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961号)核准,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3,866.7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0.1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4,016,730.00元,扣除发行费用46,576,439.00元(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7,440,291.00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1月9日全部到位,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9]37110002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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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会议,于2019年5月15日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年产10000吨植物用微生态制剂系列产品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进行变更,同时调整原项目未使用的募集资金3,966.61万元用于新项目的建设投资。变更后,年产10,000吨植物用微生态制剂系列产品项目将由公司另一全资子公司山东康地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康地恩”)实施,实施地点为费县经济开发区岩滨路西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披露的《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5)。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2019年7月8日,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蔚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蔚蓝”)、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康地恩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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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9年7月8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山东蔚蓝为上市公司子公司,上市公司通过山东蔚蓝、山东康地恩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10000吨植物用微生态制剂系列产品项目,上市公司负责督促并确保山东蔚蓝、山东康地恩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72005513018000028337。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0000吨植物用微生态制剂系列产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慧能、陈凤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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