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 会议主持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海平先生
3.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2月26日(星期四)下午15:00。
4.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开华道20号F座20层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号会议室。
5. 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2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6日9:15-15:00。
6.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5人,代表股份94,949,9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31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85,488,8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69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9,461,0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149%。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股份17,878,2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72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8,417,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05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9,461,0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149%
3.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4,949,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878,2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审议通过《关于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 审议通过《关于提名韩伯睿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4,949,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878,2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韩伯睿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 审议通过《关于提名何勇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4,949,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878,2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何勇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杨开广律师、许晶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 备查文件
1.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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