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天津海航东海岸发展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诉讼金额:上诉人(一审原告)天津海航东海岸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涉案金额为一审案件全部诉讼请求166,696,324.6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11月,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海航东海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海航发展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原告天津海航东海岸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海航发展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提起上诉。2019年11月,天津海航发展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天津海航发展公司一审判决胜诉。2019年12月,上诉人(一审原告)天津海航东海岸投资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17日、2019年11月26日及2019年12月13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日,天津海航发展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上诉人(一审原告)天津海航东海岸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撤回上诉请求。
二、本案一审裁定情况
2019年11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天津海航东海岸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2,292元,由原告天津海航东海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案终审裁定情况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天津海航东海岸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受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海航东海岸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75,281.62元,减半收取437,640.81元,由上诉人天津海航东海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影响
本次结案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20)津民终28号)
特此公告。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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