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投项目进展的公告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投项目进展的公告
2019年11月29日 05:16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投项目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派思股份    公告编号:2019-106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次募投项目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鄂尔多斯一期110×10^4N m3/d天然气液化工厂建设项目和济南力诺派思2×1.8MW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截至本公告日,上述项目进展情况如下:

  一、项目进展情况

  1、鄂尔多斯一期110×10^4N m3/d天然气液化工厂建设项目

  本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木凯淖尔镇,为新建天然气液化工厂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鄂尔多斯市派思能源有限公司实施。该项目生产的产品为液化天然气(LNG),一期项目建设总规模为日处理110×10^4Nm3天然气,项目总投资额为50,567.63万元,已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额为43,950.00万元,2018年底该项目建设完成。

  2019年11月21该项目正式开车投料生产,原料天然气经过原料气计量及分离系统、脱酸性气系统、分子筛干燥器、天然气液化系统最终被冷却至-162℃后作为LNG产品送至LNG储罐。整个生产流程于2019年11月27日全部打通,各系统设备性能及工艺参数均满足设计指标要求,运行平稳,该项目于2019年11月28日生产出合格的LNG产品,根据开车20×10^4Nm3/d生产负荷计,LNG产品日产量为147.5t,实现了装置一次性开车圆满成功。

  2、济南力诺派思2×1.8MW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

  本项目位于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力诺科技园,为新建2×1.8MW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由公司全资孙公司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派思新能源”)实施。公司以BOO(即“建设-拥有-运营”)的方式投资建设并运营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为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用能单位——济南力诺科技园持续提供电力与蒸汽能源服务。项目总投资额为4,809.35万元,已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额为4,090.00万元。该项目已于2018年8月建设完成,由于客户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用能不达标,致使公司核心机组无法运行,按照双方合约,本公司已就支付蒸汽、电力供能款及最低负荷补偿款等事项起诉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案件正在审理阶段(详情参见公司编号为2019-107号公告),后续山东派思新能源不排除采取停产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鄂尔多斯一期110×10^4N m3/d天然气液化项目设备试车情况顺利,基本符合预期,后续会根据工艺设计和装置运行情况逐步释放产能,尽快达到日产110×10^4N m3/d的设计产能,该项目未来或可给公司带来稳定的收入。

  对于济南力诺派思2×1.8MW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山东派思新能源因前述涉诉事项可能被迫采取项目停产措施,因诉讼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风险提示

  1、鄂尔多斯一期110×10^4N m3/d天然气液化工厂项目的运营受上游气源供应影响较大,鄂尔多斯市派思能源有限公司已经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气分公司签署了相关《天然气销售合同》以保证气源稳定,但原材料天然气供应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受供求关系影响,LNG季节性价格波动较大,对公司业绩影响不可预估。

  3、因济南力诺项目上述诉讼案件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敬请投资人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9日

  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派思股份            公告编号:2019-107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两项涉案事项均在审理过程中,一项案件被告方已经接受民事调解。

  ●上市公司(含下属孙、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三项案件合计诉讼请求金额约为人民币2,084万元(含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后续违约金暂未计入)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下述前两项诉讼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第三项诉讼案件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为增加本期利润16.87万元。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其与北京中电远方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和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提交诉状,海淀法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并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19)京0108民初11241号)。公司全资孙公司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派思”)就其与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能合同纠纷一案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历城法院”)提交诉状,历城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并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19)鲁0112民初6186号)。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油派思(大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就其与北京东正捷燃气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开发区法院”)提交诉状,大连开发区法院立案,后经过双方协商同意接受了民事调解,由大连开发区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19)辽0291民初7497号)。现就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 1 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1:北京中电远方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2: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自2012年起至2015年9月间,第一被告陆续与原告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及技术服务合同,共计总价款为人民币56,260,390.00元。以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目前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被告应依约支付全部款项,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有6,856,040.50元尚未支付。

  第二被告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系孟加拉Meghnaghat 双燃料337MW(净)联合循环电站项目工程的总承包商,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股东,案涉项目工程由第一被告具体实施,二被告在案涉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人员、财产混同等情形,导致所欠原告债务至今未能偿还,故第二被告应与第一被告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第一被告北京中电远方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买卖合同价款6,856,040.50元及利息(以前述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止利息为人民币298,237元,合计为7,154,277.5元)。

  (2)请求判决第二被告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中电远方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0日在海淀法院立案,案号(2019)京0108民初11241号。

