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女客户经理为厅官父亲洗黑钱 曾用3个行李箱带走千万现金

浦发女客户经理为厅官父亲洗黑钱 曾用3个行李箱带走千万现金
2020年10月08日 18:56 每日经济新闻

  原标题:惊天大案!银行80后女客户经理为厅官父亲“洗黑钱”6400多万,曾用3个行李箱带走1000万现金,惊人细节曝光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裁定书显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一名80后女客户经理,短短四年间为厅官父亲“洗黑钱”6410余万元。

  据刑事裁定书显示,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高思丛之父高某1(另案处理)多次让被告人高思丛收取、保管巨额钱款。被告人高思丛在明知高某1系国家工作人员,且巨额钱款系高某1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按照高某1的指示,掩饰、隐瞒高某1的犯罪所得钱款共计人民币6410余万元。

  为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钱款6410多万

  高思丛,女,31岁(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硕士研究生文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宣武支行公司金融部原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留置;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思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Ο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作出(2019)京01刑初5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高思丛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高思丛,审阅高思丛的辩护人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高思丛之父高某1(另案处理)多次让被告人高思丛收取、保管巨额钱款。被告人高思丛在明知高某1系国家工作人员,且巨额钱款系高某1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按照高某1的指示,掩饰、隐瞒高某1的犯罪所得钱款共计人民币6410余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高思丛按照高某1的指示,以高某1之友赵某1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并实际控制。在高某1多次将共计人民币810余万元现金交其保管后,被告人高思丛以赵某1的名义购买理财产品,或者通过银行ATM机将巨额现金存入上述银行账户,后以赵某1的名义进行股票交易,对高某1的犯罪所得钱款予以掩饰、隐瞒。

  2015年7月至9月,被告人高思丛按照高某1的指示,以亲属梁某、韩旭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并实际控制,使用上述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帮助高某1收取人民币1600万余元,并进行股票交易,对高某1的犯罪所得钱款予以掩饰、隐瞒。

  2017年1月,被告人高思丛按照高某1的指示,采取以他人名义开设手机号码用于专门联系等隐蔽手段,帮助高某1收取人民币1000万元现金,将其中人民币400万元现金按照高某1的指示转交给他人,剩余人民币600万元现金用于购买车辆及转移至外省亲属家存放,对高某1的犯罪所得钱款予以掩饰、隐瞒。

  2017年10月,被告人高思丛按照高某1的指示,以其和高某1实际控制的北京弘九阳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帮助高某1收取人民币3000万元,后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股票交易,对高某1的犯罪所得钱款予以掩饰、隐瞒。

  总体来看,高思丛为父“洗黑钱”的手段,主要是通过以他人名义开设的银行及证券账户来掩人耳目,帮助自己父亲高某1收取千万级别的现金等。

  高思丛父亲高守良涉嫌受贿近1.8亿,单笔受贿3000万

  据刑事裁定书显示,办案机关在已经掌握被告人高思丛帮助高某1收取蓝汛欣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给予的钱款人民币1600万余元的情况下,于2018年10月25日将被告人高思丛带至北京市丰台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并于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高思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帮助高某1收取1600万余元的犯罪事实以及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高思丛的亲属向办案机关退缴人民币602万余元。

  据中国基金报报道,北京市高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的《蓝汛欣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单位行贿二审刑事判决书》((2020)京刑终57号)显示,法院认定,2014年至2015年9月,蓝汛公司及其负责人员王某等人,请托时任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党委书记、理事长高某1,为该公司向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出售蓝汛天竺互联网产业园项目首鸣数据中心机房楼提供帮助。为此,王某等人代表蓝汛公司,伙同被告人徐某,通过徐某实际控制的北京祥和七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先后给予高某1共计人民币1600万余元。

  证词显示,2015年时,高某1让女儿作为联系纽带,让梁某、韩某两人以各自名义办理了电话卡和银行卡,并开通证券账户。2015年7月,经高某1的女儿从中联络,两个银行账户分别到账380万元和420万元,之后高某1指挥女儿将这些钱款用于购买股票。同年9月,梁某的银行账户先后收到合计800万元,仍然如法炮制进行股票交易。2018年上半年,高某1面临组织调查,还查看了证券账户的情况,并让女儿把梁某证券账户内的股票卖出1180万元。

  据中国基金报报道,经查询比对公开信息,高某1正是于2018年落马的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高守良。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去年报道,提起高守良,北京市国资系统“无人不知,无人不晓”。1961年出生的他,从北京市西郊粮库的普通职工干起,在粮食系统工作多年,一路升迁,曾担任北京市西郊粮库党委书记、总经理,北京市粮食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局长,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等职务。1993年,年仅32岁的他走上副局级领导岗位;2013年,成为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党委书记、理事长,大权在握。也就是从那时候起,高守良的人生开始大幅度偏离正轨。

  高守良,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曾任北京市粮食局副局长、北京市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专职监事、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等职务。2018年8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2019年3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2018年8月,高守良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北京市纪委监委的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高守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组织纪律,违反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违反群众纪律,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违反生活纪律,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追求低级趣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今年3月,高守良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高守良通过起女儿收取1000万现金的细节也在上述报道中提及:2017年冬的一个晚上,北京航天桥的一个公交车站旁,一名身着深色长款羽绒服、帽檐低垂的女子,正紧张地留意着驶过身旁的一辆辆汽车。不久,路边停下一辆车,两名男子从车上下来,开始用手机拨电话。随即,这名女子的手机响了起来。双方核对手机号后,确认身份无误,两名男子从后备厢取出3个行李箱,交给了这名女子。整整1000万元现金,在夜色下完成交接。收钱的女子姓高,高守良的大女儿。正是在父亲的一手安排下,她成了那个冬日夜晚丑陋交易的操盘手。这1000万元只是高守良在某房地产项目中获利的一小部分。该项目位于北京市西四环中路,由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和北京某公司共同开发建设。

  经调查,高守良涉嫌受贿近1.8亿元人民币(其中,1.1亿元未遂),涉嫌贪污164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0余万元。

  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

  据刑事裁定书显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思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高思丛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高思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思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不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后,高思丛不服并提起上诉,理由为:其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一审判决对其判处的罚金刑过高,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高思丛的辩护人原伟的辩护意见为:高思丛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规劝高某1认罪服法,对其适用缓刑能够起到更好的社会效果,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高思丛的辩护人冯莉的辩护意见为:高思丛的行为存在“准自首”的情节,一审判决并未提及,量刑中并未体现。本案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高思丛属于亲情犯罪,可以从宽处罚。一审判决罚金刑过高,希望二审法院对高思丛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高思丛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高思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高思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高思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思丛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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