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08月08日 17:42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出资额16,110万元)、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23%的权益份额(出借金额23,000万元)、对华煕矿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318,123,166.67元、对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318,123,166.67元,轮候冻结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4,027,292,382股无限售流通股。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4、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永泰03”公司债券本金19,920万元,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5”构成实质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兑付“16永泰03”公司债券本金19,920万元及利息,并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此,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19,920万元及利息4,855,500元(以19,9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计算,自2018年7月8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1日为4,855,500元);②请求判令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204,055,500元为基数,按日1%。计算,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③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④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对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第1-3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金融法院执行措施: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认缴出借金额23,000万元,轮候冻结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027,292,382股。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公司已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拟申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5、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永泰02”公司债券本金15,568万元,因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5”构成实质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兑付“16永泰03”公司债券本金15,568万元及利息,并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此,原告向上海市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15,568万元及利息5,092,033.33元(以15,56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计算;自2018年5月20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23日为5,092,033.33元);②请求判令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60,772,033.33元为基数,按日1%。计算,自2018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0月23日;③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④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对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第1-3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金融法院执行措施: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认缴出借金额23,000万元,轮候冻结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4,027,292,382股无限售流通股。

  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8)沪74民初1087号):①原告与被告一致确认: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永泰02”公司债券共计16,069.90万元;②原告同意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其兑付债券本金的期限延期至2022年5月19日,并分期兑付本金和利息;③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二项展期期间内应按年利率4.75%的标准,向原告平安资管支付利息;④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对上述第2-3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⑤其他违约条款。

  目前该案件已和解。

  6、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6”本金2,000万元,因“17永泰能源CP006”第一次持有人会议表决结果不符合表决生效条件,导致“17永泰能源CP006”立即到期,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2,000万元以及利息1,065,966.67元(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78%计算,自2017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1日);②请求判令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21,065,966.67元为基数,按日1%。计算,自2018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0月28日为1,853,805.07元);③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④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对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第1-3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执行措施: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徐州垞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16,110万元股权,轮候冻结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027,292,382股、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90,964,777股。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7、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华晨电力股份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华晨电力股份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9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被告发放贷款4,800万元,到期日2018年10月17日被告未依照借款合同约定足额偿还本息。为此,原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7,755,557.48元及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根据合同约定应付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10月24日(不含)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金额为340,666.70元;②请求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③请求判令案件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措施:查封华晨电力股份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0号4#、5#楼301室房产。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19)京0102民初7376号):解除对华晨电力股份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0号4、5号楼3层301号房产的查封;于2019年5月6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19)京0102民初7376号):准许原告撤诉。

  目前该案件原告已撤诉。

  8、前海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前海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永泰01”、“16永泰03”公司债券本金合计8,000万元,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5”构成实质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前兑付“16永泰01”、“16永泰03”本息,并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此,原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8,000万及利息3,218,750.00元(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计算,自2018年3月31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为1,593,750.00元;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计算,自2018年7月8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为1,625,000.00元);②请求判令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83,218,750.00元为基数,按日1%。计算,自2018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③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永泰能源承担;④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对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第1-3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案件进展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80%股权、华泰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华晨电力股份公司51%股权,冻结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永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70%股权、中融新大(青岛)矿产资源有限公司20%股权、中融投资(青岛)集团有限公司16%股权、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87%股权。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8)粤03民初4516号):①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同意“16永泰01”到期日(2019年3月30日)按期兑付原募集说明书项下债权人持有的该次债券到期利息;②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诺针对“16永泰01”债券展期后分期兑付本息;③其他相关款项。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8)粤03民初4516号之一):①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同意“16永泰03”到期日(2019年7月7日)按期兑付原募集说明书项下债权人持有的该次债券到期利息;②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诺针对“16永泰03”债券展期后分期兑付本息;③其他相关款项。

