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全保险规范出台:5年期以下产品需在“条框”下前行

两全保险规范出台:5年期以下产品需在“条框”下前行
2019年12月10日 17:11 新华网

  两全保险规范出台:5年期以下产品需在“条框”下前行

  2019-12-10 17:11:37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10日电(游苏杭)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加快推进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规范人身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所谓“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死亡,或在保险期间届满仍生存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均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寿保险。

  以5年期及以上业务为主

  此前由于严控5年以下产品,市面上所售两全保险产品均是5年期及以上的为主。而今,《通知》对两全保险产品作出了更灵活的规定。

  《通知》明确两全保险应当以5年期及以上业务为主。因流动性管理或者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保险公司可以开发设计保险期间为5年以下的产品,但不得短于3年。

  对此,有人担忧放开5年期以下的两全保险产品,是否会出现5年期以下业务快速增长,甚至偏离保险保障本源的情况。

  对此,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对新华网记者表示,不会出现上述情况。主要是因为,对于保险公司销售五年期以下业务给予了较严格的监管要求,具体包括:

  1、保险公司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过120%;

  2、自2020年起,保险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的年度规模保费应控制在公司上年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两者较大者的1倍以内;

  3、2020年起,各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年度规模保费占当年总规模保费的比重不得超过20%;

  4、保险公司开发设计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应当形成书面决议,列明销售该产品的原因,以及未来3年该产品计划销售额度和预计费差损金额;

  5、保险公司备案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除按照已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对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情况说明等;

  6、各保险公司应当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个月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经营情况。监管部门将及时跟踪监测。

  “上述措施在放开5年期以下产品的同时,保持严格监管,能够有效防止个别公司通过大规模销售此类业务,快速做大资产规模,偏离保险保障本源的情况。”该负责人表示。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也对新华网记者表示:“监管部门的这个政策比较务实。之前严管中短期业务很必要,但也造成一些市场主体在转型过程中面临较为严重的现金流压力。为了转大弯,而不是转急弯,在一定条件下放行3-5年产品,同时鼓励5年以上产品,对于缓解部分主体的现金流压力,支持其平稳转型,具有积极的意义。”

  保险期间应名实相符

  《通知》规定两全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间应当与实际存续期一致。禁止通过保单质押贷款、部分领取等条款设计,或者通过退保费用、持续奖励等产品定价参数设计改变保险产品实际存续期间,也不得通过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

  对于此项规定,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由于长期以来,监管规定均要求两全保险产品期限不短于5年,但在实践过程中,部分公司通过调整现金价值、持续奖励、退保费用等方式,将保险期间超过五年的产品,变相调整为实际存续期较短的产品,导致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不符,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因此,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要求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两全保险产品时,必须做到产品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一致。”该负责人说。

责任编辑:贾振飞 203186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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