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不“负债”又能融资的操作 是创新还是明股实债?
谢水旺
“近期,一种创新融资模式兴起,可以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简单来说,就是银行资金进入企业,却不用计入企业负债。”3月份以来,华东一位银行业人士林辉(化名)多次联系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交流探讨这一模式。
多家券商(即“承销商”)设计了类似的创新融资方案,他们找到“金主”林辉,面对商机,他却日思夜想,犹豫不决。
“先是央企在做,现在国企也跟进。我们作为资金方,一方面很想参与赚钱,但另一方面,又感觉有点悬,担心有合规风险。”林辉坦言。
他说:“国企嘛,我们倒不担心还不了钱。但是怕做到一半,监管万一有意见,我们吃过挺多这样的亏。”
这种可以“降负债”的创新融资模式,究竟如何操作?既然有国企、券商等角色加持,银行作为资金方为何还如此纠结?
详解“权益性ABS”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一家券商设计的一份集团公司创新融资方案,多次提及“降低资产负债率”。
首先,融资方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融资方(LP1)认缴20%份额,原始有限合伙份额持有人(LP2)认缴80%份额,融资方指定机构(GP,融资方的并表公司)负责运营管理。
“LP2”也称原始权益人或资金方。林辉表示,“LP2”其实就是银行,一切事宜谈好后,银行提供资金认缴。
其次,资金方将有限合伙份额转让予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券商作为销售机构募集资金,资金方(银行)实现退出。
“募资到位,一方面,银行作为资金方进入;另一方面,银行作为资金方实现退出,资金及相应费用返还银行,只需几天时间。”林辉称。
GP根据协议约定,有权运用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对外投资,委托信托公司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并享有基于信托贷款的信托受益权。融资方作为信托贷款的债务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偿还信托贷款本息。
“信托只是充当通道角色,把钱给到融资方。”林辉说。底层基础资产为有限合伙企业对融资方发放信托贷款而形成的信托受益权。“对于融资方而言,收到了一笔投资而非负债,相当于明股实债。”
最后的退出阶段,融资方偿付信托贷款本金及当期利息至有限合伙企业后,银行根据有限合伙协议获得本金及当期利息的分配,信托贷款全部偿付完毕后,实现对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人本息的兑付。
另一家券商材料显示,这类产品可理解为“权益类ABS”,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架构设计,ABS募集资金可在会计处理上计入“所有者权益—少数股东权益”科目,达到与永续债相同的降杠杆效果。
一家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表示:“交易所是否批准,不会影响我把ABS募集资金计入债务还是权益。只要有还本付息义务,都会计入债务,而不是权益。我们会重点关注,企业是否隐瞒了他们和资金方的协议,从而导致事务所误判的风险。”
创新还是明股实债?
上述券商将这种模式称为“权益性并表基金ABS”,并称,目前为市场热点创新产品,交易所重点政策支持窗口期,现阶段只对高信用等级主体开放。
这家券商材料还显示,2019年10月,全市场首单并表基金ABN落地,即“19康富华能ABN”。截至2020年3月,初步统计超过10单央企申报/发行了并表合伙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合计储架规模超过800亿元,已发行规模约273亿元。
“借款人没有说明资金用途,有可能会流向房地产去。我们不担心还款问题,而是担心是否存在合规风险。”林辉坦言。
一家基金子公司负责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交易所(上交所等)能批这个产品,那就是合规的。
林辉却不这么认为。比如2019年4月,证监会表示,对于电影票款、不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的入园凭证等未来经营性收入,不得作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
“我们吃过亏,做了一个业务,结果监管问答来了,就停了。交易所也是市场主体,得看监管表态。”林辉坦言。
华东一家城商行高管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这是交易所标准化产品,从投资角度看,银行不用考虑穿透原则,即使有问题,也可以跟监管解释清楚。
不过,这位城商行高管表示:“即便如此,如果融资方不是我的客户,我也不会参与;如果是我的客户,我本来就承担他的信用风险。”
他继续解释,如果不是他的客户,会考虑三个方面问题。“一是合规风险,从穿透式监管来看,业务要回归本源,这个模式把融资搞复杂了;二是法律风险,这个模式涉及主体太多,比如信托受益权,法律风险较为集中;三是产品利率没吸引力,倒不如买信用债,比较简单;最后,我想会计师事务所不一定会帮忙这么做。”
苏宁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薛洪言认为,要穿透去看融资方和资金用途。“不计入资产负债率,不意味着计入后,就会超标。所以,不好直接下结论。一般来说,处于信贷紧缩周期,会严查这类问题;处于信贷扩张周期,相对会松一些。当前处于信贷扩张周期。”
责任编辑:张译文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