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0年06月24日 05:57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11       证券简称:*ST荣华      公告编号:2020-022号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

  甘肃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对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严德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严德:

  经查,你作为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实业”)实际控制人,安排荣华实业通过第三方,向关联方购买原材料、支付吊装费用合计2552.8万元,规避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当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依法合规意识,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3日

  

  证券代码:600311       证券简称:*ST荣华      公告编号:2020-023号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

  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对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截至2020年3月31日,你公司对租赁控股股东的焦炭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累计投入资金2.03亿元,占公司2019年末总资产的20.36%,但你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你公司对该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时,将投入资金中的2552.8万元,通过第三方向关联方购买原材料、支付吊装费用,规避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三是你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与控股股东签订《〈资产租赁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但你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方披露该协议。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依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3日

  

  证券代码:600311       证券简称:*ST荣华      公告编号:2020-024号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

  甘肃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永、董事兼财务总监李清华、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辛永清于2020年6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对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永、董事兼财务总监李清华、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辛永清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永、董事兼财务总监李清华、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辛永清:

  经查,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截至2020年3月31日,荣华实业对租赁控股股东的焦炭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累计投入资金2.03亿元,占公司2019年末总资产的20.36%,但荣华实业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荣华实业对该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时,将投入资金中的2552.8万元,通过第三方向关联方购买原材料、支付吊装费用,规避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三是荣华实业于2020年3月20日,与控股股东签订《〈资产租赁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但荣华实业于2020年4月22日方披露该协议。你们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荣华实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依法合规意识,切实提高荣华实业规范运作水平,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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