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继续承接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提示性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继续承接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提示性公告
2020年04月16日 02:02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继续承接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利源精制          公告编号:2020-033

  债券代码:112227             债券简称:14利源债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继续承接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准所”)《关于撤销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函》的复函,继续承担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

  一、情况说明

  1、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及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续聘中准所为公司 2019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2020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事务所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12),《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13),同时披露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4),相关内容已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2020年4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撤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时,公司股东张永侠女士也提交了《关于提请撤销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议案中〈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函》。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的议案》尚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认为2019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仍为中准所。

  二、沟通结果

  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中准所发出《关于撤销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函》,同日,公司收到中准所复函,中准所同意继续承担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

  三、律师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为公司聘请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2019年度审计机构相关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与中准所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及《审计业务约定书补充约定书》合法有效。

  四、公司董事会对拟变更审计机构事项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五、备查文件

  1、中准所《关于撤销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函》的复函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利源精制   公告编号:2020-034

  债券代码:112227   债券简称:14利源债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于2020年4月13日、4月14日、4月15日连续三个交易日累计达到13.8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近期,有传媒报道“公司前任董事长王建新已同意表决权委托,深商控股方面已开始管理企业,公司在回答记者电话中称深商金控未来可能是公司重组方。”

  经自查及询问王建新先生、张永侠女士,截至本公告发出日,公司、王建新先生、张永侠女士与深商金控在内任何重整方均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情况

  同时,应股东张永侠女士请求并提议由辽源市政府及深商金控推荐的刘健先生,陈希光先生,刘卫民先生出任公司董事;并经公司董事会选举刘健先生为董事长和陈希光先生为副董事长,两位将推动公司重整及相关工作,参与化解公司债务危机。

  深商金控有意向参与公司重整工作,但未与公司签订有约束性条款。是否作为重组方参与未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

  3、近期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信所”)于2020年4月1日发给公司董事会邮件,表示不承接公司2019年年报审计业务。基于上述情况,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撤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时,公司股东张永侠女士也提交了《关于提请撤销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议案中〈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函》。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的议案》尚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认为2019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仍为中准所,公司积极与中准所沟通的结果是: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中准所发出《关于撤销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函》,同日,公司收到中准所复函,中准所同意继续承担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同时,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为公司聘请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2019年度审计机构相关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与中准所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及《审计业务约定书补充约定书》合法有效。

  5、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2019年9月9日进入预重整程序,目前临时管理人已停止各项履职工作,未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辽源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组,共同推进重整工作。对公司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6、公司全资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对全资子公司的重整申请已被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债权申报工作正在进行。重整计划是否能顺利实施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7、公司部分债权人自发成立了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筹委会,各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具体债权金额以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法院及管理人认定的债权金额为准;

  8、公司正在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参与重整工作,但尚未达成有约束力的协议;

  8、在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指第二部分涉及的披露事项)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因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19年5月6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继续被年审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将被深交所暂停上市。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该立案调查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如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公司股票交易将可能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暂停上市。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4、公司于2019年9月9日收到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源中院”)《通知书》,辽源中院收到申请人刘明英、李春霖向辽源中院提交的《破产重整申请书》,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辽源中院自2019年9月9日启动对本公司的预重整程序,指定吉林省启明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启明”)为本公司的临时管理人。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收到吉林启明的《通知函》。《通知函》提到,2019年10月28日,辽源中院发出通知【(2019)吉04破申6-3号】,明确辽源中院决定停止临时管理人工作,接到法院通知后,吉林启明已停止各项履职工作,未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辽源中院决定停止临时管理人工作,不代表辽源中院已作出对利源精制重整申请的结论性裁定。目前该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利源精制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公司顺利实施重整计划并执行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5、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收到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通知》(辽府办函〔2019〕30号)。辽源市人民政府为顺利推进公司重整工作,决定成立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组。辽源市人民政府成立风险处置小组有利于加速推进重整相关工作,目前该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进入重整程序后重整计划能否被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能否顺利实施,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6、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源”或“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的《通知书》。《通知书》提到,2019年11月8日,沈阳中院收到申请人辽源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源兴业”)的《破产重整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辽源兴业以沈阳利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沈阳中院申请对沈阳利源进行破产重整。2019年11月14日,子公司收到沈阳中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1破申33号】,受理对沈阳利源的破产重整申请。2019年11月29日沈阳中院出具了(2019)辽01破27-1号《决定书》,沈阳中院指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沈阳利源管理人。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收到沈阳利源管理人通知,沈阳中院于2019年12月2日出具了(2019)辽01破27-2号《公告》,《公告》称,沈阳利源债权人应自2020年2月28日前,向沈阳利源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债权申报工作正在进行。沈阳利源的重整计划是否被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能否顺利实施尚具有不确定性,如果重整计划不能顺利实施,沈阳利源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7、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收到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筹委会(以下简称“筹委会”)发出的《筹委会成立大会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称,2019年11月18日,筹委会成立大会正式召开并形成相关决议。会议以逐项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利源精制债权人委员会筹委会议事规则》、《选举利源精制债权人委员会筹委会委员的议案》和《选举利源精制债权人委员会筹委会主席单位的议案》。筹委会系利源精制债权人自行发起的非营利组织,各债权人对利源精制享有的具体债权金额以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法院及管理人认定的债权金额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8、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披露了《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主要受沈阳利源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影响,公司应收款项、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存在较大幅度减值情形,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55亿元至94亿元。鉴于公司预计 2019 年度净利润及净资产为负值,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2019 年年报后,公司股票交易将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9、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信所”)于2020年4月1日发给公司董事会邮件,表示不承接公司2019年年报审计业务。基于上述情况,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撤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时,公司股东张永侠女士也提交了《关于提请撤销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议案中〈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函》。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的议案》尚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认为2019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仍为中准所,公司积极与中准所沟通的结果是: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中准所发出《关于撤销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函》,同日,公司收到中准所复函,中准所同意继续承担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同时,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为公司聘请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2019年度审计机构相关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与中准所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及《审计业务约定书补充约定书》合法有效。

  因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19年5月6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公司 2019年度财务报告继续被年审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将被深交所暂停上市。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六)款的相关规定,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六)款的相关规定,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触及本规则第13.2.1条第(六)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公司股票交易将被深交所暂停上市。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10、2020年4月14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222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收到关注函后,公司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关注函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及落实,按照关注函的要求在2020年4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交易所及对外披露。

  11、近期,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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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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