  目前该案件已和解。

  9、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永泰01”公司债券本金3,494.30万元,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5”构成实质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兑付“16永泰01”公司债券本金3,494.30万元及利息,并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此,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3,494.30万元以及利息1,572,435.00元(以3,494.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0%计算,自2018年3月31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1日为1,572,435元);②请求判令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36,515,435元为基数,按日1%。计算,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③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④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对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第1-3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208,000万元股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9)沪0115民初2744号):①原告管理的产品共计持有“16永泰01”债券本金3,494.30万元;②原告同意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分期兑付债券本金3,494.30万元;③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约定向原告兑付相关利息;④其他相关款项。

  目前该案件已和解。

  10、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MTN001”本金3,000万元,因被告未能按照约定足额偿付“17永泰能源MTN001”利息,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兑付“17永泰能源MTN001”本金3,000万元;②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30日的利息共计1,606,250元(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7.5%的票面利率计算);③依法判令被告以上述中期票据本息合计共计31,606,25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④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泰矿业有限公司1,000万元股权、华熙矿业有限公司500万元股权、徐州垞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1,000万元股权。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11、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就江苏沙洲电厂二期2×1000KW扩建工程超超临界燃煤机组签订《高温高压管道设备采购合同》及合同附件,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高温高压管道设备,合同总价暂定为16,300万元。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9月20日签订《高温高压管道采购合同结算单》合同最终总价为:167,374,360.82元。按照合同第11条,被告应当在2018年10月12日之前给付全部货款。被告违约拖欠原告质保金共计15,621,692.80元未付。为此,原告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15,621,692.80元;②由被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到2019年1月20日共计损失为280,338.55元,并请求计算到一审判决之日;③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1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9)苏0582民初1682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

  2019年5月1日,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已受理。①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82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立即给付质保金15,621,692.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②上诉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以行为承诺了被上诉人提出的如使用日本品牌,质保期延期一年支付的要求,质保期应从2017年10月12日起计算二年”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未就质保期延长一年支付达成“书面合意”;一审判决推定“上诉人以行为承诺了被上诉人提出的如使用日本品牌,质保期延期一年支付的要求,质保期应从2017年10月12日起计算二年”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未签发设备最终验收证书有正当理由,在被上诉人未签发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情况下,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支付质保金,亦不符合合同约定,是违法的,是公开支持被上诉人违约拒付质保金行为;最高法院相关指导性案例,判断合同是否变更的认定规则;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目前该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

  12、尚永杰与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经济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尚永杰

  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3月28日,被告与长葛市金霖金属有限公司签订《磨煤机钢球、衬板及湿磨机钢球总承包合同》,约定长葛市金霖金属有限公司向被告提供八台磨煤机钢球等总承包,期限为五年,合同总价款1,203.443万元。2016年10月14日,长葛市金霖金属有限公司将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原告。2018年2月6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财务部门以未提供发票为由拒绝。为此,原告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601,7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10月1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3月12日41,918.43元,自2018年3月12日起按照同期中国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②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新密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豫0183民初5288号):①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款601,700元,并从2018年2月7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②案件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8年12月19日,被告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已受理。①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3民初52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②上诉理由:合同约定双方结算货款的前提条件是先提供增值税发票,由于被上诉人没有提供发票,没有请求支付货款的权利。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9)豫01民终575号),终审判决如下:①撤销新密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3民初5288号民事判决;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尚永杰支付合同款514,273.50元,并从2018年2月7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④本案相关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目前该案件已终审判决。

  13、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永泰01”公司债券本息39,110,849.45元,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17永泰能源MTN001”、“17永泰能源MTN002”构成违约或触发交叉违约,原告认为“16永泰01”将面临无法偿付。为此,原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依法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债券本息合计39,110,849.45元;②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

  (4)案件进展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19)京0102民初5628号):本案移送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目前该案件已进行移送审理,公司已与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

  14、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永泰02”公司债券本息18,486,708.77元,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17永泰能源MTN001”、“17永泰能源MTN002”构成违约或触发交叉违约,原告认为“16永泰02”将面临无法偿付。为此,原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依法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债券本息合计18,486,708.77元;②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

  (4)案件进展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19)京0102民初5629号):本案移送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目前该案件已进行移送审理,公司已与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

  15、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永泰03”公司债券本息25,367,779.73元,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17永泰能源MTN001”、“17永泰能源MTN002”构成违约或触发交叉违约,原告认为“16永泰03”将面临无法偿付。为此,原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依法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债券本息合计25,367,779.73元;②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

