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实施主体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实施主体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0年07月01日 06:01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实施主体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707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168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9.4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8,376,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8,585,000.00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9,791,000.00元。上述资金于2016年4月27日全部到位,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衡验字(2016)00075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制度。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

  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变更及延期的议案》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多伦车检增资及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变更“基于北斗卫星技术智能交通系统、智能驾驶培训和考试系统研究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9,902.32万元(包括理财产品余额、累计收到的理财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算余额为准)的用途,用于“品牌连锁机动车检测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多伦车检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车检”),并以增资的方式实施“品牌连锁机动车检测建设项目”。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2020年6月22日,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变更及延期暨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4)。根据上述决议,公司新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多伦车检与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虹路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该监管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后,公司在南京银行秦虹路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将以增资方式转入全资子公司多伦车检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在南京银行秦虹路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后续将注销。

  截至2020年6月29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多伦车检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虹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品牌连锁机动车检测站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甲方为丁方的全资子公司,丁方应当确保甲方遵守其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丁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广福、丁晓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与丁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性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与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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