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26 证券简称:*ST瀚叶 公告编号:2020-085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226 证券简称:*ST瀚叶 公告编号:2020-085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公告
2020年09月03日 01:50 证券时报

原标题:证券代码:600226 证券简称:*ST瀚叶 公告编号:2020-085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一: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杨金毛案件【(2020)浙05民初43号】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受理

  ●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26,000万元

  ● 案件进展:原告杨金毛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部分已查封、冻结的财产解除保全,法院予以准许。

  ● 对公司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暂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案件二: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拜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德清升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件【(2020)浙0521民初1640号】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1,450万元

  ● 案件进展:原告德清升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申请解除部分保全措施,法院予以准许。

  ● 对公司的影响:案件尚未判决,暂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案件三: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拜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德清升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件【(2020)浙0521民初1641号】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1,450万元

  ● 案件进展:原告德清升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申请解除部分保全措施,法院予以准许。

  ● 对公司的影响:案件尚未判决,暂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瀚叶股份”)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5民初43号-2】与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521民初1640号之一、(2020)浙0521民初1641号之一】,现将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分别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情况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0年5月,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培今先生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浙05民初43号】等材料。诉讼案情如下:

  原告杨金毛诉称:2017年6月18日,沈培今与杨金毛签订《借款合同》(升借(2017)年字0619号),沈培今向杨金毛借款人民币1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借款年利率为10%,违约金根据违约天数为每日万分之七。上海瀚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瀚叶股份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7年6月20日,杨金毛将人民币15,000万元汇入沈培今个人帐户。2019年6月28日,瀚叶股份向杨金毛出具《承诺函》,确认15,000万元的借款本息仍未支付,并保证向杨金毛偿清全部借款本息。截至目前,沈培今未按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各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

  原告杨金毛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沈培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万元整,支付原告杨金毛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期间的借款利息125万元(按年利率10%计);并由被告向原告杨金毛支付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暂计至起诉日利息10,00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杨金毛为实现本次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100万元。(3)判令被告瀚叶股份对上述第(1)项、第(2)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沈培今、被告瀚叶股份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民事裁定书:2020年4月30日,原告杨金毛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沈培今先生、瀚叶股份存款人民币26,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两被告折合与上述人民币等额的财产。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沈培今先生、瀚叶股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6日披露的《关于诉讼及可能涉及违规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2)。

  2020年7月30日,原告杨金毛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部分已查封、冻结的财产解除保全。公司已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5民初43号-1】,裁定解除对公司持有的浙江拜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拜克科技”)100%股权的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7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78)。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5民初43号-2】。原告杨金毛于2020年8月14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瀚叶股份持有的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0%股权的冻结措施。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杨金毛申请对部分已查封、冻结的财产解除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瀚叶股份持有的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0%股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二、案件二情况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0年5月,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拜克科技收到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浙0521民初1640号】等材料。诉讼案情如下:

  2019年6月17日,原告德清升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华小贷”)与被告瀚叶股份、拜克科技签订了合同号为A(2019)XD最保借字第059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及合同号为A(2019)XD最抵借字第022号《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升华小贷自2019年6月17日至2020年6月12日期间向被告拜克科技发放最高限额1,300万元的借款,借款月利率为2%,被告瀚叶股份为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被告拜克科技以其不动产权(产权证编号:浙(2018)德清县不动产权第0017626号)作为抵押担保。

  2019年6月21日原告升华小贷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人民币1,200万元汇入被告拜克科技指定帐户,借款到期日为2019年9月16日。被告已付息至2019年10月20日,自2019年10月21日起未向原告支付利息及本金。

  2020年5月6日原告升华小贷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瀚叶股份、拜克科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被告瀚叶股份、拜克科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521民初1640号之一】,申请人升华小贷于2020年8月28日向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申请解除部分保全措施。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升华小贷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瀚叶股份持有的拜克科技的全部股权、被申请人拜克科技所有的坐落于德清县钟管镇钟新湖中路687号【不动产权号为浙(2018)德清县不动产权第0017626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案件三情况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0年5月,公司及拜克科技收到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浙0521民初1641号】等材料。诉讼案情如下:

  2019年6月17日,原告升华小贷与被告瀚叶股份、拜克科技签订了合同号为A(2019)XD最保借字第057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及合同号为A(2019)XD最抵借字第020号《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升华小贷自2019年6月17日至2020年6月12日期间向被告瀚叶股份发放最高限额1,300万元的借款,借款月利率为2%。被告拜克科技以其不动产权(产权证编号:浙(2018)德清县不动产权第0017626号)作为抵押担保,为瀚叶股份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2019年6月20日原告升华小贷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人民币1,200万元汇入被告指定帐户,借款到期日为2019年9月16日。被告已付息至2019年10月20日,自2019年10月21日起未向原告支付利息及本金。

  2020年5月6日原告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瀚叶股份、拜克科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被告瀚叶股份、拜克科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521民初1641号之一】,申请人升华小贷于2020年8月28日向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申请解除部分保全措施。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瀚叶股份持有的拜克科技全部股权、被申请人拜克科技所有的坐落于德清县钟管镇钟新湖中路687号【不动产权号为浙(2018)德清县不动产权第0017626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四、截至目前,上述案件涉及资产冻结与查封情况

  (一)冻结股权情况

  截至目前,杨金毛诉讼公司及沈培今案涉及冻结公司持有的参股公司青岛易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33.44%股权。

  (二)不动产查封情况

  ■

  五、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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