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授权延期两年时点逼近 《证券法》修订受关注

注册制授权延期两年时点逼近 《证券法》修订受关注
2019年10月30日 15:42 华夏时报

  原标题:注册制授权延期两年时点逼近 《证券法》修订惩治违法力度受关注

  来源:华夏时报网

  华夏时报(chinatimes.net.cn)记者贾谨嫣 陈锋 北京报道

  距离2020年2月29日仅剩百余天,《证券法》修订是否能在此时间节点前靴子落地,牵动着资本市场的心。

  本轮《证券法》修订已耗时6年之久,且距离上一次《证券法》修订已过去14年。

  2019年4月,《证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公布。某不具名资深法律人士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除对科创板注册制新立一章节外,《证券法》(三审稿)其他细节变动仍显“保守”。

  现今20岁的《证券法》经历一次修订、三次修正。在市场人士来看,修法的频率相较于成熟的资本市场而言过于缓慢。以美国为例,从1933年相关法律条文出台,平均每两年修改一次。

  修订之路

  2020年2月29日是一个重要时间点。多数法律界人士认为,《证券法》修订会在此之前通过。

  事关注册制。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2014年底,注册制改革草案报国务院审阅;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下称《授权决定》)。

  2018年2月28日本是《授权决定》“两年有效期”的最后截止日,但最终却因“当前实施注册制改革的时机并不成熟”,等来延期两年的决定:全国人大最终同意将《授权决定》的到期日,从2018年2月28日延长到2020年2月29日。

  目前《证券法》规定的是核准制,注册制仍处于试行阶段,上述资深法律人士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若2020年2月29日前无法通过《证券法》修订,将意味着注册制无法可依。

  除《证券法》修订通过时间备受市场关注,其每轮审议稿细节条款亦备受瞩目。

  根据不完全统计,《证券法》(三审稿)新增41个条款,删除32个条款,修改132条。从修订条款的幅度上看,是为大幅度修订。

  回顾本轮《证券法》修订历程,在业内人士来看,《证券法》(一审稿)修订幅度和力度均为最大,其后开始趋于保守模式,“一审稿跨步比较大,二审稿将一审稿中修订的部分内容弱化,除注册制条款外,三审稿呈现出来的细节条款亦是保守色彩。”上述资深法律人士如是说。

  相关资料显示,《证券法》(一审稿)修订草案共16章338条,其中新增122条、修改185条、删除22条。

  细节条款

  60万元的顶格处罚是市场对《证券法》最大的争议之一,争议焦点在于,无论上市公司发生多么巨额的违法违规问题,根据《证券法》相关条款,最高只能被罚款60万元。

  市场各方观点不一。一方面认为,从严从重的罚金会对上市公司起到震慑作用,致其不敢随意触碰法律底线;另一方面认为,行政处罚金额应该适度。

  北大法学院教授彭冰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再三表示,对60万顶格罚金的探讨没有意义。对上市公司来说,其违法违规金额并不等于其违法违规收益,按违法违规金额比例进行行政处罚的建议行不通。

  彭冰认为,不要纠结于60万元的顶格处罚金额,这仅是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代价的一小部分,如何在基础制度建设源头上保护好投资者利益更为关键。基于此,应该将重点放在对投资者保护上,比如集体诉讼,投资者利益保护,引进惩罚性赔偿机制等。

  事实上,《证券法》(三审稿)确实未对此做出修订,仍旧维持60万元顶格处罚的法律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证券法》(三审稿)中提高了其他类型顶格罚金。比如,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责任人的罚款,从3万元-30万元提高至10万元-100万元;对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注册,尚未发行证券的,将罚金从30万元-60万元提升至100万元-1000万元;已经发行证券的,将罚金从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5%提升至2%-10%。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金从3万元-30万元提升至50万元-500万元。

  除60万元的细节之争,彭冰对《证券法》(三审稿)第66条提出意见:没有考虑到对整体市场和投资者的影响。

  《证券法》(三审稿)第66条将禁止利用他人账户的主体范围扩展到了所有人。

  彭冰认为,利用他人账户的种种弊端,本来可以通过其他手段解决,《证券法》(三审稿)第66条的修改,将利用他人账户的禁止从法人扩展到自然人甚至所有主体,并不会更好解决这一问题,反而带来了对交易自由的限制。全面、“一刀切”地禁止利用他人账户,执行起来将消耗大量监管资源。以对自然人交易自由的禁止,来换取本来可以通过其他手段更容易实现的目标,不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也不符合经济法的效率原则。

  彭冰建议,《证券法》上只规定证券账户实名制,而不再禁止法人或者自然人利用他人账户,同时,通过加强证券公司反洗钱职责,加强对证券公司和登记结算公司落实证券账户实名制的要求,来减少现实中非法利用他人证券账户的可能性。或者,保持现行《证券法》第80条对法人利用他人账户的禁止,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责任编辑:王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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