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20年08月28日 06:00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森源蒙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森源”)于近日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闽05民初971号]。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洪濑支行就与福建森源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东森源等对其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洪濑支行

  被告一:福建森源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二:福建风雷鞋业有限公司

  被告三:福建省洪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四:广东森源蒙玛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五:福建中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六:福建森源木作有限公司

  被告七:苏加旭

  被告八:苏桂治

  被告九:林添福

  被告十:林燕侬

  (二)诉讼请求

  1、被告福建森源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9999997.94元及截止至2020年5月20日的利息376379.65元、罚息6735930.08元、复利136776.61元,本息合计为157249084.28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

  2、被告福建风雷鞋业有限公司、广东森源蒙玛实业有限公司、福建中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苏加旭、苏桂治、林添福、林燕侬对被告福建森源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福建省洪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森源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本金7000万元及相关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原告有权以被告福建森源木作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南安市康美镇福铁工业区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闽(2017)南安市不动产权第1304248号、闽(2017)南安市不动产权第1304249号、闽(2017)南安市不动产权第1304250号】的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福建森源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上述十个被告共同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17年7月27日,原告分别与被告福建风雷鞋业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HT9350583003C170700027《最高额保证合同》、与被告广东森源蒙玛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HT9350583003C170700030《最高额保证合同》、与被告苏加旭、苏桂治签订编号为HT9350583003C170700032《最高额保证合同》、与被告林添福、林燕侬签订编号为HT9350583003C170700028《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乙方(福建风雷鞋业有限公司、广东森源蒙玛实业有限公司、苏加旭、苏桂治、林添福、林燕侬)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7年7月27日至2019年7月27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15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甲方(原告)依据与被告福建森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开立担保协议、各类票据关系形成的包括贴现协议在内的各类债权文件、信用证等各类贸易融资合同以及其他融资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被告福建森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上述所述最高余额,仅指债务本金的最高余额,具体担保范围以第三条所述为准,担保期间为二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2017年7月27日,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洪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HT9350583003C170700031《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乙方(福建省洪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7年7月27日至2019年7月27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7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甲方(原告)依据与被告福建森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开立担保协议、各类票据关系形成的包括贴现协议在内的各类债权文件、信用证等各类贸易融资合同以及其他融资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被告福建森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上述所述最高余额,仅指债务本金的最高余额,具体担保范围以第三条所述为准,担保期间为二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2017年8月1日,被告福建森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HT9350583003117080000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福建森源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整,借款期限24个月,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约定年利率5.7%,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一次还本。2017年8月3日,被告福建森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HT93505830031170800005《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福建森源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整,借款期限24个月,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19年8月3日止,约定年利率5.7%,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一次还本。2017年8月4日,被告福建森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HT93505830031170800009《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福建森源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整,借款期限24个月,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9年8月4日止,约定年利率5.7%,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一次还本。2017年8月7日,被告福建森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HT9350583003117080001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福建森源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整,借款期限24个月,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9年8月7日止,约定年利率5.7%,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一次还本。2017年8月8日,被告福建森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HT9350583003117080001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福建森源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整,借款期限24个月,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约定年利率5.7%,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一次还本。2017年8月8日,被告福建森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HT9350583003117080001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福建森源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整,借款期限24个月,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约定年利率5.7%,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一次还本。2017年8月9日,被告福建森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

  HT93505830031170800016《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福建森源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整,借款期限24个月,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约定年利率5.7%,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一次还本。2017年8月10日,被告福建森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HT9350583003117080002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福建森源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整,借款期限24个月,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0日止,约定年利率5.7%,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一次还本。相关借款合同还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先后八次计向被告福建森源投资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5000万元,被告福建森源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款凭证》确认借款事实。

  为确保上述八笔债务的履行,被告福建森源木作有限公司、福建中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苏加旭等自愿追加提供担保。2020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苏加旭签订一份《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乙方(苏加旭)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原告)与被告福建森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案涉上述八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享有的对债务人(被告福建森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担保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二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0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福建中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乙方(福建中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原告)与被告福建森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案涉上述八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享有的对债务人(被告福建森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担保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二年。同日,被告福建森源木作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HT9350583003A200400060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约定:乙方(被告福建森源木作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7年8月1日至2027年8月1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15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甲方(原告)与福建森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开立担保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而享有对被告的债权。上述最高余额,仅指债务本金的最高余额,抵押担保的范围以抵押合同第二条所述为准。抵押物位于南安市康美镇福铁工业区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闽(2017)南安市不动产权第1304248号、闽(2017)南安市不动产权第1304249号、闽(2017)南安市不动产权第1304250号】。

