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行员工受贿案曝光 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拿570万元“好处费”

宁夏银行员工受贿案曝光 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拿570万元“好处费”
2020年09月01日 19:32 新浪财经综合

  原标题:宁夏银行员工受贿案曝光 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拿570万元“好处费”

  来源:新华融媒看财经

  作者:贺向军 彭鑫

  近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银行员工在放贷过程中受贿的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利用其担任宁夏银行西安分行拓展四部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收受借款客户“提成费”、“ 顾问费”,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70万元。

  记者就宁夏银行西安分行员工放贷过程中受贿事件联系到宁夏银行,客服人员表示,对此不是很清楚,并给到办公室电话,记者多次拨打,始终无人接听。

  银行员工收受他人“提成费”、“顾问费”

  “委托贷款”是指需要借款的公司因某些原因未能达到向银行贷款的目的,需要借款的公司便委托第三方企业向银行贷款,随后将贷款资金给到需要借款的公司,所涉及的委托贷款利率是由委托双方自行商定,银行收取部分“中介”费用。

  2010年下半年,旬阳县兴达矿业有限公司吴某在宁夏银行西安分行申请4000万元贷款业务,期间因受到国家金融政策调整影响未能放款,宁夏银行客户经理张某给其推荐了2000万元委贷业务,张某和吴某谈该项业务时提出要收取顾问费,核算下来是140万。

  之后,在2011年1月份,张某介绍了西正公司财务人员齐某和旬阳县兴达矿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吴某认识,并在其中起到穿针引线的作用。

  委托贷款放款后,张某和吴某约定除去给西正公司支付利息外,吴某额外给张某支付7%即140万元,在业务办理之前张某和齐某约定“好处费”由出资方和业务办理方各拿一半,2011年1月17日吴某给张某送了140万元现金,张某给原系宁夏银行西安分行拓展四部负责人王某分10万元,给齐某分40万元,自己留90万,好处费是张某和吴某谈的,齐某和王某二人没有问张某收了多少钱,对各自分配金额也没有异议,王某是张某领导也是协办人员。

  贷款后再拿“好处费”

  就在4个月后的2011年5月份,王某又为陕西省正众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众科技”)办理2000万元委托贷款业务中,伙同张某、齐某收受正众科技负责人郑某43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得款260万元人民币。

  2011年5月4日,正众科技在宁夏银行西安分行办理了一笔委托贷款业务,出资方西正公司是其利用关系拉的,资金使用方正众科技的董事长郑某是王某利用自己关系联系的,正好促成该笔业务,该笔委托贷款业务王某是主办,张某是协办。

  宁夏银行西安分行的张某找到齐某说他有一个客户需要做委托贷款业务,因为齐某所在的西正公司在西安各大行都有理财业务,在宁夏银行有2000万元的理财,张某说齐某公司2000万理财可以做委贷业务,并说委贷业务是宁夏银行对贷款方进行考察,企业担保、风险很小,齐某就同意做委托贷款业务。

  在放款前,王某在郑某的办公室拿了130万元,放款后,在郑某办公室又拿了130万,两次共计260万元,一周以后,郑某安排公司两名女财务人员在宁夏银行西安分行地下车库给王某送了170万元,当天张某给齐某打电话让齐某到宁夏银行西安分行,齐某到了之后和张某、王某到了地下车库,王某从一辆车后备箱拿出两个很结实的塑料袋子给了齐某和张某,一共是170万元,张某留了70万元,给了齐某100万元,拿上后便驾车离开了。

  为何2000万的贷款,就要支付高达430万元的“好处费”?郑某表示,2010年陕西正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重庆分行贷款2000万元,2011年3月份该笔贷款已经逾期,本息达到2200多万元,朋友王某就给郑某推荐了委贷业务,王某提出2000万元委贷业务除了让郑某承担正常利息之外还要一次性以现金的方式给其支付委贷业务的额外费用,额外费用是按照5厘计算,共计100万元。

  当时全国各大银行的商用贷款利息在1-2分钱左右,郑某在心里合计一下觉的该笔贷款的利息和条件对其非常有利,就答应了。

  案发前,2013年8月,王某给郑某退款200万元。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9年5月,王某被银川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1月被执行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在为银行客户办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中,收受对方现金570万元人民币(其实际得款270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以刑事处罚。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文田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文田退回赃款235万元人民币,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5年5月29日止)并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非法所得款35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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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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