关于禁止公职人员违规饮酒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该“禁酒令”明确规定,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饮酒。公职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含节假日值班及执勤等)和工作日八小时外一律禁止饮酒;严禁外出参观考察、培训学习期间相互宴请饮酒。
今年6月12日,河南省南阳市纪委、南阳市委组织部联合下发通知,严禁公职人员工作日饮酒,并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饮酒常态化监督检查。
近日,南京市公安局出台《南京市公安机关从严管党治警五项措施》,明确提出在全市公安机关在编在职民警中推行“禁酒令”:“除特殊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报批外,工作日一律禁止饮酒”。
10月8日,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发布《徐州市公安民警饮酒禁令》称,进一步明确“公安民警工作日和工作时间一律不得饮酒,特殊情况饮酒必须报批”等工作要求。
今年4月,青海省门源县印发了《关于全县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禁酒控酒的通知》,全面实施公务禁酒控酒。
《通知》要求,严禁以任何理由在工作日内饮酒,严禁在值班和执行公务时饮酒;外出参加会议、执行任务、学习交流、业务培训等公务活动期间及公务活动之余,不得以私人聚会等任何理由饮用酒水;工作时间外倡导禁酒。
今年7月,甘肃省环县印发了《关于禁止公职人员饮酒的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全县公职人员一切公务活动禁止饮酒。
该“禁酒令”明确规定,公职人员不论是正常上班还是节假日值班、执勤或工作日八小时外一律禁止饮酒。确因个人婚丧喜庆等事宜需要饮酒的,必须事前将活动内容、人员范围、饮酒标准等情况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报告。
禁酒令的推出与突破
这是各地在落实八项规定后再一次密集发布禁酒令。此时,正值疫情期间暂停的婚丧嫁娶宴席爆发式“复苏”,以及中央倡导防止餐饮浪费之际。
2007年年初,河南省信阳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干部作风建设动员大会,发布了“五条禁令”。其中一条引人注目:“禁止在工作日中午饮酒”。这掀起了近年来公职人员禁酒高潮。
八项规定出台后,2013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首次明确“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酒水”。之后,各地竞相出台“公务接待不上酒”“不准工作日午间饮酒”等更加严格的规定。
一段时间内,公务接待饮酒现象比以前大大减少。信阳市2007年禁酒令出台后半年内,信阳市党政机关招待费用中,仅酒类一项就下降30%,节约费用4260多万元。
而八项规定2012年出台后,我国白酒行业也出现了行业性谷底,飞天茅台的市场价一度跌至800元/瓶左右。
但当时的禁酒令大多限于“禁止在工作日中午饮酒”或“公务接待不上酒”。
比如2017年8月出台的《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要求,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官方解读称,此类“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午间”的情形虽不完全对应公务活动,但工作时间内从事的也是公务,工作日午间饮酒也会对公务造成影响。
公职人员禁酒令得到了多方面的支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就曾指出,为节省公务接待费用、提升公务员健康状况以及优化行政文化,公务接待禁酒具有较强的可支持性。
然而,禁酒令却未“禁久”,通过多种变通方式违规喝酒的现象并未禁绝。比如,午餐不喝酒,等晚餐、宵夜接待时再放开喝;把茅台装进矿泉水瓶,驱车到乡村农家乐、躲在机关食堂喝,等等。
随着基层变相违规手段的不断“升级”,原来不够细化的“禁酒令”也需随之升级、补上漏洞,但争议也随之而来。
八小时外是否应该禁酒
“工作日八小时外一律禁止饮酒”等规定出台后,在网络上引来了一些反对的声音。
红网10月8日刊登的一则评论文章就指出,下班后饮酒,属于公职人员的私人生活,禁止公职人员下班后饮酒,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真的管得太宽了。
“升级”后的禁酒令因此陷入了两难:一方面,公职人员工作日下班后的确应当拥有私人空间。杨建顺就曾指出,“如果对公务员一律禁酒,就难免不通情理,其可支持性和实效性也就难免受到质疑。”另一方面,公务接待时“午餐不喝酒,等晚餐、宵夜接待时再放开喝”又确实存在且相当普遍,为数不少的公职人员因为公务接待大量饮酒已经心力不堪,叫苦不迭。
那么,规定公职人员工作日八小时外不得饮酒是否合理,还需要回到各地出台的规定本身及所依据的政策去解读。
以甘肃省庆城县禁酒令为例,该文件实际上为公职人员的私生活饮酒留出了一定空间。首先,该文件没有禁止在周末、节假日饮酒;其次,该文件还规定,对于确因个人婚丧喜庆等事宜需要饮酒的,实行报备机制,给属于“人之常情”的饮酒场景留出了空间。
目前,各地禁酒令的上位依据大多为中共中央、国务院2013年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办、国办同年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关于饮酒禁令,前者没有明确规定,后者也只是在对工作餐的规定中,提出了“工作餐……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因此,完善和规范各地禁酒令,需要在顶层设计上首先规范化、明确化。
杨建顺就认为,须制定和实施公务接待禁酒的制度和法规范,切实厘清所谓“禁酒令”的定位和形态,并以公开、完备的程序加以保障。还需要允许各地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为公务接待禁酒的全面实施划定阶段性目标,逐步转向全面实施的强行性法规范,坚持常态化禁酒。
(作者:王峰 编辑:耿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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