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诉讼的进展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9年07月24日 02:09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76),披露了原告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诉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江昌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控股股东升达集团于2019年7月3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因该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升达集团、江昌政不服该判决,故提起上诉,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诉人及被上诉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东路12号,法定代表人:单洋,董事长。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昌政,男,195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一段12号9栋1单元2楼3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9层,法定代表人:张轶,总经理。

  二、上诉请求

  1、裁定撤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发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一)北京鑫聚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本案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原判决未依法通知其参加诉讼,遗漏当事人,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规定情形,应当裁定发回重审。

  (二)原判遗漏当事人直接导致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情形,应当裁定发回重审。

  综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等规定,上诉人特提起上诉。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及其他说明

  公司与控股股东升达集团为不同法人主体,公司在资产、业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均保持独立,截至目前,上述诉讼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但因公司控股股东升达集团所持公司的全部股票被质押、冻结,如果华宝信托处置质押股票可能影响到公司控制权的变动,可能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变更,对公司的股票交易有重大影响,特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公司将继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控股股东 华宝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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