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08月28日 06:18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

  ■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否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

  2020年上半年,公司深耕高分子材料领域,持续开展预涂材料业务及光学材料业务,但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及债务危机影响,公司面临下游市场需求减少、资金紧张、客户流失的困境,盈利水平显著下滑。

  本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55亿元,与去年同比降低45.96%;利润总额亏损5.58亿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亏损5.58亿元,本报告期末,公司总资产263.03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08.98亿元。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为帮助公司摆脱困境,解决债务危机以及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以及生产合作伙伴,聘请了专业人士,包括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注册会计师、执业律师、评估师以及资产管理公司计划开展一系列举措,包括组织内部自查、对现有组织架构及各部门职能进行优化、持续推动公司业务协同工作和资源整合、开源节流、

  降本增效、加强款项回收、持续改善现金流、积极配合证监会立案调查等。同时,在前述专业人士的配合下,董事会和管理层依法合规地开展纾困自救、起诉应诉等大量工作。截止本报告公告日,公司尚未有经决策通过的主营业务处置方案及破产重整或清算方案。

  2、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 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不再纳入合并范围为:

  ■

  二、 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新增纳入合并范围为:

  ■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188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13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及资金到位时间

  1、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及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12号)核准,由主承销商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长财证券”)承销,本公司与特定投资者深圳前海丰实云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设立的“华富基金-鸿盛14号资产管理计划”、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设立的“天弘基金定增40号资产管理计划”、深圳前海安鹏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疆赢盛通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股份认购合同》,非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 17,074.56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7.57元,募集资金总额299,999.99万元,扣除保荐承销等各项发行费1,773.07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8,226.9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12月07日存入本公司专用账户,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5】48100015验资报告验证。

  2、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及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791号)核准,由主承销商恒泰长财证券承销,本公司与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非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 29,411.76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6.32元,募集资金总额480,000.00万元,扣除保荐承销等各项发行费1,577.41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8,422.5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09月30日存入本公司专用账户,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6】48100010验资报告验证。

  (二)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2020年1-6月(本期)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1、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单位:万元

  ■

  2、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单位:万元

  ■

  注1:以上1、2的以前年度投入项目包含支付化学赛鼎21.74亿元、支付宇龙汽车4.29亿元。

  注2-1:偿还银行借款:银行擅自划扣或司法划扣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借款。

  注2-2:司法划扣: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司法划扣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加强和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本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并于2014年11月06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经营需要,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与专项使用管理。

  1、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苏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514467772003);本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以下简称“厦行中关村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8016100000002475);本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张家港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10528301040056868);本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南洋商业银行苏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04344800002057);本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696204194);本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张家港分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325387509018800002030);本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张家港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1102028519000240882);本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在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苏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32201560001103420000)。

  2、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张家港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1102028529000277272);本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张家港港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32250198625500000439);本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张家港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325387509018800004476);本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10276000000881228);本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张家港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10528301040055365);本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89170155200000369);本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以下简称“厦行中关村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8016100000003927);本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证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张家港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号为539169597318);本公司与恒泰长财证券和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南洋商业银行苏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账号为04344800003115);本公司与恒泰长财证券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账号为321050100100182784);本公司与恒泰长财证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账号为546969278389);本公司与恒泰长财证券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张家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账号为75120122000134467)。

  (二)募集资金在各银行专项账户的存储情况

  1、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存储情况说明:

  (1) 为了提高资金存款收益,子公司张家港光电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另外开设了从属于募集资金账户的定期存款账户及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该等账户纳入募集资金账户统一管理, 不得用于结算或提取现金,到期后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转入募集资金账户。上表中各账户的存储余额已包括定期存款账户余额 50,000.00 万元。

  (2) 截至2020年6月30日,各个账户定期存款情况如下:

  ■

  (3)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银行理财产品账户余额为零。

  

  2、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存储情况说明:

  (1)为了提高资金存款收益,公司及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另外开设了从属于募集资金账户的定期存款账户,该等账户纳入募集资金账户统一管理,不得用于结算或提取现金,到期后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转入募集资金账户。上表中各账户的存储余额已包括定期存款账户余额 100,000.00 万元。

  (2)截至2020年6月30日,各个账户定期存款情况如下:

  ■

  (3)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银行理财产品账户余额为零。

  三、2020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1、本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020半年度实际使用情况见下表:

  表1:

  ■

  

  2、本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020半年度实际使用情况见下表:

  表2:

  ■

  注3:以上1、2的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项目包含支付化学赛鼎21.74亿元、支付宇龙汽车4.29亿元。

  注4:以上1、2调整后投资总额为初始投资总额。

  注5:以上1、2调整后投资总额(2)为初始投资总额加减利息收入、投资收入及手续费后的净额。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 2019 年 7 月 5 日,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19】90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0年 6 月28日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20】5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下称“《事先告知书》”)。《事先告知书》的相关内容如下:

