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年12月10日 01:37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2月9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8日下午3:00至2019年12月9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长乐市闽江口工业区洞山西路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林汝捷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9年12月3日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629,0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087%。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21,590,66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203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8,4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57%。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2,617,06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871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雪人工程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21,593,468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354%;反对35,6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646%;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581,4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78%;反对 3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2%;弃权 0 股。

  (二)审议通过了《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赞成 14,885,468 股,占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614%;反对35,600股,占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386%;弃权 0 股。该议案关联股东公司董事林汝捷、高管林云珍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581,4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78%;反对 3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2%;弃权 0 股。

  (三)审议通过了《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为:赞成 14,885,468 股,占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614%;反对35,600股,占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386%;弃权 0 股。该议案关联股东公司董事林汝捷、高管林云珍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581,4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78%;反对 3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2%;弃权 0 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 14,885,468 股,占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614%;反对35,600股,占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386%;弃权 0 股。该议案关联股东公司董事林汝捷、高管林云珍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581,4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78%;反对 3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2%;弃权 0 股。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杨诗婵律师、叶惠英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9日

雪人股份 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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