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08月22日 03:47 上海证券报

原标题: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视源转债”已于2020年8月17日起停止交易

  2、“视源转债”赎回登记日:2020年8月28日

  3、“视源转债”停止转股日:2020年8月31日

  4、“视源转债”赎回日:2020年8月31日

  5、“视源转债”赎回价格:100.28元/张(含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利率为0.60%,且当期利息含税)

  6、发行人(公司)资金到账日:2020年9月3日

  7、投资者赎回款到账日:2020年9月7日

  8、债券持有人持有的“视源转债”如存在被质押或被冻结的,建议在停止转股日前解除质押或冻结,以免出现因无法转股而被赎回的情形。

  9、风险提示:根据赎回安排,截至2020年8月28日收市后尚未实施转股的“视源转债”将被按照100.28元/张的价格强制赎回,因目前二级市场价格与赎回价格差异较大,投资者如未及时转股,可能面临损失。本次赎回完成后,“视源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截至2020年8月21日收市后距离2020年8月28日(可转债赎回登记日)仅有5个交易日,特提醒“视源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

  一、赎回情况概述

  1、触发赎回情形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61号)核准,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公开发行9,418,304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94,183.04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2019】152号”文同意,公司可转债于2019年4月2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并于2019年9月16日进入转股期,转股起止日为2019年9月16日至2025年3月11日。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条款规定,“视源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76.25元/股;2019年5月10日,因公司实施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视源转债”的转股价格由76.25元/股调整为75.71元/股;2019年9月6日,因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视源转债”的转股价格由75.71元/股调整为75.72元/股;2020年6月2日,因公司实施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视源转债”的转股价格由75.72元/股调整为74.97元/股。最新有效转股价格为74.97元/股。以上“视源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6日、2019年9月6日和2020年5月27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视源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公司股票自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7月21日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视源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即97.46元/股),已经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2020年7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视源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视源转债”有条件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视源转债”。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赎回条款

  《募集说明书》中对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约定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赎回实施安排

  1、赎回价格及其确定依据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100.28元。计算过程如下: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100元/张;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0.60%;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2020年3月11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2020年8月31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为173天(算头不算尾)。

  当期利息IA=B×i×t/365=100×0.60%×173/365=0.28元/张

  赎回价格=债券面值+当期利息=100+0.28=100.28元/张

  2、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视源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张赎回价格为100.22元;对于持有“视源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每张赎回价格为100.28元;对于“视源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每张赎回价格为100.28元。扣税后的赎回价格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核准的价格为准。

  3、赎回对象

  截至赎回登记日(2020年8月28日)收市后在中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视源转债”全部持有人。

  4、赎回程序及时间安排

  (1)公司将在首次满足赎回条件后的5个交易日内(即2020年7月22日至2020年7月28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实施公告,通告“视源转债”持有人本次赎回的相关事项。

  (2)自2020年8月17日起,“视源转债”停止交易。

  (3)2020年8月31日为“视源转债”赎回日。公司将全额赎回截至赎回登记日(赎回日前一交易日:2020年8月28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视源转债”。自2020年8月31日起,“视源转债”停止转股。本次有条件赎回完成后,“视源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4)2020年9月3日为发行人(公司)资金到账日。

  (5)2020年9月7日为赎回款到达“视源转债”持有人资金账户日,届时“视源转债”赎回款将通过可转债托管券商直接划入“视源转债”持有人的资金账户。

  (6)公司将在本次赎回结束后7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赎回结果公告和可转债摘牌公告。

  三、其他须说明的事项

  1、“视源转债”已于2020年8月17日起停止交易,债券持有人可以在2020年8月28日收市前将自己账户内的“视源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公司股票,具体转股操作建议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2、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视源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视源转债”持有人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四、咨询方式

  咨询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四路6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刘洁、陈晶晶

  联系电话:020-32210275

  公司邮箱:shiyuan@cvte.com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22日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新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吉林天首”),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吉林天成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池钼业”)75%股权和吉林天池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天池钼业享有的34,200万元债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吉林天首将持有天池钼业75%股权并享有对天池钼业的34,200万元的债权。公司拟新设立的合伙企业吉林天首的GP为本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北京凯信腾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信腾龙”),出资100万元,LP之一为本公司,出资4.99亿元;LP之二为北京日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资8亿元。