  2018 年 6 月 10 日,康得新光电利用与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学赛鼎)、沈阳宇龙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龙汽车)签订《采购委托协议》,约定由康得新光电确定下游设备供应商,化学赛鼎和宇龙汽车按照康得新光电的要求与指定供应商制作和签订供货合同、并按照康得新光电要求将收到的货款转付给指定供应商。按照上述协议安排,2018 年 7 月至 12 月期间,康得新光电累计将 24.53 亿元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以支付设备采购款的名义分别向化学赛鼎、宇龙汽车支付 21.74 亿元、2.79 亿元;转出的募集资金经过多道流转后主要资金最终回流至康得新,用于归还银行贷款、配合虚增利润等,变更了募集资金用途。(详见公告,编号:2019-143)

  截至本半年报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下达的正式处罚通知,公司内部亦未履行募集资金变更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公司暂无法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做出确切的说明。

  (二) 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说明

  2019年1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编号:苏证调字2019003号),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7)。2019年7月5日,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19】9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下称“《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详见《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42)。

  2019年5月6日,公司披露股票交易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77)。

  2019年公司面临的局面异常严峻。债项违约、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涉及多起诉讼事项,流动性极为紧张,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目前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冻结,募投项目已经完全处于停滞状态,公司内外部环境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发展战略被迫调整,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现有实力已无法继续支持募投项目的开展。

  终止募投项目有利于降低公司管理成本;终止募投项目后,剩余资金、资产处置回收的资金以及可追缴的债权类款项追偿回收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缓解公司目前流动性不足的情形。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剩余未使用的募集资金账面余额为216,989.07万元(包含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余额150,067.66万元和银行、司法划扣资金66,921.41万元),终止募投项目后,公司拟将未使用募集资金全部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因利息收入、手续费支出变动的影响,本报告有关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与公司2019年10月24日《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203)中的金额存在差异。

  同时,鉴于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余额216,989.07万元已全部被冻结,且其中66,921.41万元已被银行、司法扣划,前述公司剩余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目前暂无法直接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目前已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对其中未扣划的150,067.66万元募集资金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追讨,并争取解除冻结,待解除冻结后,公司将以该部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同时,公司在此提示,因相关诉讼程序的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能否解除前述冻结资金,并实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公告编号:2019-203、2019-218)

  (三)公司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一)募集资金被擅自划出监管账户的情况说明

  1、募集资金被监管银行擅自划出监管账户的情况说明

  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南洋商业银行苏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张家港分行、建设银行张家港港城支行、农业银行张家港分行等5家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从康得新光电开设于该行的募集资金账户中累计划扣了65,704.75万元募集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募集资金被司法划扣后用于归还贷款的情况说明

  ■

  3、募集资金被司法划扣的情况说明

  ■

  

  (二)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异动情况一览表

  除前述募集资金被监管银行、司法机构擅自划出监管账户情况之外,还有募集资金被冻结的情况,具体如下:

  1、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异动情况

  单位:万元

  ■

  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以上账户包含的被冻结定存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2、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异动情况

  单位:万元

  ■

  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以上账户包含的被冻结定存明细如下:

  ■

  

  (三)募集专项资金用于其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说明

  2019 年 7 月 5 日,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19】90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0年 6 月28日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20】5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下称“《事先告知书》”)。《事先告知书》的相关内容如下:

  2018年6月10日,康得新光电利用与化学赛鼎、宇龙汽车签订《采购委托协议》,约定由康得新确定下游设备供应商,化学赛鼎和宇龙汽车按照康得新的要求与指定供应商制作和签订供货合同、并按照康得新要求将收到的货款转付给指定供应商。按照上述协议安排,2018年7月至12月期间,康得新累计将24.53亿元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以支付设备采购款的名义分别向化学赛鼎、宇龙汽车支付21.74亿元、2.79亿元;转出的募集资金经过多道流转后主要资金最终回流至康得新,用于其他支付,变更了募集资金用途。

  截止本报告期期末,本公司累计向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设备采购款21.74亿元、宇龙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设备采购款4.29亿元(其中2019年1月9日支付1.5亿元)。

  截至本半年报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下达的正式处罚通知,公司内部亦未履行募集资金变更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尚无法在报告期内确定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及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上述支付给宁波化学赛鼎、宇龙汽车的设备采购款暂包含在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中。公司未能对前述章节中涉及的募集资金使用数据作出调整,公司将进一步自查,具体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处罚决定书为准。

