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版医保目录出台,药企销售面临挑战
8月2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这意味着新版医保目录出台。
药品结构发生变化
本次药品目录调整是国家医保局成立后首次全面调整,也是自2000年第一版药品目录以来对原有目录品种的一次全面梳理。在本次药品目录调整中,优先考虑国家基本药物、癌症及罕见病等重大疾病治疗用药、慢性病用药、儿童用药、急救抢救用药等。
从常规准入的品种看,调整前后药品数量变化不大,但通过动态调整、有进有出,药品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
本次发布的常规准入部分共2643个药品,包括西药1322个、中成药1321个(含民族药93个);中药饮片采用准入法管理,共纳入892个。从调出的品种看,共调出150个品种,其中约一半是被国家药监部门撤销文号的药品,其余主要是临床价值不高、滥用明显、有更好替代的药品。
此外,经过专家评审,确定了128个拟谈判药品,均为临床价值较高但价格相对较贵的独家产品。下一步将确认企业的谈判意向后,按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谈判,将谈判成功的纳入目录。
业内人士认为,总体而言,对目录内的药品结构进行“更新换代”,有利于保障用药水平,提升医保经费的使用效益,减轻人民群众的用药负担,最终推动我国医药健康事业的发展。
药品销售面临新挑战
据悉,此目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同时废止。
在新医保目录出台后,各地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也将面临调整。国家集中采购涉及的药品目录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而各省级医院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定采购计划,具体到通用名、剂型和规格。凡上一年度省级公立医院采购金额为零的药品不得列入省级药品采购目录;凡未进入国家基药、医保目录的产品不得列入省级药品采购目录(确有临床需要的,可依据临床申请进入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目录)。按国办发[2016]8号文的规定,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3家以上的,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企业不得参与省级集采报名。由此可见,药企的挑战将越来越大。
根据此次通知要求,各地应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对于原省级药品目录内按规定调增的乙类药品,应在3年内逐步消化。消化过程中,各省应优先将纳入国家重点监控范围的药品调整出支付范围。
有业内人士分析称, 2016年12月财政部、人社部与卫计委《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发挥医疗保险基金控费作用的意见》(财社[2016]242号),已经明确对公立医院控费、医保实时监控、医保基金中长期预算、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及对应考核评价机制提出了标准与要求。因此,有了过去两年多的准备,相关数据已经准备充分,预计新版医保目录出台将直接影响未来药品销售的命运。尤其是一旦限制中医类别医生处方,将加大中成药销售难度。
(国际金融报见习记者 黄华)
责任编辑:覃肄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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