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1月28日(星期四)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1月27日-2019年11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11月28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27日15:00-2019年11月28日15:00。
2、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免税商务大厦8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立先生
6、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430,838,82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3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430,835,42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3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4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出席情况:
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2、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案进行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新任股东代表监事的提案》
同意2,430,838,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2、 见证律师姓名:郑素文、宋颖怡
3、 结论性意见: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提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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