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占用责任人首次被单独立案 透露监管问责导向变化信号

违规占用责任人首次被单独立案 透露监管问责导向变化信号
2020年05月09日 11:07 中国经营网

原标题:违规占用责任人首次被单独立案 透露监管问责导向变化信号

本报记者 李慧敏 北京报道

近日,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信息”)的一则公告令市场敏感人士品出了“不同寻常”的意味。

万达信息2020年4月29日晚间发布公告称,收到上海证监局《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以下简称“《关注函》”)。《关注函》表示对公司股东资金占用问题高度重视,截至2019年12月31日,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总计7.435亿元全部归还完毕。

值得注意的是,《关注函》同时表示,上海证监局已依法对原控股股东万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豪投资”)和原实际控制人史一兵进行立案调查。万达信息对此特别作出说明,表示上述二者的立案调查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

《中国经营报》记者梳理发现,一直以来,证监会严厉打击资金占用违规行为,对达到行政立案标准的,通常对上市公司和资金占用责任方一并立案调查和处罚。而监管此次动作的特别之处在于,对责任人进行了立案调查,但目前对上市公司仅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有分析人士表示,如果本次仅对责任人立案而不对上市公司立案,意味着此例应为监管按照“精准监管,科学问责”的原则向资本市场释放出的信号,对于“区分责任主体差异化处理”的探索,已经开始。

《关注函》透露“立案”信息

万达信息主营业务为智慧城市的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2011年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自2018年12月起,中国人寿(601628.SH)经多次增持成为万达信息第一大股东,目前持股比例为18.3%。

中国人寿增持期间,上市公司经自查并披露出存在资金被违规占用问题。

《关注函》载明,万达信息2019年8月23日披露,2019年1月至3月累计转出资金至原控股股东上海万豪投资及其合作方的账户共计7.435亿元。控股股东及其合作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5.805亿元。

上海证监局对万达信息股东资金占用问题高度重视,及时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公司积极采取措施收回占用款,督促原控股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尽快偿还占用款。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上述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归还完毕。

据测算,被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占2018年公司净资产比例约为20%。

2019年10月万达信息召开股东大会,提前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资金占用负有责任的原实际控制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关注函》同时表明,经查,万达信息原控股股东万豪投资及原实际控制人史一兵对上述资金占用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已依法对万豪投资和史一兵立案调查。

万达信息方面则表示,在第一大股东中国人寿的全力支持下,万达信息和中国人寿业务持续深入协同,经营状况良好。上海证监局对原控股股东万豪投资和原实际控制人史一兵的立案调查,不会对万达信息的公司经营产生影响。

另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对万豪投资和史一兵的立案调查通知书已于2020年3月27日送达。

追责上市公司或造成“二次伤害”

一直以来,证监会严厉打击资金占用违规行为,对达到行政立案标准的,通常对上市公司和资金占用责任方一并立案调查和处罚。

“我多年来一个学术观点就是,精准执法、靶向执法、区分公司和背后的个人、区分责任主体进行差异化处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从该案例的违规形式上看,是上市公司万达信息未及时披露其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占用的违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大股东指使上市公司从事此行为的相关规定,也一定程度反映了该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失效。

但是刘俊海认为,具体分析,上市公司符合从轻或减轻情节,应该考虑不予立案。上市公司万达信息通过自查发现资金占用事实,并主动披露积极整改,目前已按承诺全部归还,未发现造成市场重大影响。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虽然未对上市公司进行立案,但上海证监局对万达信息、原控股股东和原实际控制人均已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原董事会秘书及原财务总监也已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刘俊海认为,对上市公司立案可能会影响到其银行贷款、上下游业务关系,也会限制其股权转让、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对公司造成“二次伤害”。

“本来大股东干坏事儿,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都已经受到损害了,再处罚一次上市公司,等于处罚在股民身上。”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金融系副教授叶小杰认同上述观点,其表示,从新《证券法》的立法原则来看,其特别强调投资者保护。上市公司承担和责任人一样的处罚,可能会进一步损害投资者利益,而不是保护投资者利益。

上述人士均认为,原控股股东万豪投资及实控人利用其优势地位,指使财务人员划转资金,行为性质恶劣,同时给公司带来了经营风险,有必要对其立案及采取纪律处分措施。

“精准监管、科学问责”探路

专业人士认为,这是监管为进一步压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个人责任,进行“精准监管、科学问责”的积极尝试。体现了资本市场法制建设更加精准,更加注重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

刘俊海一直呼吁“贯彻企业维持主义”,促进公司的生存发展,尊重和保护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

2019年5月7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启动了《公司法》修改研究程序,刘俊海在《检察日报》发表题为《新公司法的首要使命是什么》的文章中指出,新《公司法》首要使命就是促进公司的发展,切割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背后的作恶者。就上市公司监管而言,要以促进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加强公众投资者保护为重点,扭转监管者处罚上市公司后因股价下跌导致的普通无辜股民的“二次伤害”。建议将行政监管处罚的重点对象锁定在上市公司背后的真正失信者、违法者(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与高管),打击上市公司背后的违法者,放开放活上市公司,有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监管层的这种尝试值得肯定。法律强调权责对等,因此监管部门探索区分责任主体差异化处理并找出真正的责任主体,这在实践中非常必要。”叶小杰表示,在证券监管中,既不失之以严,又不滥之以宽,考验的是一个“度”。创新性地差异化认定责任主体,既能有效地威慑违法者,又能合理保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有利于增强资本市场各方参与者的信心。

叶小杰认为,此例将为今后类似案件提供新的解决路径,这不仅仅对于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环节有参与意义,对于后续司法程序亦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近年来,证券虚假陈述案引发的民事诉讼日益增加,而且投资者往往都是以上市公司作为诉讼对象。如果控股股东通过隐瞒董事会、监事会的方式秘密侵占公司资金,那么上市公司本身也是受害方,投资者诉讼上市公司岂不更是雪上加霜?借鉴该案例思路,应该将上市公司视为利益相关者组成的一个整体,因而应该主张“谁侵害上市公司利益谁负责”,从而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诉讼对象。

(编辑:夏欣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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