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2019年12月10日 01:34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88        证券简称:柏楚电子        公告编号:2019-006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市场价格水平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公司2019年度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审计机构的基本情况

  1.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568093764U

  3. 执行事务合伙人:朱建弟,杨志国

  4.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5. 合伙期限:2011年01月24日至不约定期限

  6.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表报,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帐;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信息系统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7、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聘任审计机构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9年第三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聘任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2.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市场价格水平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公司2019年度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该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出具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先审阅了《关于聘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认为公司拟聘任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聘任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聘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聘任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特此公告。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10日

  证券代码:688188        证券简称:柏楚电子        公告编号:2019-007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000万股的1.00%;其中首次授予88.9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0000万股的0.8890%;预留11.1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0000万股的0.111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1.1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其他长期激励机制。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所规定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定向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000万股的1.00%;其中首次授予88.9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0000万股的0.8890%;预留11.1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0000万股的0.111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1.10%。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宜,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业务骨干、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总人数及占比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48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止2019年11月30日公司员工总人数为198人)的24.24%。包括:

  1、业务骨干、技术骨干;

  2、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或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则公司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2、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其中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激励对象司龄及岗位职级不同,将激励对象分为三类:第一类激励对象为同时满足一定岗位职级并在公司连续任职3年以上员工,合计35人;第二类激励对象为在公司连续任职5年以上但不满足一定岗位职级的员工,合计8人;第三类激励对象为满足一定岗位职级但在公司任职3年以下员工,合计5人。公司对三类激励对象分别设置不同的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

  若预留部分在2020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如下表所示: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3、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激励对象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34.29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4.2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定价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4.29元/股,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68.58元/股的50%。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139.71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24.54%;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127.89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26.81%;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134.90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25.42%;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上市尚未满120个交易日。

  2、定价依据

  首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本次激励计划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较低的激励成本实现对核心员工的激励,可以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对公司发展产生正向作用并有利于推动激励目标的实现。

  其次,随着行业及人才竞争的加剧,如何吸引、激励、留住人才成为科技型企业的重要课题。实施股权激励是对员工现有薪酬的有效补充,且激励对象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使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高度一致。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68.58元/股的50%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34.29元/股,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公司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了意见,具体详见公司2019年12月1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柏楚电子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柏楚电子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6条规定,相关定价方法和定价依据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团队的稳定和优秀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连续任职期限要求。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根据激励对象类别划分为两种,第一类、第二类激励对象的考核年度为2020年-2022年三个会计年度,第三类激励对象的考核年度为2020年-2023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对应年度的归属条件,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对应的归属批次及归属比例安排如下所示: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

  1)第一类、第二类激励对象

  ■

  注:上述指标均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所载公司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2)第三类激励对象

  ■

  注:上述指标均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所载公司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2)若预留部分在2020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员工个人还设置了严格的绩效考核评估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B、C、D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本计划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将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于草案公告日以当前收盘价对首次授予的1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在预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2019年12月9日收盘价)-授予价格,为每股106.73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11.10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11.10万股,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激励对象并授予,并根据届时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测算确定股份支付费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次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相关的争议,双方应按照本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因降职,不再为公司业务骨干、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的,但仍在公司或其子公司内任职的,按其新任岗位所对应的标准,重新核定其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因绩效不合格被辞退、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等。从公司以外的公司或个人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五)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七)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10日

  证券代码:688188        证券简称:柏楚电子        公告编号:2019-008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柏楚电子”)于2019年12月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变更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7月1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293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68.58元,募集资金总额1,714,5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02,812,924.52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611,687,075.4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319号)。据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7,500.00万元增加至10,000.00万元,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的议案》,制定了《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章程草案》”),该《章程草案》自公司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

  鉴于公司已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于2019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等文件规定,结合公司上市情况及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对《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形成新的《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因新增部分条款,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顺延。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10日

  证券代码:688188        证券简称:柏楚电子        公告编号:2019-009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9年12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12月3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由董事长唐晔主持,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以及议案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市场价格水平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公司2019年度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6)。

  (二)审议通过《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向激励对象实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三)审议通过《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保证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以下事宜:

  1.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条件以及归属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所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员工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处理,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承,对激励对象已获得收益的收回事宜;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及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不定期制订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行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和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

  11.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12.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3.授权董事会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4.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以及《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公司董事会直接行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限制性股票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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