  被告福建森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后,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也未能还清借款本息,各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担保责任。原告多次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催收、协商化解上述债务未果。截止至2020年5月20日,被告福建森源投资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49999997.94元、利息、罚息、复利7249086.34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判决情况

  上述案件将于2020年9月25日开庭审理,暂无判决结果。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1、佛山市翔盈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因定作合作纠纷诉深圳市森源蒙玛家具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森源”),诉请标的合计386905元,其中增补合同款183513元,质保金203392元。于2020年5月13日开庭审理,6月17日一审判决深圳森源向对方支付质保金203392元,驳回其增补款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2、金惠环保纸品(东莞)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广东森源蒙,诉请标的合计184164.84元,其中货款178970元,利息5194.84元。于2020年5月20日开庭审理,当日广东森源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广东森源分三期向其支付货款,现在已全部支付完毕。

  3、东莞市凯兴纸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广东森源、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家具”)、森源家具大岭山分公司、公司,诉请标的合计56738元,其中货款55350元,利息1388元。2020年6月28日法院依对方申请,冻结了广东森源、森源家具大岭山分公司账户各55350元。本案于2020年7月8日开庭审理,并于当日达成调解,现调解款已支付完毕,账户亦已解冻。

  4、广东森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肖建康,诉请标的合计360539,其中借款290000元,利息70539元。广东森源于2020年4月申请网上立案,于2020年7月7日正式立案,开庭时间为2020年9月2日。

  5、福州泰麦环保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诉广东森源,诉请标的941409.01元,均为货款。该案开庭时间为2020年8月25日,已开庭审理,双方正在调解中。

  6、陈艳因合同纠纷诉森源家具,诉请标的合计25万元,均为保证金。该案已于2020年8月4日开庭审理,正在审理中。

  7、东莞市宝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广东森源,诉请标的合计102500元,均为货款。开庭时间为2020年9月2日。

  8、李兵因劳动人事争议诉广东森源,诉请标的合计10200元,该案于2020年7月23日开庭审理,并裁决广东森源向李兵支付工资等共计2871元。

  9、天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19年12月20日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广东森源、森源家具,诉讼标的7639120.29元,广东森源、森源家具向天广消防公司提出反诉。该案于2020年4月28日、7月9日两次开庭审理,现尚处于审理过程中。

  10、成都国际会议展览中心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诉黄小海购房款2881296.2元、违约金820305.03元,合计3701601.23元;诉森源家具、泉州翰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于2020年8月20日开庭审理,并于当天达成调解。调解书主要内容:黄小海分期向成都国际会议展览中心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并以涉案房屋提供抵押担保;成都国际会议展览中心有限公司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11、广东福斯特流体技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广东森源货款、安装费1032206.28元、违约金57316.12元、担保费1090元,合计1090612.4元;诉森源家具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案原定于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25日开庭审理,广东森源申请管辖权异议及管辖权异议上诉,开庭地点及时间需待法院通知。

  1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森源家具、广东森源对福建森源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两个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一”、“借款合同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对借款合同一的借款本金22306729.35元、利息1473411.91元、罚息及复利1784891.85元,共计25565033.1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借款合同二的借款本金7000000元、利息483260.15元、罚息及复利560671.37元,共计7539331.5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森源家具、广东森源对福建森源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律师费4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森源家具、广东森源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0元。以上诉讼金额合计为33179364.63元。该案定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25日开庭审理。

  (二)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股东苏加旭违反《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履行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正常的决策流程及签字用印流程,私自办理上述对外担保相关手续,未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相关董监高,且上述担保事项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登记,公司董事会之前未知悉上述事项。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违规担保无效。

  由于本案未开庭审理,该事项暂时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应诉通知书》[(2020)闽05民初971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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