  (四)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存款以存单质押方式违规担保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90号}。2016 年 1 月 22 日、11 月 14 日及 2017 年 1 月 17 日,康得新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材料)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3份《存单质押合同》;2018 年 9 月 27 日,光电材料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存单质押合同》。前述存单质押合同均约定以光电材料大额专户资金存单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2019 年 6 月 5 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京 04 民初 458 号)和《民事起诉状》提及到上述存单质押合同相关情况,具体为:2018 年9月27日公司控股股东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信托贷款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 146,305万元,同日张家港光电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存单质押合同,将厦行国际银行中关村支行募集资金专户 8016100000002475 从属的7天存款账户(账号:8016110000001881)中的50,000.00 万元七天通知存款,以及厦行国际银行中关村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8016100000003927)从属的 7 天存款账户8016110000001668 中的 100,000.00 万元七天通知存款进行质押,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前述贷款提供担保。2019年12月,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京 04 民初 458 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中航信托有权以被告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定期存单内存款在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保全费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根据公司2020年1月21日的公告(编号:2020-017),公司已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诉申请,并已完成二审诉讼费用的缴纳。截止2020年6月30日,上述违规担预计解除的方式、金额、时间尚不确定。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189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得新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以专人送达、邮件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监事。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6人,实际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董事6人(含独立董事3人参与表决)。会议由邬兴均先生主持。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详细内容请见同日巨潮资讯网或其他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公司董事邬兴均、还小青、纪福星及独立董事王筱楠、王德瑞、梁振东同意披露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并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但因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分别于2019年7月5日、2020年6月28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19】90号)、(处罚字【2020】56号)《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二次事先告知书中对公司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情况、未在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予以事先告知,公司于2020年6月9日收到证监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稽总调查字 200505 号),截至本公告日,证监会尚未对公司做出最终违法事实认定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其他权力机关的立案调查也未有最终结论。公司自收到相关通知以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的同时,公司积极开展自查,但目前受限于对虚假业务、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违规担保等事项尚未有最终调查结论,以及公司为非权力机构,公司获取外部资料的渠道和能力有限,导致重述报表所依据的资料完整性存在不足,与资金相关的证据资料完整性、准确性存在缺陷。特别是《现金管理服务协议》归集资金的特殊性,非整体性追溯调整无法还原以前年度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由此会给报告使用者在理解上可能形成误导。基于上述事实,公司尚无法追溯重述前期报表,公司2020年半年度会计报表是基于以上情况编制。后续相关事项整体核实后,会计报表相关科目存在重大调整的可能性甚至实质性的变化。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2、会议以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190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得新或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以专人送达、通讯形式通知了全体监事。

  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陈福壮先生主持。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经审议,监事会同意公司披露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并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但因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分别于2019年7月5日、2020年6月28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19】90号)、(处罚字【2020】56号)《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二次事先告知书中对公司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情况、未在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予以事先告知,公司于2020年6月9日收到证监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稽总调查字 200505 号),截至本公告日,证监会尚未对公司做出最终违法事实认定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其他权力机关的立案调查也未有最终结论。公司自收到相关通知以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的同时,公司积极开展自查,但目前受限于对虚假业务、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违规担保等事项尚未有最终调查结论,以及公司为非权力机构,公司获取外部资料的渠道和能力有限,导致重述报表所依据的资料完整性存在不足,与资金相关的证据资料完整性、准确性存在缺陷。特别是《现金管理服务协议》归集资金的特殊性,非整体性追溯调整无法还原以前年度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由此会给报告使用者在理解上可能形成误导。基于上述事实,公司尚无法追溯重述前期报表,公司2020年半年度会计报表是基于以上情况编制。后续相关事项整体核实后,会计报表相关科目存在重大调整的可能性甚至实质性的变化。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2、会议以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且如实反映了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192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5月21日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105),于2020年1月1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9), 于2020年8月2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183),以上公告中提及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苏州分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0582执10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康得新于2019年3月8日发布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9),于2019年6月21日披露了《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129),于2020年7月2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164),公告中提及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云01民初1177、11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苏0582执10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内容如下: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执行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相关资产暂时无法处置或不宜处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二、(2019)云01民初1177、11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

  (二)、《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原告与三被告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本案移送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处理。

  三、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2执10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要求,本次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故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太平洋证券的案件尚未审理完结,暂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0582执10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云01民初1177、11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193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上市公司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可能出现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情况,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

  注: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354,090.0282万股。

  1、上表中托管单元名称请见以下标注:

  ①华福-交易单元;

  二、股份解除冻结的基本情况

  ■

  注: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354,090.0282万股。

  1、上表中托管单元名称请见以下标注:

  ①华福-交易单元;

  三、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冻结情况

  本次解除质押、冻结后,康得集团所持股份质押及冻结情况如下:

  ■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持股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明细》;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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