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43号
2019年11月12日 10:16 商务部网站

原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43号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9年第43号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30日

2003年9月2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03年第4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3年9月29日起5年。

2009年9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2009年第69号公告,决定延长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09年9月29日起5年。

2015年9月28日,调查机关发布2015年第36号公告,决定延长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5年9月29日起3年。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聚氯乙烯的反倾销措施自2015年9月29日起终止实施。

2018年9月28日,应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68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9月2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和对中国大陆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

2019年9月24日,本案申请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出撤销本次期终复审调查的申请,并请求终止聚氯乙烯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终止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对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于2019年9月28日终止。自2019年9月2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不再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商务部关于终止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9年10月30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终止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决定

2018年9月28日,应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68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9月2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反倾销措施

2003年9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2003年第4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3年9月29日起5年。

2009年9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2009年第69号公告,决定延长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09年9月29日起5年。

2015年9月28日,调查机关发布2015年第36号公告,决定延长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5年9月29日起3年。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聚氯乙烯的反倾销措施自2015年9月29日起终止实施。

二、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18年7月27日,商务部收到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茌平信发聚氯乙烯有限公司、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唐山三友氯碱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金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青岛海湾化学有限公司和宁夏金昱元能源化学有限公司是本案的支持申请企业。

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18年9月28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2.立案通知。

2018年9月28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向美国、韩国和日本驻华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通过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向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名的外国(地区)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非保密版本,并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非保密版本,并将上述申请书电子版本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二)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期限内,美国生产商华美化学公司登记参加本次复审调查,中国大陆申请企业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和中国大陆支持申请企业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登记参加本次复审调查。

(三)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8年10月22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外国(地区)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和《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并将上述调查问卷电子版本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和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公布。

在规定期间内,中国大陆申请企业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和中国大陆支持申请企业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

(四)实地核查。

为了解国内产业状况,核实国内生产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2019年4月17日至18日,调查机关对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结束后,上述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充材料。

(五)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查找、阅览、摘抄和复印。

三、终止调查

2019年9月24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关于撤销聚氯乙烯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申请 依法终止聚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请求》,提出撤销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并请求调查机关终止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终止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于2019年9月28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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