  (4)案件进展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民事裁定书》((2019)京0102民初5630号):本案移送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目前该案件已进行移送审理,公司已与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

  16、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本金3,000万元,根据《 “17永泰能源CP004”募集说明书》第十一章第二条违约责任相关约定:被告到期未能偿还本期短期融资券本息;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的,除进行本金利息支付外,还需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为此,原告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7永泰能源CP004”本金3,000万元;②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7永泰能源CP004”利息210万元;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3,2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0.21%。计算的延期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11月26日为923,517元;④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3,290万元股权。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17、江苏金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华晨电力股份公司保理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金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华晨电力股份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13日,原告作为保理商与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签订《国内商业保理合同》,约定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向原告转让应收账款,以向原告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保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为被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应向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总计27,220.05万元。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华晨电力股份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对签署《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及附件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依约向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支付了保理首付款20,000万元。在合同履行中,因被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担保补救措施及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为此,原告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在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转让给原告的应收账款27,220.05万元的限额内,给付原告本金20,000万元及相应的保理首付款使用费(按年利率5.5%、自2019年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赔偿律师费317.53万元;②判令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在上述第1项本金和保理首付款使用费、律师费范围内对被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反转让支付义务,即给付原告本金20,000万元及相应保理首付款使用费(按年利率5.5%,自2019年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赔偿律师费317.53万元,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华晨电力股份公司对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③判令本案任一方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相应免除其他方向原告付款的义务;④判令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保理手续费400万元,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华晨电力股份公司对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华晨电力股份公司持有的上海润良泰物联网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40,000万元股权,冻结华晨电力股份公司在浦发银行1 个银行账户及存款14,860.43元、北京银行1个银行账户及存款20,139.38元、中信银行2个银行账户及存款701,454.87元。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18、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5”和“17永泰能源CP007”本金3,000万元,因“17永泰能源CP004”到期未能兑付,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7永泰能源CP005”和“17永泰能源CP007”债券本金3,000万元;②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7永泰能源CP005”和“17永泰能源CP007”债券利息合计1,532,328.77元;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31,532,328.77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0.21%。计算的延期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11月12日为682,044.27元;④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晨电力股份公司32,214,373元股份。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19、河南省洛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河南省洛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熙矿业有限公司等共17家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9月29日,出票人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签发电子承兑汇票1张,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9月29日,收票人为被告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承兑人为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总金额为10万元,之后该票据多次背书,转让给必康百川(河南)有限公司,必康百川(河南)有限公司在与原告进行药品买卖时,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汇票到期原告请求付款遭到拒绝。为此,原告向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10万元;②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③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20、顾汉祥与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顾汉祥

  被告:崔立军、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23日,原告与崔立军、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发生交通事故纠纷,提出人身伤害赔偿。为此,原告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56,476.10元;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苏0582民初11405号):①原告顾汉祥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65,400.1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项目范围内直接赔付121,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108,300.10元,合计赔付229,300.10元。对被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垫付的60,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垫付的10,000元一并处理,实际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顾汉祥159,300.10元,支付被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60,000元,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②驳回原告顾汉祥其他诉讼请求;③本案相关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目前该案件一审已判决。

