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探徐翔案详情:徐翔曾与王巍“反目”

再探徐翔案详情:徐翔曾与王巍“反目”
2019年08月08日 16:19 中国经营网

  原标题:再探徐翔案详情:徐翔曾与王巍“反目”

  对于发布利好信息的时间节点,王巍和徐翔都要求越快越好,因为王巍和徐翔二人找的利好信息都是近期的市场热点,如果不及时发布,这些热点持续的时间不会太长。等下一波点的时候再发布,就对股价的拉升毫无意义。

  对于具体减持时间,徐翔一般会让上市公司在高送转除权日前后开展。每次减持或定增王巍会与上市公司签署协议,徐翔对此知情。徐翔王巍合作的案例中,上市公司均是将管理费、分成款汇入王巍指定的账户后,王巍再根据徐翔要求以现金方式转给徐翔。

  另外,王巍还通过控制的浦某、董某某等证券账户购买股票,以拉抬股价。

  竺勇与徐翔则是从2013年年底开始合作,由徐翔下达股票买卖的具体指令,竺勇按徐翔的要求,提供王某某、竺某某,夏某某及其本人的四个证券账户,由竺勇提供本金,按徐翔指令买卖股票,收益按比例分成。

  泽熙系

  徐翔的泽熙系公司均以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基础,下设研究部,财务部,市场部,同时,徐翔又控制了亲友郑素贞和以泽熙公司员工以及员工亲友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注入自有资金进行证券交易或者要求他人按其指令进行证券交易。

  2009年至2015年,徐翔成立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泽熙资产管理中心等13家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合伙企业,通称泽熙公司,由徐翔实际控制,发行“泽熙1期”至“泽熙12期”、“泽熙增煦”、“瑞金1号”等泽熙产品,进行证券投资。在妻子应莹配合下,以亲友郑素贞(母)、泽熙员工韩某、员工亲友潘某某等人的名义,开设大量证券账户,供徐翔控制、使用。指令应莹、胡某、王某某等人具体操作;徐翔还与周某某、应某某、杨某某、徐峻及竺勇等人约定,由他们自筹资金,以本人及亲友名义开设证券账户,而后根据徐翔指令买卖股票,获利与徐翔按比例分成。通过上述方式,徐翔实际控制了近百人的证券账户。

  徐翔王巍借用他人名义开设证券账户,以自有资金进行证券交易,或者要求他人按其指令进行证券交易。徐翔实际控制139个证券账户,涉及76个自然人和1个合伙企业。胡某等76人的证券账户系应徐翔要求开立并由徐翔使用,并根据徐翔指令进行股票买卖。王巍则实际控制50个证券账户。

  泽熙系公司共发行过十几期泽熙产品,除泽熙2-5期对外公开募集外,其他均是自有资金。徐翔控制的股票市值加现金约200亿余元,控制的他人证券账户资金量也比较大。王某某、胡某操纵他人证券账户,是直接受徐翔指令下单,使用的是其自有资金。周某某、徐某、应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人操纵的他人证券账户,是由徐翔下指令,但账户资金是他们的,获利后二八分成。

  徐翔还直接分管多名交易员,北京上海的两地交易都是由徐翔下单或下指令让员工下单。交易部人员使用他人账户下单,交易情况及泽熙产品的交易情况全部由徐翔指使操纵。使用泽熙产品大宗交易接盘,先由徐翔与对方谈好交易时间,股票名称和数量、价格后,然后由姚某、徐某等人操作。

  竺勇自2012年以来,帮助徐翔投资证券市场,洽谈运作投资项目。

  判决认定

  根据青岛中院徐翔案一审判决,2010年至2015年期间,徐翔单独或伙同王巍等人,与华丽家族、东方金钰等13家上市公司董事长或实际控制人(均另案处理)合谋,择机发布“高送转”、引入热点题材等利好消息的披露时机和内容,徐翔王巍等人利用基于上述合谋形成信息优势,使用泽熙产品及其控制的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进行涉案公司股票的连续买卖,拉升股价。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拉升后,徐翔用泽熙产品及其控制的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的方式接盘上述公司股东减持的股票。上述公司股东将上述大宗交易减持股票获利部分按照约定的比例与徐翔等人分成。徐翔等人收到分成款项后,销毁双方签署的协议;或双方在共同认购涉案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以上述方式拉抬股价,抛售股票获利,或实现股票增值。

  期间,徐翔王巍利用信息优势,使用泽熙产品及控制的账户,在二级市场连续买卖涉案公司股票抛售获利,共计买入3713 995 357股,卖出3829 955 016股(含送股),累计使用人民币424亿余元。徐翔等人实际非法获利共计约93.38亿元,持有东方金钰定向增发股票143 645 942股(截止到2015年8月18日)。其中徐翔组织实施了其中全部13起证券交易操纵行为,在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接盘后在二级市场抛售获利约49.78亿元;徐翔单独获取大宗交易减持分成款2123765900元(约21.24亿)元,持有东方金钰定向增发股票1.436亿多股;王巍积极参于8起证券交易操纵行为,在二级市场竞价交易获利约6.45亿元。竺勇参与5起交易操纵行为。徐翔王巍竺勇三人共同获取大宗交易减持分成款15.91亿余元。

  青岛中院一审认定,徐翔与王巍、竺勇为牟取非法利益,与他人合谋,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犯罪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犯操纵证券市场罪,系共同犯罪。其中徐翔系主犯,但鉴于其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所得赃款全部被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理,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亿元;王巍参与8起犯罪,系主犯。鉴于其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从轻处罚,但其犯罪数额及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案发后部分赃款未追回,依法不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亿元;竺勇系从犯,有自首轻节,自愿认罪认罚,所得赃款全部被追缴,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万元。三人违法所得人民币93亿依法上交国库。徐翔通过瑞丽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持有的东方金钰股票及孽息依法上交国库,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依法处置。

责任编辑:霍琦

徐翔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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