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保险嘉兴中心支公司违法遭罚 编制或提供虚假报告

安诚保险嘉兴中心支公司违法遭罚 编制或提供虚假报告
2019年10月14日 10:07 中国经济网

原标题:安诚保险嘉兴中心支公司违法遭罚 编制或提供虚假报告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4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2019〕30号、31号、34号)显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35万元。

  朱伟龙对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其警告,并罚款人民币7万元。

  徐建平对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其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信息披露报告显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原中国保监会保监发改[2006]1469号文批准,于2006年12月31日由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现更名为“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9家股东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支公司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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