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等六部门:拟放宽境内企业人民币外债户开户数量限制

央行等六部门:拟放宽境内企业人民币外债户开户数量限制
2020年09月18日 18:23 澎湃新闻

  原标题:央行等六部门:拟放宽境内企业人民币外债户开户数量限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国家外汇局共同起草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央行在《起草说明》中表示,经过十余年发展,企业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使用人民币的障碍已基本解除,但人民币跨境业务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便利的情况:

  一是部分政策出台时间较早,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例如“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系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配套政策,随着人民币跨境业务进入常态化全覆盖阶段,名单名称和形成机制已经不适应当前需要。

  二是前期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政策已具备推广基础。2019年在自贸区推出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高水平便利化试点产生良好社会反响,全国推广的呼声很高。

  三是对新兴业务模式和重点业务领域的支持力度有待加强。在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境外工程承包等业务领域,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政策支持。

  《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主要涉及5个方面。其中,第一块主要涉及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具体来说:

  一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让更多优质企业享受便捷高效的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

  也就是说,境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转口贸易、退款除外),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

  二是进一步便利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支持境内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贸综合服务等市场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

  三是明确银行可根据商事制度改革,及时调整业务审核要求,提高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灵活度和便利性。

  也就是说,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时,无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征求意见稿》的第二部分主要内容涉及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

  一是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形成机制,提高名单形成机制的科学性和调整的灵活性,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征求意见稿》表示,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调整为“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更新名单认定标准,完善名单形成制度和流程,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二是支持银行通过审核电子化单证为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简化业务办理流程,降低企业脚底成本。

  三是优化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安排,允许异地开户办理业务。

  四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

  《征求意见稿》的第三部分主要内容则是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

  一是放宽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增加外资企业资金使用的灵活性和自主性,满足合理的资金管理需求。

  二是取消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境内再投资限制。

  三是取消外商投资相关业务专户管理要求,便利再投资、股权转让、跨境并购等业务开展。

  四是优化境内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业务管理,放宽人民币外债户开户数量限制,赋予企业账户管理自主权,取消签约币种须与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一致的要求。

  五是简化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管理,将币种转换因子调整为0.5,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同时明确了人民币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的第四个主要内容是关于便利个人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收付。

  一是鼓励境内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新规制定相应的内部风险控制和操作流程,进一步便利个人薪酬等合法合规收入跨境汇款业务政策落地。

  二是便利港澳居民个人同名汇款业务办理。明确允许港澳居民可使用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受港澳同名汇款,额度上每人每日8万元额度内的同名账户汇入资金,以更好地实现与现行账户管理规定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港澳居民往来内地生活和工作。同时强调汇入资金使用须符合现行规定,即可用于境内消费性支出,不得购买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以防范业务风险。

  在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上,《征求意见稿》表示,为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发挥结算功能,明确允许境外机构从境外同名汇入资金至人民币账户,同时规定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原则上不得购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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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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