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获取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402 证券简称:金融街 公告编号:2019-087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获取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下属子公司通过参加挂牌出让活动获取了有关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项目情况如下:
一、遵化市遵储(2019)76号地块
公司控股子公司遵化融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参加挂牌出让活动以总价7,596.58万元获得了遵化市遵储(2019)76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收到遵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章的成交确认书。
该地块位于遵化市汤泉乡汤泉路北侧,土地性质为城镇住宅用地和其他商服用地。项目用地面积58,211.63平方米,总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69,853.96平方米。
二、遵化市遵储(2019)77号地块
公司控股子公司遵化融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参加挂牌出让活动以总价7,993.93万元获得了遵化市遵储(2019)77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收到遵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章的成交确认书。
该地块位于遵化市汤泉乡汤泉路北侧,土地性质为城镇住宅用地和其他商服用地。项目用地面积61,256.50平方米,总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73,507.80平方米。
特此公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9日
证券代码:000402 证券简称:金融街 公告编号:2019-088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在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09日14:50召开。
(二)召开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金城坊街7号。
(三)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召集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五)主持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靓女士。
(六)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0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08日下午15:00至2019年12月09日下午15:00。
(七)会议的召开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人,持有和代表股份2,012,017,6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7.32%,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应公司邀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人,持有和代表股份2,012,017,6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7.32%。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1,085,262,9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6.31%。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人,代表股份926,754,7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1.01%。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关于公司向北京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1.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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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北京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具体事项如下:
(1)同意公司按股权比例向北京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金额不超过17亿元、期限不超过5年的股东借款,借款利率6.175%。北京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方股东按股权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借款。
(2)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办理具体事宜。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应公司邀请,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观意字(2019)第0740号”法律意见书,主要法律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0日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9】第0740号
致: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19年11月2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19年11月2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9年12月4日,公司再次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表决方式、投票规则等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15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9日(周一)14:50在北京市西城区金城坊街7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9年12月8日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9年12月9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合计8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085,262,90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1%。
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1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26,754,77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1%。
据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1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012,017,6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32%,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其中,出席此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4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3,384,98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
3、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关于公司向北京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已获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公司向北京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2,008,308,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1567%;反对3,708,7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84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676,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9100%;反对3,708,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09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
以上议案均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4、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张文亮 张霞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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