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2020年09月21日 00:14 证券时报

原标题: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A37版)

  发行人预计2020年1-9月的业绩情况较上年同期将发生一定幅度的下滑,主要受2020年上半年经营业绩下滑的影响,其主要原因为:①河湖淤泥业务因项目管理人员多来自武汉,各项目4月份才逐步恢复正常运营,复工时间较晚,上半年收入受到较大影响;②工程泥浆业务受项目客户(当地建筑企业)复工复产进度延后的影响,上半年收入不及上年同期;③受疫情影响部分计划上半年获取的订单招投标及谈判程序推迟,新增订单的落地收到一定影响。

  考虑发行人已全面实现复工复产,结合行业发展形势、在手订单的执行情况和未来订单的预计获取情况,预计发行人2020年全年的经营业绩水平不低于2019年,不存在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的风险,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是暂时性的,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及发行条件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2020年全年盈利预测情况

  发行人预测2020年度可实现营业收入32,463.22万元,较2019年度增长6.90%;预测可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402.35万元,较2019年度减少0.07%;预测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331.09万元,较2019年度增长0.80%,发行人预测2020年经营业绩水平不低于2019年。本盈利预测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电话:0755-82828354

  保荐代表人:吴中华(0755-82828354)、樊长江(0755-82828354)

  项目协办人:芦昭燃

  其他经办人员:张翊维、黄俊、莘雨桐、陈鹏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吴中华,男,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曾担任宇环数控(002903.SZ)、长缆科技(002879.SZ)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以及招商证券(600999.SH)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樊长江,男,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曾担任钢研纳克(300797.SZ)、新诺威(300765.SZ)、宇环数控(002903.SZ)、长缆科技(002879.SZ)、泰亚股份(002517.SZ)、亚光科技(300123.SZ)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以及阳光城(000671.SZ)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及核心技术人员季光明先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的持续稳定经营。

  4、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5、在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及核心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人因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及核心技术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7、若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8、本人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

  9、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行人股东白彩群女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3、本人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

  4、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股东中路优势、李晓波先生、陈晓峰先生、达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企业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

  3、本人/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行人股东熔岩新三板1号基金管理人宁波熔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熔岩新三板1号基金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促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同意于发行人上市审核期间至上市之日起满一年以内维持熔岩新三板1号基金有效存续;如果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有新的监管要求,本企业将按照新的监管要求对熔岩新三板1号基金的存续期作出调整或以其他方式确保熔岩新三板1号基金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满足相关锁定期的要求。

  3、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对熔岩新三板1号基金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

  4、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企业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德天众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3、若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本企业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

  5、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企业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吴军先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人因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5、若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本人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

  7、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发行人其他51名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

  3、本人/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通过德天众享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程润喜先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人因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若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7、本人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

  8、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通过德天众享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菁女士、胡卫庭先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人因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5、若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本人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

  7、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通过德天众享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冯胜球先生、李兴文先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监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人因担任发行人监事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若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本人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

  5、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通过德天众享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胡芳女士、刘建忠先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

  4、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定了股价稳定预案。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作出了相关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及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且同时满足回购公司股份等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停止条件

  在上述启动条件和程序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增持/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执行上述启动条件和程序且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若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

  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公司上市时任职的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达到上述启动条件时,公司应当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股份回购预案并公告、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2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稳定股价的实施顺序依次为发行人回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的情形下,发行人回购股份时,其也可自行增持。以上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承诺如下:

  1、发行人回购股份的措施和承诺

  (1)本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本公司股价。

  (2)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回购股份的价格依据市场价确定,并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同时,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如果在12个月内本公司多次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则累计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3)本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在上述股份回购计划的启动条件成立时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股份回购预案并公告;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2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同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交易监管部门、上交所等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4)董事会公告股份回购预案后,本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股份回购事宜。

  (5)本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若新聘任董事(指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指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的相应承诺。

  (6)在启动条件触发后,若本公司未按照本预案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会应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向股东大会提出替代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替代方案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审议替代方案前,本公司应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7)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股份回购承诺,则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具体原因并向所有股东道歉。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季光明先生,其承诺如下:

  在满足公司法定上市条件同时不触及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自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若公司未实施股份回购或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后仍未达到“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将在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股份方案并公告,具体如下:

  (1)本人将在12个月内通过上交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用于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现金分红的20%,不高于本人上一年度现金分红的70%。同时,在本人增持公司股份期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予转让。

  (2)本人在股份增持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3)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本人承诺就公司股份回购方案以本人的董事身份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并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4)如本人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可将本人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承诺为止;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措施和承诺

  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满足公司法定上市条件的前提下,自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若在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达到“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将在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股份方案并公告,具体如下:

  (1)本人将在12个月内通过上交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用于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人均薪酬加上一年度现金分红的20%,不高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人均薪酬加上一年度现金分红的50%。同时,本人增持公司股份期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予转让。

  (2)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本人承诺就公司股份回购方案以本人的董事(如有)身份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并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如有)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3)如本人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可将本人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付本人现金分红的100%或薪酬的50%予以扣留,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公司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本人连续两次违反承诺的,公司有权在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后对本人予以解聘。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季光明先生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除相关承诺中已约定的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外,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还需遵守如下赔偿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按照已出具的《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依法承担股份回购义务。

  3、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20个交易日内督促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启动依法购回其已转让原限售股份事宜。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季光明先生承诺

  1、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20个交易日内督促发行人启动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事宜。

  3、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按照已出具的《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依法承担已转让原限售股份的购回义务。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20个交易日内督促发行人启动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事宜。

  3、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20个交易日内督促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启动依法购回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事宜。

  五、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承诺: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为路德环境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路德环境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审计及验资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除相关承诺中已约定的约束措施外,上述责任主体还需遵守如下约束承诺:

  (一)发行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未能按照已作出的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不足部分将全部由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其作出的承诺赔偿。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按照其作出的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逾期后30日内督促其履行赔偿义务,对其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并及时披露进展等。

  3、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4、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季光明先生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发行人股份,直至相关承诺已经履行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且未履行承诺的不利影响已经消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直至相关承诺已经履行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且未履行承诺的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如果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如果发行人未履行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且,经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人承诺并事先同意发行人以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分红全部直接用于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7、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直至相关承诺已经履行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且未履行承诺的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七、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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