  21、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8永泰能源CP001”本金4,000万元,因到期未能兑付,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18永泰能源CP001”债券本金4,000万元以及利息280万元;②判令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13,380元(以42,80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自2019年1月22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6月6日,请求计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为止);③判令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对上述第1-2项诉请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④判令案件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22、鄂尔多斯市金驼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鄂尔多斯市金驼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通过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万和证券臻和债券7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MTN002”本金5,000万元,因被告未能按照约定足额偿付“17永泰能源MTN002”中期票据的利息,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支付万和证券臻和债券7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持有“17永泰能源MTN002”本金5,000万元;②判令被告支付万和证券臻和债券7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持有“17永泰能源MTN002”自2017年12月6日截至2018年7月30日利息2,424,657.53元(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标准,计算236天),以及自2018年7月31日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标准);③判令被告支付万和证券臻和债券7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持有“17永泰能源MTN002”违约金(第1部分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标准,自2018年7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2部分以2,424,657.53元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标准,自2018年7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3部分以自2018年7月31日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④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0万元、诉讼保全费5万元。以上金额暂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共计55,977,410.95元;⑤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23、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灵石销售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灵石销售分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出票人被告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出具收款人为被告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票面金额10万元、承兑人为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到期日2019年2月8日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后经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山西原子科技有限公司、晋中方合园商贸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灵石销售分公司、华煕矿业有限公司、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连续背书。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存在业务关系,将该汇票背书给原告。2019年2月8日,原告提示承兑人付款,但至今未能兑付。为此,原告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连带清偿票面金额10万元;②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连带清偿利息损失768元;③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2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以“红珊瑚可转债”等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3永泰债”公司债券本金151,201,800元,因被告未按展期和解协议及时兑付到期本金。为此,原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兑付“13永泰债”本金15,120.18万元及自2019年2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5,120.1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9%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6月5日(含)为4,717,496.16元)。以上金额合计为155,919,296.16元;②判令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③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25、王剑与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王剑

  被告: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5月26日至2018年7与23日期间,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书》,按照合同书要求完成了被告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华瀛大厦”施工,项目于2018年2月1日竣工交付使用。由于被告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延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程款。为此,原告向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依法判决被告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华瀛大厦”项目的工程尾款14,007,967.92元给原告;②依法判决被告共同承担违约利息(从2019年2月5日起暂计至2019年4月5日止按14,007,967.92元本金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以上违约利息暂计101,557.76元;③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26、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双方约定将被告开发建设的“华瀛大厦主体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施工,原告已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且案涉工程已分别完成了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2018年12月19日,双方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并签订了《华瀛大厦剩余工程款支付协议》,确定被告剩余应付工程款总额为14,007,961.92元,但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应付工程款。为此,原告向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007,961.92元及利息(利息以14,007,961.6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2月8日起计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现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止为189,574.41元);②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付律师代理费10万元;③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在被告欠付原告全部款项及利息的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④判令由被告承担案件的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诉讼费等各项诉讼费用。以上诉讼标的暂计总金额为14,297,536.33元。

  (4)案件进展情况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27、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5月26日签订《供热首站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锅炉补给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进场施工,被告于原告进场后开始向原告陆续提供详细的施工图纸,该施工图纸与被告发布的招标文件的施工图相比,调整和变更的工程量巨大,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程预算和施工计划,造成工程成本严重增加,工期严重推迟。原告仍于2015年10月完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由于被告的工程变更巨大,最终结算时双方未达成一致,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此,原告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800,911元;②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期延误造成人工、租赁材料等损失3,259,110元及工期延误损失迟延支付的损失602,370元(迟延支付损失暂计算至2019年7月20日,以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共计4,662,391元;③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28、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系北方信托民族招商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托人,该信托计划持有被告发行的 “17永泰能源CP007”本金16,000万元,因被告到期未能兑付,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7永泰能源CP007”债券本金16,000万元;②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17永泰能源CP007”债券利息7,026,849.31元(自2017年12月15日到2018年8月1日共229天);③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8月2日至实际支付日的逾期支付债券本金及利息所对应的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6月2日为10,698,070.20元,之后违约金仍按照上述本金及利息合计数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合计诉讼标的177,724,919.51元;④判令案件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29、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为北信聚宝债券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受托人,该信托计划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 “17永泰01”本金4,00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17永泰01”债券存在严重预期违约情形。为此,原告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17永泰01”债券交易合同关系,判令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17永泰01”债券本金4,000万元;②判令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给付“17永泰01”债券利息150万元(自2018年12月19日到2019年6月19日利息,利息按照年息7.5%标准计算,直至被告兑付清本金为止);③判令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2月19日至债券本金付清之日的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6月18日为150万元,之后违约金仍按照年息7.5%标准计算);合计总数4,300万元;④判令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对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⑤判令案件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公司目前部分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或尚未执行完毕,且公司正在与起诉方积极商谈和解,为此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管理团队稳定,生产经营正常。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八月八日

永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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