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未按期付息后续进展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未按期付息后续进展公告
2020年08月14日 05:14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未按期付息后续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178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未按期付息后续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或“公司”)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7康得新MTN002,债券代码:101753016)于2017年7月14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发行金额10亿元,期限5年,固定债券票面利率5.48%,到期日为2022年7月14日。由于公司流动资金不足等不利因素的影响,17康得新MTN002于付息日2019年7月14日(此日为节假日,顺延至2019年7月15日)日及2020年7月14日,两期公司均未能按期偿付利息。该期债券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担任主承销商。

  公司现就17康得新MTN002未按期付息后续进展情况及后续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1、因公司流动资金紧张,截至2020年7月14日终,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筹措足额兑付资金,“17康得新MTN002”未能按期足额偿付利息,已构成实质性违约。

  2、2019年1月23日,公司在主承销商的组织下召开了17康得新MTN002持有人会议。

  2019年8月29日,公司在主承销商的组织下召开17康得新MTN002持有人会议。

  3、公司近期陆续披露了以下信息: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关于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更正的公告;关于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的回复;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关于股票暂停上市期间的工作进展暨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公告;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关于2019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增补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关于收到《传票》、《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关于2019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增补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传票》、《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关于公司参股公司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二);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事项的公告;关于拟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关于2019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三、后续处置安排

  1、公司后续将与债权人积极沟通债务解决方案,力争与债权人就债务偿还事宜达成可行方案;

  2、后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及各投资者,按照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后续管理相关文件要求召开持有人会议。公司将保持与各投资者、主承销商等其他中介机构密切沟通,做好相关后续违约处置工作,并确保持续、及时、准确披露违约事项处置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3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177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20年6月29日披露了《2019年年度报告》,报告中提及的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0582执6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苏0582执6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被执行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相关资产暂时无法处置或不宜处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2执6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要求,本次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故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0582执6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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