  2017年4月17日、2017年6月26日及2017年7月13日,本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收购的相关议案。2017年9月13日、10月13日、11月13日、12月13日和2018年1月3日、2月3日、3月3日、4月3日、5月3日、6月5日、7月5日、8月4日、9月4日、10月9日、11月9日、12月8日及2019年1月9日、2月12日、3月9日、4月10日、5月10日、6月11日、7月9日、8月8日、9月10日、10月9日、11月9日、12月10日、2020年1月10日、2月11日、3月10日、4月30日、5月30日、7月23日公司披露了本次重大资产收购实施阶段进展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18年4月26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8]007032号)和《关于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过渡期损益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18]002813号),经审计,公司收购的标的资产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29日过渡期内天池钼业亏损金额为2,549.20万元,其75%的亏损金额1,911.90万元由天成矿业承担,冲减剩余股权款项(相关信息详见公司刊登在2018年4月27日指定媒体的《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损益情况的公告》(临[2018-19])。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一一重大资产重组》(深证上[2019]273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本次重大资产收购实施进展情况说明如下:

  2017年12月29日,天池钼业完成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吉林天首持有天池钼业75%股权。

  2018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拟终止与专业机构北京日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作投资的议案》(相关信息详见公司刊登在2018年8月27日指定媒体的《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8-44]))。

  2018年9月10日,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凯信腾龙与北京日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共同签署了退伙协议,同意北京日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从吉林天首退伙,吉林天首仍由公司下属子公司凯信腾龙担任普通合伙人(GP),公司担任有限合伙人(LP),无其他合伙人。

  2019年4月3日,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天池钼业、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施工、采购总承包合同》,该合同已经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该合同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详细内容请见《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施工、采购总承包合同〉并为其提供履约担保的公告》(临[2019-14])和《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施工、采购总承包合同〉并为其提供履约担保的补充公告》(临[2019-16])。

  2019年5月28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池钼业与兖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小城季德钼矿露天采矿工程总承包合同》,该合同就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小城季德钼矿日处理25000吨钼矿石项目的矿岩采、剥运输,年开采矿石量约825万吨(并满足发包方扩产要求)的全过程实行总承包。合同预估总价款为人民币912,620,800元(具体以合同约定条款,实际结算为准)(详细内容请见《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采矿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公告》(临[2019-34])。

  2020年2月21日和3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暨放弃相关优先认购权的议案》。2020年2月21日,天池钼业与本公司合伙企业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吉林六通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钼股份”)、吉林省亚东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东投资”)共同签订了《增资协议》,该增资协议已经本次交易各方公司内部程序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见《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20-10])、《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放弃相关优先认购权的公告》(临[2020-11])、《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放弃相关优先认购权的补充公告》(临[2020-11])、《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20-16]))。

  2020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召开了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署重大资产购买相关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控股子公司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签订〈债务处置安排协议〉的议案》,就上述重大资产收购事项本公司与天成矿业、天池矿业三方签署《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本补充协议是对2017年4月13日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2017年6月22日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部分条款的补充修订,就吉林天首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天成矿业持有的天池钼业75%股权和天池矿业对天池钼业享有的3.42亿元债权事项的支付方式进行修订;同时,本公司合伙企业吉林天首与天池钼业、天池矿业三方签订了《债务处置安排协议》,就上述收购协议中34,200万元债权交割期进行了修订(详细内容请见《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20-24])、《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签署重大资产购买相关补充协议的公告》(临[2020-27])。

  目前,交易各方仍将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因增资方金钼股份、亚东投资对天池钼业的增资款已到位,天池钼业的矿山基建工程正在大规模实质性开展。

  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二日

  本次减持股东刘国祥、钱雪桥、米国成、陈中柱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持有公司股份360,17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580,189,187股的比例0.0228%)的高级管理人员刘国祥先生计划在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以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90,04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057%)。

  2、持有公司股份454,5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288%)的高级管理人员钱雪桥先生计划在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以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13,62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072%)。

  3、持有公司股份431,6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273%)的高级管理人员米国成先生计划在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以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7,9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068%)。

  4、持有公司股份335,17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212%)的高级管理人员陈中柱先生计划在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以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83,79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053%)。

  近日,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公司副总裁刘国祥先生、副总裁及总工程师钱雪桥先生、副总裁米国成先生及副总裁陈中柱先生的减持计划通知,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股东的个人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取得。

  3、计划减持股份数量:

  ■

  若减持期间公司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以内,减持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敏感期,则敏感期内不得减持股份。

  5、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国祥先生、钱雪桥先生、米国成先生及陈中柱先生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5月27日修订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刘国祥先生、钱雪桥先生、米国成先生及陈中柱先生承诺:

  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截至本公告日,刘国祥先生、钱雪桥先生、米国成先生及陈中柱先生严格履行了所作承诺,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拟减持股份的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