  该案于2019年8月6日上午9:30第一次开庭,因时间关系,进行到质证环节(部分)。2019年9月9日上午9:30第二次开庭,审理之后,主审法官认为案涉设备在国外安装调试运行,有涉外因素,因此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目前还在办理移送管辖过程中。

  (二)案件 2 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9月,大连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原告股东)与被告签署《供能服务合同》,约定由大连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所属的济南力诺科技园南区投资、建设并运营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以下简称“能源站”),大连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主要权利义务是为能源站进行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获得供能服务款。2016年5月16日原告、大连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方共同签署《主体变更补充协议》,将《供能服务合同》的合同主体由大连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原告,原告成为合同主体,承接了原大连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供能服务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供能服务合同》签署后,2015年10月份临时工程开始建设,2016年7月11日项目正式开始建设,2016年6月28日临时燃煤锅炉投入运行使用,2016年10月24日临时15T燃气锅炉投入运行使用,2016年11月16日第二台临时燃气锅炉调试完成投入运行使用。2019年1月1日-2019年1月31日两台OPRA燃机发电并网调试。自此双方进入了供能服务期,该期限为二十年,自能源站并网发电投入商业运行日期开始计算,故开始日期应为2019年2月1日。

  原告与被告的《供能服务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已经合法生效,并进入了履行阶段,各方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能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投资、建设、运营能源站,为产业园提供供能服务等义务。而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即支付供能款),截至2019年6月5日尚有蒸汽、电力供能款、低负荷供能补偿款及滞纳金总计9,622,351.26元未支付,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严重违反了《供能服务合同》的约定,应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19年6月5日止拖欠的蒸汽、电力供能款及最低负荷补偿款共计8,487,933.41元、违约金1,134,417.85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5日)及后续违约金(后续违约金自2019年6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收取1%。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次诉讼委托代理支付的律师费20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4、案件进展:

  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诉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10日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案号(2019)鲁0112民初6186号。2019年8月14日,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反诉请求为:1、请求被反诉人因建设逾期给反诉人造成的电费损失2,715,139.62元(暂计至2019年7月,之后损失按实际发生情况另行主张);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理由为:合同签订后,山东派思建设严重途期,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提供供能服务。现阶段,山东派思仅向力诺集团供汽,并不供电,且所供蒸汽系由补充调峰所用的两台临时锅炉提供能源站两台OPRA燃气发电机组及两台余热锅帅等主设备均未投入运营。因山东派思的违约行为,导致力诺集团需另行采购用电,自2017年1月累计额外支出电费2,715,139.62元。

  该案于2019年8月21日14:00时第一次开庭,法官组织调解,山东派思无法接受对方的调解方案,调解失败,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2019年9月6日上午9:00法院组织双方质证,2019年9月18日上午9:00开庭审理案件。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官仍在对该案件进行现场调查,山东派思就本案暂未收到下一次开庭通知。

  (三)案件 3 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油派思(大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东正捷燃气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3月,原、被告签署《液化天然气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液化天然气,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到原告通知指定地点提货,根据原合同第八条月底,双方结账日为每月20日进行账目核对,确认无误后于每月21日至25日前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开票后10内被告完成付款,否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欠款总额每天支付1%的滞纳金。原告已按照约定向被告供货,但被告未按照原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截止2019年9月4日,被告仍拖欠货款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3,862,655.35元。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3,474,305.6元,滞纳金共计人民币388,349.75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5日止)及后续滞纳金(后续滞纳金自2019年9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收取1%。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4、案件进展:

  中油派思(大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北京东正捷燃气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大连开发区法院主持调解并由该院于2019年11月5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9)辽0291民初7497号),该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东正捷燃气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中油派思(大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3,374,305.6元及违约金388,349.75元(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19年5月5日始至2019年9月5日止按照每日收取1%。计算),以及后续违约金(后续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19年9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收取1%。计算);

  二、案件受理费18,85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北京东正捷燃气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承担。

  二、判决情况

  上述案件1和案件2正在审理过程中,案件3已以法院调解方式结案,目前中油派思(大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尚未收到被告北京东正捷燃气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支付的相关货款及滞纳金。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案件暂未形成终审判决,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如果被告如期履行《民事调解书》规定的货款及违约金付款义务,第三项诉讼案件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为增加本期利润16.87万元。

  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起诉状

  2、案号为(2019)京0108民初11241号和案号为(2019)鲁0112民初6186号的《法院受理通知书》以及案号为(2019)辽0291民初7497号的《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29日

募投项目 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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