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0年06月11日 02:01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0年5月15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120亿元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5月16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36)、《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50)。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以下简称“中原银行濮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中原银(濮阳)最保字2020第440051-1号),公司为中原银行濮阳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东方雨虹”)之间自2020年6月9日至2021年5月11日期间办理约定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前述担保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

  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濮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TC410610000ZGDB202000008),公司为建行濮阳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东方雨虹之间自2020年6月15日至2022年2月24日期间办理约定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前述担保债权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220万元。

  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唐山丰南支行”)签署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TC130627200ZGDB202000002),公司为建行唐山丰南支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唐山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唐山技术公司”)之间自2020年6月9日至2023年5月21日期间办理约定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前述担保债权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本金余额。

  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招行唐山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合同编号:2020年公司高保字第004号),公司为唐山技术公司与招行唐山分行在《授信协议》(合同编号:2020年公司授信字第005号)项下所欠交行唐山分行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前述担保为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芜湖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0600授050A1),公司为兴业银行芜湖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东方雨虹”)之间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前述担保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3,000万元,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0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9日止。

  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交行江苏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交行江苏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卧牛山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卧牛山”)之间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即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前述担保债权额度为主合同项下最高贷款额度即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河南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濮阳工业园区金濮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靳曦;

  成立时间:2017年6月8日;

  主营业务: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建筑成套设备及其他建筑装饰材料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河南东方雨虹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河南东方雨虹资产总额607,138,556.05元,负债总额507,812,279.47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99,326,276.58元,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862,855,580.14元,利润总额73,833,622.48元,净利润55,971,361.66元。

  截至2020年3月31日,河南东方雨虹资产总额649,211,283.46元,负债总额532,641,954.33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116,569,329.13元,2020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52,811,917.22元,利润总额19,869,995.23元,净利润16,889,495.95元(2020年第一季度数据未经审计)。河南东方雨虹最新的企业信用等级为10级。

  (二)公司名称:唐山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唐山市丰南沿海工业区荣盛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曹雪;

  成立时间:2013年8月26日;

  主营业务:各类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湖沥青材料、砂浆材料及其他相关建筑材料和建筑成套设备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承接防水施工、防腐保温施工;经营本企业生产及配套产品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排污证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唐山技术公司注册资本30,000万元,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唐山技术公司资产总额1,361,660,874.30元,负债总额884,545,166.97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477,115,707.33元,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1,752,042,202.17元,利润总额214,115,133.81元,净利润183,135,676.49元。

  截至2020年3月31日,唐山技术公司资产总额1,452,800,773.71元,负债总额973,892,236.96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478,908,536.75元,2020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09,492,500.85元,利润总额1,658,657.04元,净利润1,409,858.48元(2020年第一季度数据未经审计)。唐山技术公司最新的企业信用等级为7级。

  (三)公司名称:芜湖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芜湖市三山区经济开发区峨溪路5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俊;

  成立时间:2014年8月29日;

  主营业务:各类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湖沥青材料、砂浆材料及其他相关建筑材料和建筑成套设备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承接防水施工、防腐保温施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服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固定资产租凭业务;含易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的无储存批发[闭杯闪点≤60°C](以上经营场所不得储存危险化学品,设计其他行政许可的,按照其他相关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芜湖东方雨虹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芜湖东方雨虹资产总额994,222,332.04元,负债总额762,824,075.58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231,398,256.46元,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1,173,479,740.62元,利润总额86,030,062.62元,净利润72,000,569.89元。

  截至2020年3月31日,芜湖东方雨虹资产总额1,024,936,969.93元,负债总额787,204,428.65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237,732,541.28元,2020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34,152,866.24元,利润总额7,323,496.84元,净利润6,224,972.31元(2020年第一季度数据未经审计)。芜湖东方雨虹最新的企业信用等级为4级。

  (四)公司名称:江苏卧牛山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斌;

  成立时间:2012年8月30日;

  主营业务:保温材料、砂浆材料、防水材料、防腐材料、涂料、密封粘结材料、橡胶制品、密封制品、建筑成套设备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幕墙工程设计、安装、施工;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防腐保温施工、防水施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节能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建筑科技节能材料研发;建筑节能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能源管理;软件的研发、销售及技术服务;智能设备的研发、销售及技术服务;IT技术服务;低能耗电气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再生能源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

  江苏卧牛山注册资本7,000万元,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江苏卧牛山资产总额741,636,088.19元,负债总额674,240,153.07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67,395,935.12元,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422,026,577.80元,利润总额-48,512,646.58元,净利润-47,458,053.85元。

  截至2020年3月31日,江苏卧牛山资产总额646,702,877.13元,负债总额579,002,007.54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元,净资产67,700,869.59元,2020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30,151,094.54元,利润总额-103,255.88元,净利润229,645.12元(2020年第一季度数据未经审计)。江苏卧牛山最新的企业信用等级为5级。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原银行濮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

  1、担保方式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如主债权有多个保证人,甲方与其他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2、担保期限

  (1)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0年6月9日至2021年5月11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以下简称“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3)主合同债务人履行主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主债务履行期限并得到甲方同意的,则主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主债务,则每一笔主债务到期之日即为该部分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垫款日或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期限届满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3、担保金额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限额为:主债权本金人民币(大写)捌仟万元整(小写)¥80,000,000.00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4、保证范围

  (1)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2)本合同所约定的担保范围为包含增值税的价税合计额。

  (二)公司与建行濮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

  1、担保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1)鉴于乙方为河南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其他授信业务:贸易融资类业务等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2020年6月15日至2022年2月24日期间(下称“债权确定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债权确定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3)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3、担保金额

  本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伍仟贰佰贰拾万元整。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

  4、保证范围

  (1)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三)公司与建行唐山丰南支行签署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

  1、担保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1)鉴于乙方为唐山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其他授信业务:跨境融资性风险参与、国际商业贷款转贷款、网络银行、国内保理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 2020年6月9日至2023年5月21日期间(下称“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3)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3、担保金额及保证范围

  (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整的本金余额。

  (2)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3)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甲方清偿的本金金额对其担保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

  (4)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四)公司向招行唐山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1、担保方式

  (1)本保证人确认对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如授信申请人未按《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业务文本约定及时清偿所欠贵行各项贷款、垫款和其他授信债务的本息及相关费用,或者《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业务文本所规定的其他任何一项违约事件发生时,贵行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追索,而无须先行向授信申请人追索或提起诉讼。

  (2)贵行发出的索偿通知书是终结性的,本保证人对此绝无异议。本保证人同意在收到贵行书面索偿通知后的五日内,如数偿还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而无须贵行出具任何证明及其他文件。除非发生明显及重大错误,本保证人接受贵行索偿要求的款项金额为准确数据。

  贵行有权采取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等方式对本担保人进行催收。

  2、担保期限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3、担保金额及保证范围

  (1)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就循环授信而言,如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本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本保证人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贵行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本保证人不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具体以第(1)条所述各项范围为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贵行在授信期间内为授信申请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本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4)授信申请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押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本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五)公司与兴业银行芜湖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保证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方式

  (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2)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担保期限

  (1)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0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9日止。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每笔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保证人对被保证的债权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两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该展期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担保金额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金额壹亿叁仟万整。

  (2)在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3)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4)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六)公司与交行江苏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保证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支)行

  1、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3、担保金额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同,下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4、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71,453.32万元,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7.60%。如考虑本次新增担保额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215,173.32万元,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2.0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签署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4、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5、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6、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7、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8、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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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雨虹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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