  2、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披露本减持计划的减持进展情况公告。

  3、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减持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O年八月二十二日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002311 证券简称:海大集团 公告编号:2020-077

  债券代码:128102 债券简称:海大转债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阶段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天首 公告编码: 临2020-51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阶段进展公告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视源转债”赎回实施的第十六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841 证券简称:视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0-080

  债券代码:128059 债券简称:视源转债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视源转债”赎回实施的第十六次提示性公告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48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78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5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104.34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46,188,718.7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4,854,681.29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11月19日出具了〔2019〕385号《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以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2020年7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变化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投项目“年产3万吨高档商品活性染料项目”变更为“精细化工产品项目”,实施主体由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变更为宁夏锦兴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兴化工”),实施地点由江苏省泰兴经济开发区变更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0号)。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及锦兴化工于2020年8月20日、8月21日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

  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总余额为188,078,854.03元,其中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的活期存款38,078,854.03元,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150,000,000.00元。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号)。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甲方一)与全资孙公司宁夏锦兴化工有限公司(甲方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名称:宁夏锦兴化工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账号:8110501012901585303,截至2020年8月19日 ,专户余额为人民币零元(¥0.00)。本专户仅用于甲方“精细化工产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可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二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一有责任确保甲方二遵守该等法律法规。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文、季青可以随时(营业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一、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甲方二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由甲方二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二)公司(甲方一)与全资孙公司宁夏锦兴化工有限公司(甲方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名称:宁夏锦兴化工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账号:10225201040018965,截至2020年8月20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零元(¥0.00),本专户仅用于甲方“精细化工产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可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二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一有责任确保甲方二遵守该等法律法规。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文、季青可以随时(营业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以纸质邮寄方式向甲方一、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单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甲方二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由甲方二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四、备查文件

  1.公司、锦兴化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锦兴化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1日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履行完成第一期回购股份方案后,继续开始实施第二期回购股份方案,截至2020年8月21日,公司第二期回购期限届满并实施完成,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第二期回购股份方案情况

  2019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公司将继续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股(含)。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鉴于公司已完成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工作,根据公司《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相关规定,公司自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2020 年 5 月 29 日起,回购股份的价格做相应调整,即回购价格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9.85元/股(含)。

  二、第二期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截至 2020 年 8月 21 日,公司第二回购股份期限届满。在回购期内,公司累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950,04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00%,最高成交价为 9.84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8.16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25,781,673.55元(不含手续费)。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2019年 10 月 9 日、12 月 3 日及 2020 年 1 月 3 日、2 月 5 日、3 月 2 日、4 月 2 日、5月 11 日、7 月 3 日、8月4日披露了《关于第二期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2019 年 11月 01 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 2%暨回购进展的公告》;2020 年 6月 01 日披露了《关于第二期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1%暨回购进展的公告》。上述具体内容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三、第二期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第二期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本次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价格、使用资金总额以及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符合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及《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报告书》的相关规定,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已按照披露的回购方案完成第二期回购。

  第二期回购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自公司首次披露第二期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本公告前一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针对上述减持公司股份情况,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五、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1、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公司第二期股份回购,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19年9月18日)前5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为16,677,800.00股,公司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4,169,450.00股)。

  六、公司股份预计变动情况

  公司第一期和第二期股份回购最终回购股份数量为7,988,600.00股,目前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相关股份过户之前,回购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相关权利。按照公司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的回购用途,以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股本结构测算,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的预计变动情况如下:

  ■

  七、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相关决议,公司第一期及第二期回购股份计划将全部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企业发展和市场变化适时制定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方案,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公司未能在回购股份完成之后36个月内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将未过户的回购股份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

  八、备查文件

  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查询证明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74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8,667,000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6.42元/股,此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9,112,140.00元,扣除发行费用75,235,777.2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23,876,362.74元。前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并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0年7月1日出具了苏公W【2020】B055号《验资报告》验证。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中“油气装备关键零部件精密制造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迪威尔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工科技”)。为了保障该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以及方便公司的管理,同意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精工科技提供总额不超过44,180.38万元无息借款专项用于实施该募投项目,在借款额度内视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分期向精工科技提供借款。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由精工科技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与公司、保荐机构、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二为南京迪威尔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支行,丙方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143220000001369截至2020年8月3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油气装备关键零部件精密制造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坤杰、卞建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3年12月31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上网公告附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2日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77 证券简称:迪威尔 公告编号:2020-010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二期股份回购期限届满暨回购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65 证券简称:永安药业 公告编号:2020-55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二期股份回购期限届满暨回购完成的公告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98 证券简称:锦鸡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9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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