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30日 05:41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王均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德源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成兵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资产负债表主要变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

  3.1.2利润表主要变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1.3现金流量表主要变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股东增持相关事项

  2019年1月2日,爱建集团发布《关于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临2019-002),公告公司股东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瑶集团”)本次增持计划自2019年1月3日起6个月内增持最低不少于1%,最高不超过1.9%爱建集团股份。

  2019年2月10日,公司接公司股东均瑶集团《告知函》,告知均瑶集团于2019年1月7日、8日、9日、10日、14日、15日、16日、17日、18日、21日、22日、23日、24日、25日、28日、30日、2月1日(公司敏感期除外),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票8,109, 9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5%(以均瑶集团增持股数除以公司总股本并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得出),已完成本次最低增持比例的50%(详见公司临2019-007号公告)。

  2019年6月17日,公司接公司股东均瑶集团《告知函》,告知均瑶集团于2019年5月20日、22日、24日、30日,6月3日、6日、10日、12日、13日、17日(公司敏感期除外),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票7,298,62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45%(以均瑶集团增持股数除以公司总股本并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得出)。自2019年1月7日开始,均瑶集团合计增持15,408,52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95%,已完成本次最高增持比例的50%(详见公司临2019-033号公告)。

  2019年7月1日,公司接公司股东均瑶集团(告知函),告知均瑶集团于2019年6月28日、7月1日(公司敏感期除外),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爱建集团股票81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5%(以均瑶集团增持股数除以公司总股本并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得出)。本阶段增持完成后,均瑶集团合计增持公司股票16,219,5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此前承诺的本次增持计划已履行完毕(详见公司临2019-036号公告)。

  2019年7月1日,爱建集团发布《关于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临2019-037),公告公司股东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瑶集团”)本次增持计划自2019年7月3日起6个月内增持最低不少于0.1%,最高不超过0.5%爱建集团股份。

  2019年10月9日,公司接公司股东均瑶集团(告知函),告知均瑶集团于2019年8月6日(公司敏感期除外),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票45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3%(以均瑶集团增持股数除以公司总股本并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得出),后续将择机继续增持,并及时对外披露(详见公司临2019-061号公告)。

  2、涉诉相关事项

  公司全资子公司爱建信托公司于2014年12月收到上海一中院签发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炭素”)诉爱建信托公司等承担股东出资款不到位所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其中爱建信托公司承担股东出资人民币8690万元及利息。 据爱建信托公司报告,该诉讼系爱建信托公司作为信托代持股东所引发的法律纠纷,所涉股东出资问题,经初步核查,已按法定程序完成,依法不应承担其他责任,爱建信托公司已积极应诉。之后原告方大炭素以证据尚不完善为由,向上海一中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爱建信托公司的起诉。后该案移送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6年3月,方大炭素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追加爱建信托公司为共同被告。2017年7月13日,爱建信托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四中民(商)初字第00124号),判决爱建信托公司在未出资资本金以及利息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随后爱建信托公司积极提起上诉。

  2019年7月9日,接爱建信托报告,爱建信托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民终60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为二审终审判决,判决的执行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无重大影响,对公司当期损益有负面影响。爱建信托将积极应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上事项详见2014年12月17日公司临2014-047号公告、2015年2月3日公司临2015-008号公告、2017年7月15日公司临2017-069号公告、2019年7月10日公司临2019-042号公告)

  2019年8月22日,接爱建信托公司报告,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爱建信托开户银行原冻结的5,600万人民币及660万美元进行了扣划。预计后续还将有针对相应利息不足部分的执行措施。本判决的执行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无重大影响,公司经审慎、合理预估,涉案本金8690万元和相应利息约7000万元(具体数字以法院最终认定为准)的赔偿执行会对公司当期利润总额产生负面影响。爱建信托已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上事项详见2019年8月23日公司临2019-051号公告)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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