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年08月31日 02:38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33             证券简称:顺钠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2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被否决议案名称为:《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8月30日下午14:45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8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8月29日下午15:00―2019年8月3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志雄先生

  (六)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68,674,5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89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13,767,0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944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4,907,5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948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300,3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8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864,9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5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35,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30%。

  (二)会议列席情况:董事黄志雄;监事樊均辉、卢朝、梁小明;财务总监张伟雄、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吴鹏以及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共1项,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243,2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5.1264%;反对147,431,2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4.8736%;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3,2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089%;反对5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911%;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不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蔡海宁、阚会敏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八月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座31楼

  GEENEN LAW OFFICE电话(Tel):020-38103938   传真(Fax):020-38103908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蔡海宁律师、阚会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及陈述都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委托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召开。2019年7月23日、2019年7月28日、2019年8月2日,公司分别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收到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2),《关于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回复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3)、《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5),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9年8月30日(星期五)下午14:45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顺峰山工业区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8月30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8月29日下午 15:00―2019年8月3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的会议通知的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止于股权登记日(即2019 年 8 月 2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9 年 8 月 23 日。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共【9】名,代表股份为【268,674,5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8923】%,其中: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的签名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共【3】名,代表股份为【213,767,0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944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6】名,代表股份为【54,907,5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482】%;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6】名,代表股份为【1,300,3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88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志雄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会议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已分别于 2019年7月23日、2019年7月28日、2019年8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及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统计结果为准。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议案》;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需要以普通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该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对计票情况进行披露。

  根据表决结果,提交审议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21,243,2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5.1264%;反对147,431,2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4.8736%;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243,2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089%;反对5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911%;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不通过。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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